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ask-why ]
討論串[思辯] 罪不及妻孥??
共 4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推文這裡的質疑有幾點:. 1.隱匿、收受贓物者都不是偷竊者 應該無罪. 2.酒駕的乘客有連帶責任 所以連坐法仍然存在. 3.所有的法理原則都是人訂的 人當然可以打破. 我認為這三種看法不算全錯 但是並沒有有效的反駁到我本來的立論. 另外板友引用了日本的新法 這跟台灣的現況不同 文後一併說明. 首先
(還有716個字)
內容預覽:
http://ja.wikipedia.org/wiki/%E9%A3%B2%E9%85%92%E9%81%8B%E8%BB%A2. 日本在2007/9/19修正《道路交通法》,. 對提供車輛或酒類飲品給酒駕者,以及同車乘客皆施以懲罰;. 若命令酒測值超標的人開車,則與酒駕者同罪。. 酒醉駕駛. (
(還有221個字)
內容預覽:
「罪不及妻孥」的意思是. 本來會抄家滅族、全家死光的罪 因為犯罪者還有做了點小努力 所以開恩不連坐家人. 現在用這句話 通常不是用本義. 而是拿來指刑事責任的個人責任原則 或者直接講「罪止一身原則」. 這個原則是從法治國原則衍生而來. 所以沒有憲法保障法治國原則的環境 是沒有討論這個原則的必要的.
(還有173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