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碰到後方一直叭喇叭你會怎麼處理?已回收

看板car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2/08 17:46), 編輯推噓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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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一~三點請自行上網)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根據第五點,有些網友建議「不理會,繼續開自己的」 也是可能會吃上罰單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7.60.129

02/08 17:52, , 1F
第五款的"無正當理由"是什麼意思? 可大可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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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7:53, , 2F
不讓的不外乎就是 我已經在速限或是單線道(旁邊是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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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7:53, , 3F
所以沒有讓的理由 大概都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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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7:56, , 4F
這可以說是立法的瑕疵,留了認定的權力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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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05, , 5F
沒什麼法是可以一語概括所有情況的,給予執法者部份認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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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05, , 6F
解釋權不能說就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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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07, , 7F
這樣講也沒錯,不過以這條文來說,它就很難被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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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20, , 8F
四其實也一樣難執行。以台灣的用路習慣及車輛密度來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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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21, , 9F
兩條陳義過高,基本上都只能被晾著好看而已。你要是不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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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21, , 10F
來,我甚至還不知道有這兩條....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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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18:37, , 11F
他到時候會說他在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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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20:26, , 12F
正當理由不是立法瑕疵,是立法者給行政權裁量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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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 12:44, , 13F
正當理由: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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