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刑法肇事逃逸罪部分被宣告違憲

看板car作者 (巴爾的摩根費里曼)時間5年前 (2019/05/31 19:44),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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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說故意衝撞反而不構成刑法185-4條 因為故意衝撞當然不可能會留在現場等人來抓 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對於刑法185-4條之成立 固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 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 也就是過失撞擊的行為人反而會多一條肇事逃逸罪 這刑度相當重但基於傷害之犯意反而不構成 當初上課還以為是老師唬爛 後來看判決書還真的是這樣 ※ 引述《cyora (╭▓╮╰▓╯╭▓╮)》之銘言: : 司法院大法官剛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 : 1、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公布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條 : 規定,提高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均相同)其中有關「肇事」 : 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 : 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 : 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 : 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 : 其效力。 : 2、88年上開規定有關刑度部分,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 : 102年修正公布之上開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 : 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 : ,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 :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分隔線------------------------ : 看起來應該是說: : 1、如果車禍不是因為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但駕駛人未留在現場時,到底是否 : 構成「肇事」逃逸罪,法律規定不明確,所以這樣的法律文字是違反憲法的。 : 2、法定刑對某些情節輕微的肇事者而言太重,一律要進監獄,也是違憲的。 : 不知道的各位看法如何呢? -- http://imgur.com/zPpj4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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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19:52, 5年前 , 1F
故意就是殺人 重傷害 論處
05/31 19:52, 1F

05/31 20:04, 5年前 , 2F
法匠
05/31 20:04, 2F

05/31 20:39, 5年前 , 3F
故意衝撞直接271了,沒有例外
05/31 20:39, 3F

05/31 21:27, 5年前 , 4F
目前刑法 肇事逃逸罪 給人斂財用
05/31 21:27, 4F
文章代碼(AID): #1SyHEdji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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