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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car作者 (官小講話算三小)時間11年前 (2013/02/09 19:50),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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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ck0077 (TNK)》之銘言: : 想不到忙完回來都隔天了,大家還這麼關注這件老問題 : 要理解這件事情很簡單,就是超速跟佔用內側強制兩者 : 合起來一起討論就會產生各板友有不同想法各自解讀, : 而產生的矛盾誤解,甚至有些板友疏於冷靜,請各位大 : 大斟酌使用情緒化字句,理性化討論才是。 : 以下回歸正題 : 到底在內側車道用最高速限下行駛(例:速限110行使時速110) : 遇到違法超速者要超車是否必須要讓給他?? : 會有兩派論點: : 1.後車已經違法超速,不需理會,且因違法超速要罰款。 : 2.前車佔用車超車道,需讓開,且因佔用車道要罰款。 : 在這邊到底誰對,我必須說是1.對 2.錯。 : http://ppt.cc/4-Ay : 這是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網頁 : 裡面交通安全資訊裡的第二點跟圖表已經講明了 :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點。所以在內側車道行駛最高限速下, : 是沒有問題的,而後車違法超速使用不安全駕駛方式, : 要前方車輛使用安全駕駛方式下,要前車讓開超車道,根本不合理。 : 且後車還違法超速還可能無安全車距而導致其他用路人安全受到威脅。 不好意思,以下恕刪 =============================================================== 至於R大以法規面來說,那我們就以法規面來討論 一個法條最重要的就是看他的立法意旨、目的,甚至是立法背景 法條規範或許不是這麼明確,有模糊地帶 畢竟法、律、條例、通則規範的就是大範圍 所以之後才會有細則等子法來補充 在法規上路後,於執行面一定還會有模糊地帶或是窒礙難行部分 此時執法單位就會提出解釋函、聲請釋義 而主管機關就會依"立法意旨、目的、立法背景"來釋義、函發解釋函 OK 回歸主題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寶傑,我們來看一下以下網址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在問題一第二條的黑色部分(奇怪,這麼重要,怎麼沒標紅色!)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由此可知,此條立法意旨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R大,這樣說夠明白了吧! -- ● 5 ˇHate 心情 ◎ 幹拎娘情人節去死 爆!cestneko/SyLv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5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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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麼會明白 他就聽不懂人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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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他擋住 他只會叫你開去路肩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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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啦,馬路上總會有人教導一些事情,只是學費多半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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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本篇及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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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就是會故意忽略“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那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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