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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情報] 刑法肇事逃逸罪部分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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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剛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 1、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 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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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故意衝撞反而不構成刑法185-4條. 因為故意衝撞當然不可能會留在現場等人來抓. 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對於刑法185-4條之成立. 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 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也就是過失撞擊的行為人反而會多一條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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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法官釋憲此法條. 之前就遇過, 過了盲彎馬上看到一個人. 穿著全身暗色系, 站在行駛動線上, 動也不動. X的, 大半夜的, 還好閃地快. 不然撞上去到底算不算肇事?. 無過失還要"被肇事", 衰上加衰. 台灣的碰瓷黨. 這解釋就是在治你們這種的啊哈哈哈哈哈. 本來就不合比例原則啊. 啊只要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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