Re: [心得] 有關PCHOME標錯價事件

看板consumer作者 (琉璃螃蟹)時間20年前 (2006/04/04 13:48),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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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CANCER (琉璃螃蟹)》之銘言: : ※ 引述《DarkFog (人性....唉)》之銘言: : : 唔.....算最新消息嗎? : : 相機的後續 : : px家 將消費者的定單都改成 : : 已申請退貨 : : 而且是在毫無通知的狀況下做單方面修改 : : 詳情 黑特板很多人在罵~ : 他們居然可以用我的名義去申請訂單取消 : 那就表示他們也可以用我的名義去下訂單消費 : 這裡有真相 : http://0rz.net/c11dr : 這不是無通知這麼簡單 : 使用我帳戶的權限去修改我訂單狀態 : 牽涉到的不單單是民法 消保法了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章非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旳,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 三條之規定或仿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 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資料參考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適不適法... 我不是律師 也不是念法律的...不知道 -- ╲.∩∩.__◤ 傳說中的CANCER ●◢██◣● ◥ 喜好水族喵狗攝影音樂大自然 ●◥██◤● Blog http://inz-studio.com/cancer ▆▅▃▂▁▁▁▁▁ 相本 http://inz-studio.com/gallery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92.27

04/04 13:54, , 1F
簡單一句話:不是這樣用的~~
04/04 13:54, 1F

04/04 13:56, , 2F
(不過你可以拿它來質疑對方,看他們怎麻回答 :PP)
04/04 13:56, 2F

04/06 19:03, , 3F
要先確認Pxhome是否該法中規定的"非公務機關" 那有明文規定
04/06 19:03,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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