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度酒駕被罰9萬吊照 因這理由法官判免罰
判決很容易查到
稍微看一下就知道這回文根本鬼話連篇
※ 引述《panex0845 (胖克思)》之銘言:
: 你說的沒錯 就是這樣 警察如果違法在先 他叫你做什麼你都不用理他
: 警察攔停車輛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 1.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所以警察不得於任意路段隨意盤查人民,本案就是警察任意路段盤查,早就違法
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這個是分局長以上就可以指定,而且不需經過公告
講白話點
今天分局長忽然"發公文"說去關渡橋攔酒測
這個攔檢行為就合法
此處強調發公文,在於要有書面可查證的指定行為
並且公文內容也必須有說明指定該地點的理由及攔檢形式
但事實上,如果警察內部有勤務紀錄可以證明依誰的命令去做
程序上就沒有問題
這個問題在李永得事件就討論過
但我很意外到現在還有人抱著這種錯誤理解
今天法官直指是行政機關怠惰不去證明自己攔檢合法性
攔檢現場沒立告示牌做個管制站的形式宣告
事後還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舉發單位於系爭地點實施無差別攔停稽查之
法律正當程序,徒以「舉發單位是在做路檢,所以就沒有放告
示牌。是否適法請法院依法裁判。」為其答辯(引自判決書)
法定要件已經超他媽寬鬆了你還什麼都不給不說明
舉證失敗就吃敗訴阿不然咧
: 2.第7條第一項第一款:
: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 換句話說,沒有上列情形警察不得攔車,而本案警察早就違法,怎麼可以隨意攔車?
前提錯誤,得出錯誤答案不意外
: 3.第8條第一項第三款
: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 並採行下列措施:
: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 (1)已發生危害: 撞車等
: (2)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車子改底燈、Mazda3、聞到酒味等
: 所以就算合法把車攔下來了,也不能隨意要求人民進行酒測,要上面這兩種情形才行。
聞到酒味基本上無法事後證明
真的懂就知道這條件有多規格外
: 再來就是帝王條款: 比例原則
: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
: 適當方法為之。
: 就算給警察依法設管制站,也不能每台都攔下來施以酒測,
該判決書法官是這麼說的
......是以倘員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係屬於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 款之「管制站」,員警依
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為之交通檢查,而以特定原因如酒測
等為發動要件,駕駛人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道交處
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測試檢定之處所,遭員警攔停稽查,
容有停車接受稽查之義務。
咦?奇怪
怎麼看起來是只要警察設管制站
人民就該停車接受稽查?
: 否則早就超過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 這件警察從頭到尾違法執行勤務,還有人叫好?還是有人想要回到警總時代?
法官的邏輯是
一、警察攔檢是不是自始就以酒測為目的
然後警察說不是,是路檢
是路檢,那酒測就是特殊對人行為,那就到下一關
二、採取酒測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然後影片明白顯示每個人都要吹
那顯然是採用管制站才能用的手段
結果又說只是一般路檢
那你警察到底要我法官怎麼幫你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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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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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路檢就不能實施無差別簡易酒測
管制站就要立告示牌明確告知有臨時管制措施
簡單來說就是不能只想爽又不負責任(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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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樣講有點幫法官推卸責任
但我覺得忘記帶酒測告示牌的那個員警應該會被釘到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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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法官有引用釋字535解釋並說明
一般路檢其實什麼都不能做
除非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講的那兩種情形
才能攔停並採取對應措施
另外一個判決也有講到
一般路檢可以透過縮減車道來提升初步篩選精度
外觀上不正常的(蛇行、急煞、有酒味、臉超紅之類的)就可以進一步攔檢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03/01/2019 10: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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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忘記帶告示牌這種情況真的難免會發生
但是要補救方法也不是沒有
我們畢竟不是該案承辦人員,看不到完整卷宗也不了解完整情況
僅就判決書看來是警察那邊要負比較大責任
搞不好警察方真的有拿出局內公文或是勤務紀錄等等佐證而法官不採信
但至少要搞清楚一點
看到臨檢管制站還是有乖乖停下來受檢的義務
不要被那些想偷帶風向罵KMT的誤導
※ 編輯: samallan (60.249.223.82), 03/01/2019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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