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刑法肇事逃逸罪部分被宣告違憲

看板car作者時間5年前 (2019/05/31 22:19), 編輯推噓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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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ora (╭▓╮╰▓╯╭▓╮)》之銘言: : 司法院大法官剛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 : 1、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 : 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 : 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 : 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 : 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 : 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 其效力。 : 2、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 :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 : 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 : ,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 :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分隔線------------------------ : 看起來應該是說: : 1、如果車禍不是因為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但駕駛人未留在現場時,到底是否 : 構成「肇事」逃逸罪,法律規定不明確,所以這樣的法律文字是違反憲法的。 感謝大法官釋憲此法條 之前就遇過, 過了盲彎馬上看到一個人 穿著全身暗色系, 站在行駛動線上, 動也不動 X的, 大半夜的, 還好閃地快 不然撞上去到底算不算肇事? 無過失還要"被肇事", 衰上加衰 台灣的碰瓷黨 這解釋就是在治你們這種的啊哈哈哈哈哈 : 2、法定刑對某些情節輕微的肇事者而言太重,一律要進監獄,也是違憲的。 : 不知道的各位看法如何呢? 本來就不合比例原則啊 啊只要抹個藥的小擦傷也要去坐牢 但如果酒駕就不是囉 酒駕致死,只判無期或5年以上???WTX 一命抵一命, 天經地義 更何況酒駕明明原因自由行為 也就是可預見的故意犯 照比例原則, 撞死二個, 就判二個死刑啊 希望大法官硬起來 把酒駕也處理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34.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9312362.A.574.html

05/31 23:30, 5年前 , 1F
一命抵一命有人會說你野蠻人 幫補血
05/31 23:30, 1F

05/31 23:49, 5年前 , 2F
什麼時代了還在一命抵一命
05/31 23:49, 2F

06/01 07:26, 5年前 , 3F
常酒駕的人又要噓你了
06/01 07:26, 3F

06/02 13:33, 5年前 , 4F
覺青會噓你,希望他們家人被姦殺他們也能如此超然
06/02 13:33, 4F

06/02 21:34, 5年前 , 5F
(這個)政府的所有政策法律解釋..都是為了人民好,請擁護
06/02 21:34, 5F

07/27 22:36, 4年前 , 6F
你是不是搞錯重點了,是因為幸運才抹個小擦傷,那如果是被
07/27 22:36, 6F

07/27 22:36, 4年前 , 7F
撞死,對方肇逃又抓不到咧
07/27 22:36, 7F
文章代碼(AID): #1SyJVgLq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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