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和綠燈左轉的車對撞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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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應該可以看到,他超過斑馬線,就整個往左打
: 他並沒有走到路口中間,再停下來,確認有無車輛之後,然後才左轉過去
:
: 肇事原因,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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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第48條第1項第06款) (依監視器、車載攝錄影畫面)
: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 → akamac: 能否請問 直接提告的目的是甚麼? 12/19 00:46
: 目的是,想讓他得到法律上的懲罰
: 因為他在醫院時的態度很差,尤其他老婆講出來的話,更是過分
:
: 我的想法是
: 我覺得告上法院,不一定能拿到更多的賠償
: 所以我覺得談不攏才告
: 而且過失傷害只是小罪,頂多罰金了事
: 不如要求多一點賠償金,拿這筆錢去購置一台汽車,還比較實在
我覺得得提醒樓主以上過失傷害這點是有誤解的
以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
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對方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
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以上。
[96年7月1日起ˋ易科罰金提高標準,每日1000-3000元],
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
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並不是繳納易科罰金,甚至入監執行,就不用民事賠償。
所以才會說機車就算有錯也比汽車講話大聲,因為只要開車的有肇事的責任
( 以你的例子來說就是你舉的初判表裡面的兩點,對方幾乎是70~100% 肇責 )
那告上法院對方一定是敗訴的
簡單說如果對方和解金不賠你超過六萬,就是得敗訴後先付易科罰金的六萬給國家
在背一條過失傷害罪在身上,然後再賠你的民事部分(你的機車修理和醫院等等單據報銷)
這個法律在汽車遇到不講理的機車騎士時會覺得是惡法 (除非汽車完全無肇責)
但是在機車遇到不講理的汽車的時候絕對就是得拿出來打臉的,給你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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