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罪不及妻孥??
推文這裡的質疑有幾點:
1.隱匿、收受贓物者都不是偷竊者 應該無罪
2.酒駕的乘客有連帶責任 所以連坐法仍然存在
3.所有的法理原則都是人訂的 人當然可以打破
我認為這三種看法不算全錯 但是並沒有有效的反駁到我本來的立論
另外板友引用了日本的新法 這跟台灣的現況不同 文後一併說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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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1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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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nfu35 (廣平君)》之銘言:
: → sopher1990:酒駕什麼時候可以連坐到乘客了?! 06/10 15:27
: http://ja.wikipedia.org/wiki/%E9%A3%B2%E9%85%92%E9%81%8B%E8%BB%A2
: 日本在2007/9/19修正《道路交通法》,
: 對提供車輛或酒類飲品給酒駕者,以及同車乘客皆施以懲罰;
: 若命令酒測值超標的人開車,則與酒駕者同罪。
: 酒醉駕駛
: (已不能安全駕駛。此時騎腳踏車也有刑責。)
: 提供車輛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提供酒類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同乘者:若已知駕駛者已醉到無法安全駕駛,卻仍放任他開車,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否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帶酒氣駕駛
: (呼氣酒精濃度0.15mg/dl以上。此時騎腳踏車等輕型車輛也可能違法。)
: 提供車輛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提供酒類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同乘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所以不久前,新聞才提到有人建議仿照這個例子、
: 懲罰提供車輛、酒類者或同乘者。
首先 我們必須先說明清楚什麼叫做「罪止一身」
這個定義的要求很明確 就是人只為了自己的行為而受罰
如果因為自己無法干涉、決定的別人的行為而受罰 就違反了這個原則
收受贓物罪本身跟偷竊罪無關 是因為「助成」他人侵害財產權而成罪
所以收受、使用贓物的人「本身」沒有去偷竊 就不觸犯竊盜罪
但在知情下收受贓物的行為 另外觸犯了「贓物罪」
這裡很清楚的 幫助犯罪 是一種犯罪 並不是說幫助犯罪是原來犯罪的延伸
也就是說 即使收受贓物罪成罪 也是符合罪止一身原則的刑法系統
現在台灣對於酒駕的責任到底有沒有連坐到乘客身上呢?
這件事情比較複雜 我們要區分成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這兩點來看
在民事責任上
根據74年台上字第1170號
要旨: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
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
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顯示在民事責任上 後座之人與駕駛人是同有責任的
然而 同有責任也不是因為連坐 而是因為使用人與駕駛人同有責任
使用人可以決定是否搭乘以及行車路線 當然也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刑事責任則否 因為刑事責任禁止類推適用、罪刑法定
所以只要沒有法令明確規定酒駕同乘者的責任 酒駕的刑責還是由駕駛人單獨負責
換句話說
酒駕的同乘者 在現行法令下有不同的民刑事責任
但是兩者都是服從「罪止一身」原則
而日本新修訂的法令將提供酒類、車輛、共乘予酒駕者規定為犯罪
其中也明確規定「已知駕駛者醉到無法駕駛」
這還是回歸到共乘者「本身」的行為
即使台灣仿照這個新法令立法 我相信也跟日本一樣不會動罪止一身原則
當然所有人為的原則都可以打破 不過既然被稱為是「原則」
就也不會這麼輕易的被打破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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