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墊步的英文

看板basketball作者 (撫星)時間13年前 (2011/01/17 20:55), 編輯推噓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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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建議在閱讀本篇時 打開規則連結, 翻到 Art. 25 隨時查閱比對 規則 http://www.fiba.com/downloads/Rules/2010/OfficialBasketballRules2010.pdf 或是上面有一篇也有人提供中文規則, 歡迎查閱。 上次我們介紹了一般人所忽略的走步規則之其一, 也提到25.2.2第一點和第二點有點難區別, 最後我們假設第二點所謂的「移動中的軸心腳移動規則」, 是指單腳落地並成為軸心腳的時候。 認同這個假設後, 我們繼續往下看。 上色說明: 25.2.1「建立軸心腳」第二點第三條 (一般人忽略的走步規則之其二) 25.2.2「軸心腳移動規則」第二點「移動中」(一般人忽略的走步規則之其一) 25.2.2「軸心腳移動規則」第三點「不能有軸心腳時」(一般人忽略的走步規則之其三) 今天我們先來看一開始跳過的25.2.1第二點第三條的後半敘述, 也是一般人所忽略的走步/軸心腳規則之其二。 接球時建立軸心腳: 當在移動中 (包含空手以及運球狀態) 雙腳皆在空中, 先落地的腳為軸心腳。 如果再用這隻軸心腳跳起, 雙腳落地後完成煞車, 兩隻腳都不是(不能是) 這裡是我另一個疑惑了。 仔細比較25.2.2第二點第一條, 是否覺得有點重疊呢? 假設25.2.2第二點第一條說的是接球/收球後以一隻腳落地, 那隻腳可以再跳起後落地, 其中雙腳同時落地的部分, 其實不就和25.2.1第二點第三條提到的一樣? 重複規範事小, 但是在25.2.1第二點第三條中沒有提到在軸心腳起跳後單腳落地算是怎樣。 25.2.1旨在定義如何建立軸心腳, 不過他並沒有提到軸心腳起跳後單腳落地的情形, 卻在25.2.2軸心腳移動規則裡提到軸心腳離地後可以單腳落地。 當然我是可以腦內補完, 假設25.2.1第二點第三條基本上和25.2.2第二點第一條視為相同。 在這裡我虛構個例子。 之所以說虛構, 並不是因為做不出來, 而是我沒親眼看過有人運用這些動作(下篇再討論) 如果有個人在空中接球, 單腳落地, 然後在另一隻腳落地前再跳起來一次, 最後雙腳同時落地。最後投藍。 我們可以以25.2.1第二點第三條一整條解釋他雙腳同時落地後沒有軸心腳, 然後再到25.2.2第三點「當沒有軸心腳時」去看說投籃是不是個合法動作, 結果是legal play。 但我們也可以以25.2.1第二點第三條僅僅前半部解釋, 單腳落地時已經建立了軸心腳, 然後再到25.2.2第二點第一條, 當他打算投籃時, 他可以跳起這隻軸心腳, 再雙腳同時落地出手, 結果也是legal play。 所以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同一個play卻引用不完全相同法源的情形。 如果25.2.1第二點第三條25.2.2第二點第一條腦補成兩者相似, 那麼我們進一步來看看25.2.2第三點, 就會發現以最直覺的狀況去腦補上面眾多漏洞, 最後卻導致矛盾的現象。 25.2.2第三點(當沒有軸心腳時), 也是一般人所忽略的走步規則之三。 建立軸心腳後的處理方法 當沒有軸心腳 下球時雙腳都不能舉起 傳球或投球時任意腳皆能舉起但不能回到地面 再來看剛剛我虛構的例子。 如果單腳落地建立軸心腳後, 跳起、再雙腳落地, 最後運球, 那麼我們可以看到: 以25.2.1第二點第三條解釋, 雙腳落地後沒有軸心腳, 那麼再看25.2.2第三點第一條, 只要腳不離地就可以開始運球。 但是從25.2.2第二點來看, 軸心腳起跳後再雙腳落地必須是投球或傳球的狀況, 所以隱含這是個不合法動作。 似乎有點矛盾。 這樣看來, 把25.2.1第二點第三條後半25.2.2第二點第一條中間腦補成相同, 應該不太正確。 那麼究竟這個例子是合法還不合法? 再修改一下。 如果軸心腳跳起後單腳著地, 在25.2.1第二點第三條中沒提到這樣的情形, 那麼我們可以接運球嗎? OK, 我想我對規則主要的問題大概就是這樣, 有點複雜我承認, 但曾對讀過規則的人都該來討論看看。 下一篇將來討論「一般人忽略的規則之實用篇」, 並再扣回標題: 墊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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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一下25.2.2第二點你所說矛盾點的敘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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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的兩個例子合法與否? 該引用哪一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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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25.2.1第二點第三條和25.2.2第二點第一條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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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產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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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的討論前提不一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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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例子應該是接球時 25.2.2似乎不太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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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標題粗體字和動作的前提來看 這兩條應該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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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能請你先看我第一個例子 是否用兩條規則都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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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個問題會複雜 是因為前因後果拉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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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第一個例子的地方就已經有問題 先討論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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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第一個例子的地方沒問題後 再進到下面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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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5.2.2第二點裡 投籃和傳球應該是前提而非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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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一開始問的是你在第二例子中用"但是"開頭的那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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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前提 但"in order to"本身就有目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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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旁觀者角度來看 後續的動作就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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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沒錯 那是因為在前面第一個例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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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經先出現了同個動作套用不同法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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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只是改個小地方 那要引用哪條? 這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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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建立軸心腳時認為有建立 那就跳到25.2.2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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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已經不能有軸心腳了 那就要跳到25.2.2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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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第二點第三條應該是指接球時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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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25.2.2第二點第一條我的認知是結束運球要投籃或傳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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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個例子裡你用不同的法規解釋 但是有些只摘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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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本身即是合法動作當然在後續動作也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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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第二個例子是第一個例子狀況下運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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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用25.2.2第二點第一條就不合該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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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ass or shoot for a field g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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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讀是這樣啦 感覺各條規則的使用前題應該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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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不合乎前提 所以當我們看to start a drib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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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發現不合規定 軸心腳不能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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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第三個例子才會說 如果軸心腳跳後單腳著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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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例子合法嗎? 若不合法 不合法的點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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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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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是指接球(未運球)或者收球(運球結束)建立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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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則應該是接球或收球後如何利用軸心腳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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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25.2.2第二點第一條不應侷限在運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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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的規則裡把while moving or dribbling的運球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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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新規則認為moving一詞涵蓋空手走位和運球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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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規則上看第二個例子只要求先離手才移動任一腳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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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例子可以想像成上籃的最後一步停留在地面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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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吧 從第一個例子來看 我們可能有兩種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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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軸心腳此時已離地 從25.2.2第二點第一條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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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個例子中 從黃色規則角度來解釋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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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綠色+藍色規則解釋則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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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的確可以說 這個動作有法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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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在地上的腳可以離開但是兩足皆不可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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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走步的規則裡 不合法的動作都是"隱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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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只要找到這是合法的就可以說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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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第三個例子不可以想像成上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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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我大概了解你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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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上一篇已經提到黃色規則本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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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例子有點像金雞獨立的樣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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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說軸心腳離地後可以以一隻腳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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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規則沒說這隻腳必須是非軸心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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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問題就在於 軸心腳起跳後雙腳同時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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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以其中一隻腳落地 該引用哪一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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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展成case只差一點點引用法源就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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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裡的規則便可堪成最複雜的規則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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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再多提個問題好了 剛建立軸心腳時看25.2.2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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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下來上篇的推文結論是改看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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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難道變成沒有軸心腳時 不能改看第三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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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仔細想想 軸心腳起跳後雙腳沒同時著地→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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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心腳起跳後單腳著地 運球 → 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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軸心腳起跳後雙腳同時著地 → 你可以運球 投籃 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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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話確實很複雜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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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的討論結果會影響我下一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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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蠻複雜的...我自己也混淆了 哈哈 感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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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起來這裡真的蠻多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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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00:29, , 69F
啊 補充一下 說得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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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5.2.1第二點第三條沒有提到單腳著地是不是無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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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00:30, , 71F
那就會變成 當有人做了這個動作 我們必須先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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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第二點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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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人提出太多異議 下一篇我就會照著這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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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三步上籃應該如何套用規則也會在下一篇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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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25.2.1是建立 25.2.2是動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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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混為一談的話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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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13:39, , 77F
我直接回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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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第二點與25.2.2第三點第一條,後者急停,前者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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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5.2.1說明軸心腳的建立,第二點說明不同情況下軸心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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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單腳著地部分如果符合第三條,則套用第三條,否則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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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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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D3nOrT (basketbal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D3nOrT (basket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