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嚴重車禍車頭全毀 3大人1孩子送醫

看板car作者 (海市蜃樓)時間7年前 (2016/09/19 04:17), 7年前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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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前輩們指正, 小弟在前一篇有語病or描述不清or誤導的部分 容我道歉並解釋一下 ※ 引述《vinmo (小強)》之銘言: : 1、車禍造成財損,不會有刑事責任, : 但車禍造成對方受傷,只要你有1%過失,就會構成過失傷害罪, : 所以常見車禍發生時一方受傷一方沒受傷(例如汽車撞機車), : 明明我只有1%責任,但刑事上卻是99%責任的人來告我, : 沒辦法,誰叫對方有受傷。 : 這是過失傷害罪有刑責的問題,跟告訴乃論毫無關係 這是完全對的, 但地檢署不起訴, 可能是根據被告方所舉證之事 (ex:初判表&鑑定報告0肇責), 不代表告訴方一開始就"不能告" 因為一開始我是看到有版友在點出為何會被告的問題 是針對會不會"被告"而回覆, 並非是為了"罪成不成立"而回覆 , 這點沒表達清楚~sorry 我上一篇會這樣講與述狀那點一樣, 原因在於看過一些把車或當成賺錢門路的不屑之徒(保險黃牛)或是覺得傷者為大者 可能在車禍發生後不久就由家人帶著書狀至警察局請警察受理並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而部分對於過失傷害處理流程不懂的或是聽到上法院等字眼而心生恐懼時 加上初判表或是交通大隊的肇責分析不是馬上就會下來 容易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選擇和解 不過我記得這樣的狀況相對聽過一些律師說只要拿到一不起訴就可以反告刑事之誣告 當然論不論罪是另一回事,還請前輩幫忙補充 : 2、「今天車禍一發生如果有一方受傷, 誰的述狀寫得快就由誰先告」 : 這句話什麼意思我完全看不懂, : 只有受傷者可以提告沒錯,但跟誰狀子寫得快有何關係? 理由如上, 也因為做筆錄時如果口述的字眼沒用好跑出一些疑or可能 這種詞, 最後影響了初判的比例, 為了賭這種求和的可能性因此小弟才會有述狀寫得快這一論述 : 1、你如果民事和解了,對方又何必來告你刑事? 因為有很多民事和解書,簽完字後沒發現上面未寫"放棄刑事告訴權or民刑事求償權" 雖然告訴乃論罪在提出告訴之前, 有沒有簽定甚麼放棄告訴權其實沒有關係, 除非法律有規範 但具法律效力的調解委員會製成的紀錄送交簡易庭核備時則有生效力 而如果是在第一審終結前就撤告則之後就不能再告 , 法定代理人與配偶那又是另一種狀況 : 什麼叫做「車禍後保險理賠"民事"和解卻被告"刑事"」完全看不懂。 理由如一開始, even最後無肇責,只要調解委員會未調解成功,就會由不和解的一方提告 事主因避事不想開庭曠日廢時(上法院時間,準備資料時間,律師費等等) 可能在自己最後頓足捶胸發現根本就站得住腳之前, 怕事就先選擇用賠償庭外和解讓對方撤告, 而中了對方的意,這類狀況其實非常多... : 少數例外是民事和解後對方反悔又來告,那真的是例外,絕不是常常。 : 2、如果你0%肇責,堅持下去,檢察官查明之後就會給你不起訴,或法官給你無罪, ^^^^^^^^^ 其實這句話才是我想表達的重點,結果我自己沒講到0..0" : 雖然常見情況是實務上有點濫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條款, : 除非真的單純被追撞,否則常被認定有肇責(0肇責情況還是很常見!) : 不過大部分情況民眾不懂,或不敢賭檢察官法官心證,只好被迫和解。 : 3、本案volvo車主去驗傷,保留可以對對方提告過失傷害的可能, : 但實際情況呢?對方受傷人數比較多,傷勢也比較重, : 可以拿來求償的金額一定比你手指扭傷高得多, : 你拿手指扭傷跟人家比?別人何必跟你和解? : 常見就是一方肇責低傷勢輕,一方肇責高傷勢重, : 雙方都不肯退讓,最後都被判有罪,刑度高低而已。 : 你以為雙方互相提告就很容易和解?那只建立在雙方損失金額差不多的前提... 這裡我表達不正確,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利用這樣的動作 可能讓故意想透過受傷求和的對方,發現這個手法的盲點事主其實也知道, 最後想告人的自知理虧而撤告... 但當然實際狀況要看肇責決定 : 我的建議是,如果個案情況下很明顯你沒肇責,對方卻受傷硬要告你, : 不如你直接就車損部分去提告民事訴訟,證據明確的話很快判下來, : 對方反過來得賠你修車費用, : 到時候刑事開庭你拿判決書給檢察官法官看,效果應該不錯。 : 不過如果民事判決認定你有部分過失要過失相抵, : 那怕只有1%,你也成了法院認證的過失犯, : 拿出這個判決書就等著被起訴吧XD : 補充一下, : 從本篇回文原po推文所說的 : 「不過通常還要依據證據判斷是否有行為能力」這句話, ^^^^^^^ 這是在回答某版友推文問等紅燈被撞的問題,因為他的話語中未點名是 1. 靜止等紅燈被撞 2. 煞車後慢速滑行至紅燈路口途中 類似這樣的差別, 不是在回答一開始的上述論述,sorry~ : 我嚴重懷疑原po對法律理解程度有限, : 請不要害人好嗎~~~ 感謝前輩們指教 <(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5.187.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474229869.A.6FD.html ※ 編輯: nej (111.255.187.110), 09/19/2016 08:15:33

09/19 09:19, , 1F
推 不過應是不肖之徒
09/19 09:19, 1F

09/19 10:51, , 2F
如果你不是法律專業,都只是聽律師講、看人家說,那還是不
09/19 10:51, 2F

09/19 10:51, , 3F
要隨便po文宣揚法律知識比較好,你這篇文章也是錯誤不少...
09/19 10:51,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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