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傷年薪近400萬會計師 男學生賠293萬
※ 引述《YOPOYOPO (加百列的痔瘡。)》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PnvhTY ]
: 作者: inp0307 (Heisenberg)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撞傷年薪近400萬會計師 男學生賠293萬
: 時間: Mon May 5 13:15:18 2014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蔡姓男學生(22歲)3年前騎機車,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陳姓女會計師,將陳女撞傷,導致
: 陳女右鎖骨骨折、胸挫傷、肋骨骨折,因陳姓女會計師月薪32萬餘元,車禍後近8個月無法
: 工作,她求償包括工作損失257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等,共505萬餘元,台北地院判蔡男賠
: 償293萬餘元;仍可上訴。
: 判決指出,蔡男撞傷陳女時是傍晚6 時20分,路況、視線良好,但他未禮讓行人,導致車
: 禍發生,刑事部分,蔡男已遭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民事部分
: ,法官認為,蔡男車禍傷人屬實,應賠償陳女薪資損失257萬餘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醫
: 療交通費26萬餘元。(劉志原╱台北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ppt.cc/cEOa
: 4.備註:
小弟我個問題一直想要探討
在斑馬線上有絕對的路權
問題一、是不是包括“故意、非故意、不小心”闖紅燈都有絕對的路權???
問題二、那如果是包括“故意、非故意、不小心”闖紅燈都擁有絕對的路權
那以後我沒錢了,就可以當蛤蟆哥(蛤蟆哥也是路人呀),在斑馬線上看到車
不管是不是紅燈我都“故意、非故意、不小心”去製造車禍,一定可以要到錢
吧?! 因為只要用“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就絕對會贏!!
用“問題二”去探討,“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是不是有矯往過正的現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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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再不好,那都已經過去了
你還有下一個明天,還是要不斷的往前走
因為陳金鋒 52號變的更有意義~~~~ ~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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