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韓國瑜14年前撞死人判緩刑 「過失致死
※ 引述《qazxsw123 (小新)》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韓國瑜14年前撞死人判緩刑 「過失致死」判決書曝光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高雄市長選前一日,LINE群組瘋傳「流言」,說陳其邁將開記者會,揭發韓國瑜曾撞死人
: 的消息,遭陳團隊發聲明駁斥。韓勝選當晚受訪時親口證實,十多年前曾開車撞死人,為
: 因應對手攻擊,衝擊選情,團隊曾就內容做沙盤推演,但韓對細節不願多談,僅說「一切
: 以法院判決為準。」
: 重機騎士無照超速
: 《壹週刊》取得當年判決書,該起車禍是發生在2004年1月3日晚上10時50分,韓國瑜駕車
: 載妻子李佳芬,行經西螺新社路和興農西路口時,擦撞沒重機駕照的黃姓男子所騎重機,
: 當時時速90公里(速限50公里)的重機倒地滑行,後座乘客白姓男子因顱內出血,送醫急
: 救8日後不治身亡。
: 重機雖無照又超速,但韓國瑜仍在2006年10月,遭雲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
: ,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 為調查車禍真相,《壹週刊》找到死者白男的家屬,白母表示,車禍當天是女兒喜宴,全
: 家從嘉義到西螺喝喜酒,幼子白男和表弟去續攤,表弟帶白男去找友人黃男。白母說:「
: 黃男跟我小孩才第一次見面,沒想到就出事。」白母表示,醫療期間,韓國瑜未現身,曾
: 託妻舅致電,表達探視意願,但被她拒絕。白男大哥則說,後來2次調解會韓都沒來,只
: 派代表出席,調解未成後才訴諸法律。
: 白母說,每次接到開庭通知,她心就痛一次,痛到晚上都睡不著。一開始韓的保險公司代
: 表,只願意出保險理賠金額,車禍鑑定開會時,為反駁兒子是自己摔死的說法,白母甚至
: 還當場下跪。
: 最後韓國瑜的岳父母出面,白母拿車禍現場照片給他們看,說白男死後還留下一個3歲女
: 兒,她要把孫女養大成人,他們才同意多出一點錢和解,由於白男出殯時,韓未包奠儀,
: 當時韓的岳父得知此事,還再把白包補上。
: 白母表示,韓國瑜參選市長後常上電視,她有對孫女簡單解釋韓和爸爸車禍死亡有關。對
: 於韓當選高雄市長,白母也給予祝福表示,「過去就過去了,希望他為國家、為百姓,市
: 長好好做就好了。」
: 對死者家屬說法,韓國瑜透過媒體顧問潘恆旭表示,第一時間將傷者送醫,但非常遺憾未
: 能救回機車後座的死者,造成他和死者家屬一生的遺憾與傷痛。
: 潘恆旭強調,韓國瑜到法院開庭,全照事實陳述,表現出完全負責的態度,在自己經濟能
: 力許可範圍內,給予對方最大的慰問金達成和解。至於其他家屬說法和車禍細節,潘則不
: 願回應。 (洪玲玲、李宜樺/報導)
: 重機無照又超速,誰的錯應該高下立判了ㄅ
:
應該是這份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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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交易,14
【裁判日期】 940829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
09、6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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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是 告重機駕駛 的......(丙OO 是重機駕駛)
丁OO 是汽車駕駛(換言之....是韓國魚)
換言之....被判刑的應該是 黃姓男子(丙OO)
至於韓國魚有沒有被告被判刑呢???
說真的,沒查到....
要是韓國魚當時沒有被起訴,沒被判刑,但是陳其邁拿這個來打???
那.....可能又要少好幾萬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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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板有貼出來了(我用雙關鍵字去查,所以沒查到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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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交易,161
【裁判日期】 951011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續字
第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
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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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相比較(兩份判決書),韓國瑜選擇直接認罪.
黃男卻凹說是死亡的白男騎的..............
(推翻筆錄自承自己是駕駛的說詞)
而且.....重機 是 "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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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丙○○固坦承其於上開交通事故發生時確實坐在該大型
重型機車上,該機車並於上開時、地與丁○○所駕駛之車號
DO-3773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白啟鴻倒地不治死亡等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辯稱:機車是
白啟鴻跟我借的,發生事情時,我是讓白啟鴻載的,是白啟
鴻騎車的,因為機車是我的,我知道白啟鴻人沒救了,我就
跟警察說機車是我騎的,是我給白啟鴻扛下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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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發生車禍時,機車上面有3 個人?)我
們跑了大約3 、40公尺到傷者躺下的地方,機車向前滑大
約100 多公尺,事後證明測量大約81公尺,就看到有一個
人一直扶著龍頭,用腳儘可能地撐著摩托車,後面還有一
個人,最後車子是向右他的右腿下去以後,他立刻跑向傷
者這邊來,我從汽車到傷者處大約4 、50公尺,他從機車
倒地處到傷者這邊也是差不多4 、50公尺,我們一起跑到
傷者的身邊,那個時候是2 個人一起過來,而不是1 個人
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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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29/2018 2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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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了
and 八卦板也有鄉民挖出兩份判決,也有寫了....類似看法
韓國魚跟對方(重機駕駛)比起來,根本高度跟氣度差太多了
拿這打韓國魚? 其邁可能現在連暖男都當不成了....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30/2018 0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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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看到的是黃男在法庭上所說的辯解之詞其中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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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就被告何以在警訊及檢察官面前均坦承係自己駕騎上開
機車,卻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供陳係白啟鴻所騎一節,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因後來丁○○來跟我說,責任都
是我,跟他都沒有關係,他一塊錢也都不要賠償,我們住
在醫院,他也都沒有來看我們,包括白啟鴻從事發到往生
總共9 天,他也都沒有來看過我們;丁○○是在我出院(
我住院大約10幾天,快要20天)之後大約1 、2 個月跟我
講這些話的,當時地檢署檢察官還沒有開過庭等語(見94
年8 月15日審判筆錄),被告既然在檢察官訊問前因丁○
○推卸責任而決定把「事實」供出,卻又在檢察官訊問時
仍坦承係自己駕騎上開機車,被告前開所述顯然自相矛盾
,更何況,丁○○是否於本件事故應負其肇事責任,與本
件被告是否確實為肇事機車之駕駛人並無關連。是被告上
開所辯,顯與常情有違,其不足採,至為灼然。從而,本
件肇事機車係由被告所駕騎,應可認定。
===
而法院怎麼認定黃男說詞?
===
;惟其於夜
間駕騎機車,明知在夜間視線較為不佳之情況下,應注意減
速慢行,卻仍高速行駛於道路上,過失情節非輕;犯後固於
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卻翻異前詞,
否認犯罪,態度不佳,
===
不過,因黃男與韓國魚都與死亡的白男達成民事和解,所以兩人量刑差不多.
韓國魚在警方筆錄或檢察官偵訊以及法庭都有認罪,不用再辯論,
所以改以簡式判決.
(當然,律師一般大概也是會這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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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42.75.245.98), 11/30/2018 09: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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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依法閃黃要減速,換言之即使在速限範圍,
沒超速,也是有肇事責任歐....................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46.226), 11/30/2018 19: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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