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幫高調 開車叭警察...下場被盤查已回收
看到有人PO釋字535不得不說說這個
在以前因為警察攔查導致申請大法官釋憲535
因為釋憲本身依屬憲法 所以他只是個法律引子
於是立法院已535制定目前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基本上就是 535生出警職法這個兒子
人類的世界會有神經病 兒子殺老爸
但法律是白紙黑字 不太可能發生這種事
如果會...那立法委員法律白定了
看到其他版看到有人教,警察攔查拿出535就不用理他
警察也拿你沒辦法,警察也無法帶你回派出所
那不如拿詳細規定的警職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第七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八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你我不是那個警察~
一邊說警察惱怒攔車
一邊說該車改裝攔查
只是警察攔查大家都有可能遇到,不要單只看到某些版友教的
就真的來個相應不理
要不然可能跑給警察追而上電視的
新聞標題:行遂軌疑,遭警攔查不停 (你不會覺得很眼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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