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思辯] 罪不及妻孥??
※ 引述《meblessme (眾生之心皆我道場)》之銘言:
: 古代有種罪不及妻孥的觀念
: 可是看到現在的貪官 富人 富二代
: 就深深有種不以為然的感覺
: 1.這些貪官富人 作惡的很大原因不就是因為這些妻孥
: 2.這些貪官富人 作惡得來的財富很大多數不就是由妻孥來享用
: 也就是說 這些人享用著贓款
: 3.這些妻孥 相信很多人對於夫父的所作所為並非一無所知
: 卻不勸解 還一起享福
: 這些人真的不該有罪嗎??
「罪不及妻孥」的意思是
本來會抄家滅族、全家死光的罪 因為犯罪者還有做了點小努力 所以開恩不連坐家人
現在用這句話 通常不是用本義
而是拿來指刑事責任的個人責任原則 或者直接講「罪止一身原則」
這個原則是從法治國原則衍生而來
所以沒有憲法保障法治國原則的環境 是沒有討論這個原則的必要的
接著我們再來看這個 個人責任原則 合不合理:
現代的刑事責任的個人責任原則
乃是清楚界定了刑罰是有不法行為的人才有責任
個人無須為他人不法行為承擔罪刑
比如某甲在路上見一色狼正騷擾某乙,甲義憤下一刀殺了色狼。
則某乙無須承擔某甲的罪刑
即使 某甲殺人的動機是為了保護某乙
某乙因為某甲殺人而維護了權益
某乙明知某甲殺人犯法並非一無所知 也沒有勸阻某甲
某乙都可以引用此個人責任原則來確保自己無須因為某甲的犯行受罰
這是一種理性的法治態度 可以避免國家濫刑的原則
一般普遍應該會認為有這些原則比沒有這些原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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