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傷年薪近400萬會計師 男學生賠293萬

看板biker作者 (森林海)時間10年前 (2014/05/06 11:11), 編輯推噓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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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POYOPO (加百列的痔瘡。)》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PnvhTY ] : 作者: inp0307 (Heisenberg)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撞傷年薪近400萬會計師 男學生賠293萬 : 時間: Mon May 5 13:15:18 2014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蔡姓男學生(22歲)3年前騎機車,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陳姓女會計師,將陳女撞傷,導致 : 陳女右鎖骨骨折、胸挫傷、肋骨骨折,因陳姓女會計師月薪32萬餘元,車禍後近8個月無法 : 工作,她求償包括工作損失257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等,共505萬餘元,台北地院判蔡男賠 : 償293萬餘元;仍可上訴。 : 判決指出,蔡男撞傷陳女時是傍晚6 時20分,路況、視線良好,但他未禮讓行人,導致車 : 禍發生,刑事部分,蔡男已遭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民事部分 : ,法官認為,蔡男車禍傷人屬實,應賠償陳女薪資損失257萬餘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醫 : 療交通費26萬餘元。(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ppt.cc/cEOa : 4.備註: 小弟我個問題一直想要探討 在斑馬線上有絕對的路權 問題一、是不是包括“故意、非故意、不小心”闖紅燈都有絕對的路權??? 問題二、那如果是包括“故意、非故意、不小心”闖紅燈都擁有絕對的路權 那以後我沒錢了,就可以當蛤蟆哥(蛤蟆哥也是路人呀),在斑馬線上看到車 不管是不是紅燈我都“故意、非故意、不小心”去製造車禍,一定可以要到錢 吧?! 因為只要用“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就絕對會贏!! 用“問題二”去探討,“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是不是有矯往過正的現象,謝謝 -- 再好、再不好,那都已經過去了 你還有下一個明天,還是要不斷的往前走 因為陳金鋒 52號變的更有意義~~~~ ~J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23.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biker/M.1399345862.A.BAA.html

05/06 11:50, , 1F
一個案件絕非如此單純 還是要從個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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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34, , 2F
即使你有絕對路權,要製造車禍,然後不被抓到是故意被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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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自己不能受傷太嚴重...正常狀況下還是乖乖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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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想討錢去給砂石車撞阿 一定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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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那點不確定多少淺用自己生命安全去換,想一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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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35,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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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41, , 7F
既然你沒有錢,你的律師會打的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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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6, , 8F
我覺得你的論述就有點矯"枉"過正 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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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2:59, , 9F
抱歉更正:是你的問題
05/06 12:59, 9F

05/06 21:04, , 10F
其實這很有趣 因為按照規定 你看到班馬線是一定要減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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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21:05, , 11F
甚至在路口是必須完全靜止後才可以 只是台灣沒有這個習慣
05/06 21:05, 11F
文章代碼(AID): #1JQ5B6kg (bi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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