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去你的惡法亦法

看板biker作者 (濫賤築沒人要住)時間6年前 (2017/10/05 12:58), 6年前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惡法亦法的始作俑者其實是 公路法第 6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光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寸這點,就足以讓自用汽車無法通行的公路就不少了 除非所謂公路並非公路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示公路含(區道/鄉道)這類小道路 所以捏~~那能照第 34 條所提及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引述《bency (林班西)》之銘言: [delete] : 公路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定義了汽車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01 :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 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寫明了 :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營業汽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下略)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 : 但真的可以通行全國道路的是誰?經過交通部的各種阻撓 就只有小型汽車辦的到 : 立法精神在哪裡?完全蕩然無存 : 很多人在說立委沒有聽見人民的聲音 但人民到底發出了什麼聲音 : 我們到底發出了什麼聲音? : 一個人遇到逼車 上來發個文幹一下 : 十個人遇到逼車 上臉書組個社團幹一下 : 現在停車遇到問題上來幹 還要被其他人幹 幹 -- 《韓非子》:【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80.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iker/M.1507179510.A.749.html ※ 編輯: buildcar78 (106.104.80.89), 10/05/2017 12:59:01
文章代碼(AID): #1PrRlsT9 (biker)
文章代碼(AID): #1PrRlsT9 (bi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