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去你的惡法亦法

看板biker作者 (ccc)時間6年前 (2017/10/06 00:09), 6年前編輯推噓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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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cy (林班西)》之銘言: : 有人說規定就是這樣 : 那我們來談規定 : 因為條文名稱太長了 先定義一下簡稱 : 處罰條例代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安全規則代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 設置規則代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4 : 處罰條例是台灣所有道路交通相關的母法 主要在於管理以及處罰 : 在第 2 條寫明了: : 如果在處罰條例裡面沒出現的 就依照其他法律規定 : 大家最愛說重機路權比照小型車是寫在第 92 條第 6 項 :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 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這裡指名重機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 : 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也明確的定義了「停車」這個條例用詞 : 十一、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 可見停車根本跟比照小型車完全無關 : 大家把紅黃牌停在機車格裡的未依車種停車的罰則是處罰條例的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而裡面的不依規定的規定來自於設置規則第 190 條 : 原本應該是機車停放線 卻被改成「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 : 上面有標紫色的車種分類來自於安全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六款 : 機車分為重型機車跟輕型機車 重型機車才又分普通重型跟大型重型 : 重機停車要停汽車格不是因為 92 條比照小型汽車 而是設置規則裡面把重機趕出機車格 : 這邊值得討論的點在於設置規則裡面對於停車的邏輯是什麼? 處罰條例的停車定義是指同條同項第八款車輛停車大方向的解釋,在路中停叫拋錨/攔車 而設置規則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各車輛路上使用的准與否, 所訂的停車規定就依各種層面如用途大小等,似乎沒有單一種的考量 : 安全規則第 2 條是依照外型或特性直接定義各種車輛 : 第 3 條依照使用性質定義分類 : 第 4 條依照使用目的定義分類 : 在大型重機出現之前 很明顯設置規則的停車規定是以車輛外型來設計 : 但現在卻被刻意獨立出機車停車格外 設置規則的停車規定顯得毫無邏輯 邏輯就是交通部解釋大型重機主流車款大小大於機車格,易超出車格會有危險, 政府法規跟實務面又不是機車大小引擎隨時可以改來改去,當然就找個影響最小的方式, 就是去停汽車格。 : 1. 如果要以排氣量來分 那 740i 應該要能停遊覽車格才對 : 2. 如果要以路權來分 那 smart 也應該要能停遊覽車格才對 依處罰條例授權在安全規則設置規則規定辦理... : 推文裡面講說這麼想改變就應該去選擇能改變的職業才對 : 想想其實也不意外 台灣教育水平就這樣 沒辦法要求每個人都能有足夠的思考能力 : 設置規則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的 交通部長是行政院長派任 行政院長是總統派任 : 我想問問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大家去選總統嗎? : 補個幹 幹 : 很多人都說最重要的是直接找立委修法 大家也都知道立委注重的是選票 : 但看看底下這些選票都在推什麼文? : 「規定就是規定」? : 幹 既然你們這些中壢李姓選民都說規定就是規定了 : 那我好不容易選上立委何必自己捅這馬蜂窩? : 有人提出規定上的問題 就要被解決 那也難怪台灣不會進步了 人家在推重機上國道 : 白牌群組就自己開酸不關自己的事 我們在推白牌一起上國道 紅黃牌就開始出現大車嘴臉 : 幹 到底是想怎樣? : 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6 項就十足的表現出交通部的四輪嘴臉了 : 「比照小型汽車」 : 怎麼都沒人出來靠北為什麼只有重機可以比照小型汽車? : 怎麼都沒人出來靠北憑什麼小型汽車可以擺在那邊讓機車膜拜 讓機車比照? 如果中華民國消滅了白牌也沒比照路權,也許一開始為開放大型重機路權就應立專法才對 因為現在逐步開放大型重機路權一直修交通法規,改到都可以拿很多規定情況來說嘴, 例如比照汽車所以不用戴安全帽、小孩問爸爸為什麼機車不能停在機車等待區/機車格... 但實際上也是還沒看到法規違憲的消息... : 公路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定義了汽車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 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寫明了 :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下略)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但真的可以通行全國道路的是誰?經過交通部的各種阻撓 就只有小型汽車辦的到 : 立法精神在哪裡?完全蕩然無存 因為是"得" : 很多人在說立委沒有聽見人民的聲音 但人民到底發出了什麼聲音 : 我們到底發出了什麼聲音? : 一個人遇到逼車 上來發個文幹一下 : 十個人遇到逼車 上臉書組個社團幹一下 : 現在停車遇到問題上來幹 還要被其他人幹 幹 現今在爭取的路權是爭取單方面放寬規定,若直覺肇事率會提高就很難獲得交通部認同 我想應該是要去如何說服政府去訂出一個適合台灣的交通法規,建議一個既可增加利益 也可以維護其他人權益的規定,因為政府為要顧及大多數的用路人,也不是會輕易的單 方面修改規定,上國道或停機車格等若沒配套措施就只是更多亂象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3.1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07219782.A.F9D.html

10/06 01:33, 6年前 , 1F
機車數量=少數 ,少數汽車=多數 。偉哉ROC
10/06 01:33, 1F

10/06 09:38, 6年前 , 2F
大重會超出一般機車位很危險,然後自小客並排當作沒看到
10/06 09:38, 2F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62號判決:「憲法固定有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之明文, 惟人民不得就其違法行為主張平等權,易言之,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10/06 09:52, 6年前 , 3F
機車不就是大多數用路人嗎?有顧及大多數人的權益?
10/06 09:52, 3F
機車分普重跟大重,普重佔多數,所以三寶也多。

10/06 11:19, 6年前 , 4F
國道要有配套措施我接受 停機車格要有三小配套?
10/06 11:19, 4F
goldwing停不下一般機車格吧?若開放可停,結果超出線造成車禍要怪誰? goldwing車主會怪政府沒劃設大型重機格讓他停不下..

10/06 13:11, 6年前 , 5F
顯然的 主管機關很多不合理的限制 也是出自直覺 不覺
10/06 13:11, 5F

10/06 13:11, 6年前 , 6F
得正是台灣道路混亂的主因嗎
10/06 13:11, 6F

10/06 15:15, 6年前 , 7F
法不合理就改還在護航什麼
10/06 15:15, 7F

10/06 15:17, 6年前 , 8F
全世界都不會有問題就台灣有問題
10/06 15:17, 8F
這種幹話說得太好了!只是你認為是不合理的規定,但卻無法說服交通部修改.. ※ 編輯: blus (203.203.11.76), 10/06/2017 21:36:13

10/06 22:26, 6年前 , 9F
『不法之平等』簡單說:就是別人違規,但也不能為自己違
10/06 22:26, 9F

10/06 22:29, 6年前 , 10F
規而脫罪免罰,但若是指別人也違規需要受罰,則需要注意
10/06 22:29, 10F

10/06 22:32, 6年前 , 11F
話訴,簡單說就是『檢舉』別人也違規(但自己違規還是罰
10/06 22:32, 11F
文章代碼(AID): #1Prbb6-T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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