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韓國瑜14年前撞死人判緩刑  「過失致死

看板car作者 (maniaque)時間5年前 (2018/11/29 23:40), 5年前編輯推噓16(1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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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azxsw123 (小新)》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韓國瑜14年前撞死人判緩刑  「過失致死」判決書曝光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高雄市長選前一日,LINE群組瘋傳「流言」,說陳其邁將開記者會,揭發韓國瑜曾撞死人 : 的消息,遭陳團隊發聲明駁斥。韓勝選當晚受訪時親口證實,十多年前曾開車撞死人,為 : 因應對手攻擊,衝擊選情,團隊曾就內容做沙盤推演,但韓對細節不願多談,僅說「一切 : 以法院判決為準。」 : 重機騎士無照超速 : 《壹週刊》取得當年判決書,該起車禍是發生在2004年1月3日晚上10時50分,韓國瑜駕車 : 載妻子李佳芬,行經西螺新社路和興農西路口時,擦撞沒重機駕照的黃姓男子所騎重機, : 當時時速90公里(速限50公里)的重機倒地滑行,後座乘客白姓男子因顱內出血,送醫急 : 救8日後不治身亡。 : 重機雖無照又超速,但韓國瑜仍在2006年10月,遭雲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 : ,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 為調查車禍真相,《壹週刊》找到死者白男的家屬,白母表示,車禍當天是女兒喜宴,全 : 家從嘉義到西螺喝喜酒,幼子白男和表弟去續攤,表弟帶白男去找友人黃男。白母說:「 : 黃男跟我小孩才第一次見面,沒想到就出事。」白母表示,醫療期間,韓國瑜未現身,曾 : 託妻舅致電,表達探視意願,但被她拒絕。白男大哥則說,後來2次調解會韓都沒來,只 : 派代表出席,調解未成後才訴諸法律。 : 白母說,每次接到開庭通知,她心就痛一次,痛到晚上都睡不著。一開始韓的保險公司代 : 表,只願意出保險理賠金額,車禍鑑定開會時,為反駁兒子是自己摔死的說法,白母甚至 : 還當場下跪。 : 最後韓國瑜的岳父母出面,白母拿車禍現場照片給他們看,說白男死後還留下一個3歲女 : 兒,她要把孫女養大成人,他們才同意多出一點錢和解,由於白男出殯時,韓未包奠儀, : 當時韓的岳父得知此事,還再把白包補上。 : 白母表示,韓國瑜參選市長後常上電視,她有對孫女簡單解釋韓和爸爸車禍死亡有關。對 : 於韓當選高雄市長,白母也給予祝福表示,「過去就過去了,希望他為國家、為百姓,市 : 長好好做就好了。」 : 對死者家屬說法,韓國瑜透過媒體顧問潘恆旭表示,第一時間將傷者送醫,但非常遺憾未 : 能救回機車後座的死者,造成他和死者家屬一生的遺憾與傷痛。 : 潘恆旭強調,韓國瑜到法院開庭,全照事實陳述,表現出完全負責的態度,在自己經濟能 : 力許可範圍內,給予對方最大的慰問金達成和解。至於其他家屬說法和車禍細節,潘則不 : 願回應。 (洪玲玲、李宜樺/報導) : 重機無照又超速,誰的錯應該高下立判了ㄅ : 應該是這份判決吧.... ===================== 【裁判字號】 94,交易,14 【裁判日期】 940829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 09、6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不過,這是 告重機駕駛 的......(丙OO 是重機駕駛) 丁OO 是汽車駕駛(換言之....是韓國魚) 換言之....被判刑的應該是 黃姓男子(丙OO) 至於韓國魚有沒有被告被判刑呢??? 說真的,沒查到.... 要是韓國魚當時沒有被起訴,沒被判刑,但是陳其邁拿這個來打??? 那.....可能又要少好幾萬票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46.2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43506006.A.089.html

11/29 23:44, 5年前 , 1F
不可能這是重機違規超速,肇事責任比較大,拿這打應
11/29 23:44, 1F

11/29 23:45, 5年前 , 2F
該是傷敵100自損500
11/29 23:45, 2F
八卦板有貼出來了(我用雙關鍵字去查,所以沒查到這篇) ============================= 【裁判字號】 94,交易,161 【裁判日期】 951011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 第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 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兩相比較(兩份判決書),韓國瑜選擇直接認罪. 黃男卻凹說是死亡的白男騎的.............. (推翻筆錄自承自己是駕駛的說詞) 而且.....重機 是 "三貼" == 一、被告丙○○固坦承其於上開交通事故發生時確實坐在該大型 重型機車上,該機車並於上開時、地與丁○○所駕駛之車號 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白啟鴻倒地不治死亡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辯稱:機車是 白啟鴻跟我借的,發生事情時,我是讓白啟鴻載的,是白啟 鴻騎車的,因為機車是我的,我知道白啟鴻人沒救了,我就 跟警察說機車是我騎的,是我給白啟鴻扛下來的。 == == (如何知道發生車禍時,機車上面有3 個人?)我 們跑了大約3 、40公尺到傷者躺下的地方,機車向前滑大 約100 多公尺,事後證明測量大約81公尺,就看到有一個 人一直扶著龍頭,用腳儘可能地撐著摩托車,後面還有一 個人,最後車子是向右他的右腿下去以後,他立刻跑向傷 者這邊來,我從汽車到傷者處大約4 、50公尺,他從機車 倒地處到傷者這邊也是差不多4 、50公尺,我們一起跑到 傷者的身邊,那個時候是2 個人一起過來,而不是1 個人 過來, ==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29/2018 23:55:40

11/29 23:52, 5年前 , 3F
你應該丟八卦的
11/29 23:52, 3F

11/29 23:53, 5年前 , 4F
判決書是另外一份 字號忘了
11/29 23:53, 4F
補上了 and 八卦板也有鄉民挖出兩份判決,也有寫了....類似看法 韓國魚跟對方(重機駕駛)比起來,根本高度跟氣度差太多了 拿這打韓國魚? 其邁可能現在連暖男都當不成了....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30/2018 00:06:47

11/30 00:40, 5年前 , 5F
韓在這起車禍是真的可憐,閃紅燈有真的停下來再開的舉手
11/30 00:40, 5F

11/30 00:47, 5年前 , 6F
樓上 我會欸 所以哪裡可憐??
11/30 00:47, 6F

11/30 00:52, 5年前 , 7F
樓樓上 我會欸
11/30 00:52, 7F

11/30 01:02, 5年前 , 8F
我會啊 怎麼了
11/30 01:02, 8F

11/30 01:07, 5年前 , 9F
都選完了吵這幹嘛 韓有酒駕肇逃嗎?
11/30 01:07, 9F

11/30 01:29, 5年前 , 10F
閃紅燈不是減速通過嗎停下來不怕被後方追撞?
11/30 01:29, 10F

11/30 01:33, 5年前 , 11F
過路口,不管什麼燈都減速通過,不是常識嗎?
11/30 01:33, 11F

11/30 01:34, 5年前 , 12F
綠燈也是要減速,怕的是別人違規,防衛駕駛
11/30 01:34, 12F

11/30 01:37, 5年前 , 13F
所以上面那麼多人說閃紅燈會停下在開我才訝異,正常
11/30 01:37, 13F

11/30 01:37, 5年前 , 14F
情況:閃紅燈>查看左右有無來車>若沒車就直接通過了
11/30 01:37, 14F

11/30 01:37, 5年前 , 15F
吧還要停下來在起步?
11/30 01:37, 15F

11/30 01:41, 5年前 , 16F
要停下來喔,所以大家都違規囉...科科
11/30 01:41, 16F

11/30 01:43, 5年前 , 17F
而且你如果沒有行車記錄器的話,也沒法證明你有停下來
11/30 01:43, 17F

11/30 01:47, 5年前 , 18F
不然你以為為什麼自己被三寶撞,還是3:7肇責?
11/30 01:47, 18F

11/30 01:47, 5年前 , 19F
看狀況。。。一般我個人是會減速到10上下,才會在開
11/30 01:47, 19F

11/30 01:48, 5年前 , 20F
你如果撞到路人三寶的話...你一定沒有任何權力提告,
11/30 01:48, 20F

11/30 01:48, 5年前 , 21F
就算有行車記錄器都一樣
11/30 01:48, 21F

11/30 01:56, 5年前 , 22F
韓國瑜應該要被抓去勞改,鞭打數百,終生不得上路
11/30 01:56, 22F

11/30 02:14, 5年前 , 23F
韓國瑜是先否認再認罪喔 你去看文件 科科
11/30 02:14, 23F

11/30 02:15, 5年前 , 24F
因為此次的確是閃紅燈方需停車再開 但韓可能忘記法規
11/30 02:15, 24F

11/30 02:16, 5年前 , 25F
...
11/30 02:16, 25F
我這邊看到的是黃男在法庭上所說的辯解之詞其中一段 === 再者 ,就被告何以在警訊及檢察官面前均坦承係自己駕騎上開 機車,卻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供陳係白啟鴻所騎一節,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因後來丁○○來跟我說,責任都 是我,跟他都沒有關係,他一塊錢也都不要賠償,我們住 在醫院,他也都沒有來看我們,包括白啟鴻從事發到往生 總共9 天,他也都沒有來看過我們;丁○○是在我出院( 我住院大約10幾天,快要20天)之後大約1 、2 個月跟我 講這些話的,當時地檢署檢察官還沒有開過庭等語(見94 年8 月15日審判筆錄),被告既然在檢察官訊問前因丁○ ○推卸責任而決定把「事實」供出,卻又在檢察官訊問時 仍坦承係自己駕騎上開機車,被告前開所述顯然自相矛盾 ,更何況,丁○○是否於本件事故應負其肇事責任,與本 件被告是否確實為肇事機車之駕駛人並無關連。是被告上 開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其不足採,至為灼然。從而,本 件肇事機車係由被告所駕騎,應可認定。 === 而法院怎麼認定黃男說詞? === ;惟其於夜 間駕騎機車,明知在夜間視線較為不佳之情況下,應注意減 速慢行,卻仍高速行駛於道路上,過失情節非輕;犯後固於 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卻翻異前詞, 否認犯罪,態度不佳, === 不過,因黃男與韓國魚都與死亡的白男達成民事和解,所以兩人量刑差不多. 韓國魚在警方筆錄或檢察官偵訊以及法庭都有認罪,不用再辯論, 所以改以簡式判決. (當然,律師一般大概也是會這樣建議)

11/30 02:19, 5年前 , 26F
他認為他沒錯啊,不然你很想打官司嗎?
11/30 02:19, 26F

11/30 02:20, 5年前 , 27F
上面這些什麼減速再開的也是被吃3:7肇責的,要完全停止
11/30 02:20, 27F

11/30 02:31, 5年前 , 28F
閃紅燈要停喔!怕後面追撞的麻煩不要上路.他媽規則都不懂
11/30 02:31, 28F

11/30 06:44, 5年前 , 29F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11二項,閃光紅燈表示
11/30 06:44, 29F

11/30 06:45, 5年前 , 30F
「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
11/30 06:45, 30F

11/30 06:46, 5年前 , 31F
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11/30 06:46, 31F

11/30 08:03, 5年前 , 32F
一堆人會減速至0才開的樣子,但在路上還真沒遇過
11/30 08:03, 32F

11/30 08:21, 5年前 , 33F
沒遇過不代表沒有 不停下來查看 我還怕被三寶襲擊勒
11/30 08:21, 33F

11/30 08:22, 5年前 , 34F
我遇過停下來讓我過的 所以我也會停下來查看 沒車再過
11/30 08:22, 34F
※ 編輯: maniaque (42.75.245.98), 11/30/2018 09:43:04

11/30 15:58, 5年前 , 35F
停下來讓你過跟每次都靜止再開始根本兩回事
11/30 15:58, 35F

11/30 15:59, 5年前 , 36F
你們說都會確實做到就這樣吧,可沒說你們都唬爛或什麼的
11/30 15:59, 36F

11/30 17:16, 5年前 , 37F
超速那麽多被判有責也很合理
11/30 17:16, 37F
嗯.....依法閃黃要減速,換言之即使在速限範圍, 沒超速,也是有肇事責任歐....................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30/2018 19:42:56
文章代碼(AID): #1S00XM29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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