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通姦罪幾乎只剩台灣有?
※ 引述《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之銘言:
: 以前的民俗風情配上刑法概念跟現在的刑法概念出現落差導致的結果
: 以前的民俗風情(其實現在也還是)
: 就是認為 小三就是狐狸精 我老公好好的被你誘拐出軌
: 你小三就應該要被懲罰!
: 所以出了個通姦罪
上面真的是標準的胡說八道
對婦女史或法制史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
我國現行刑法最早的通姦罪是只有丈夫才能告老婆及小王通姦
民國元年暫時新刑律289條(引用大清第一次刑律草案)
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
民國四年暫行新刑律304條(未施行)
「有夫之婦」通姦者,處四等有期徒刑,其知情相姦者亦同。
民國八年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251條
「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國十七年刑法256條
「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從條文上只處罰有夫之婦,立法精神明顯是維持過去時代片面要求女
性保持貞操義務,所以這條通姦罪亦被稱為貞操罪。
以前的風俗民情是已婚男納妾嫖妓交女友沒什麼,但女性不可以這樣
然後這樣風俗民情所建立的貞操觀被寫入法律,就是這條刑256通姦罪
也因此這條通姦罪被一些觀念比較新的學者批評
像胡適為此寫了一篇<貞操問題>
中國的男子要他們的妻子替他們守貞守節,他們自己卻公然嫖妓,
公然納妾,公然弔膀子。再嫁的婦人在社會上幾乎沒有社交的資格
;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卻一毫不損失他們的身份,這不是不公
平的事嗎?
婦女團體也強烈要求修法,希望將民國十七年三月十日公布的刑法及
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民法,當中充斥兩性不平等的部份修正。
民國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以69票通過決義將刑256條取消
,也就是通姦行為僅負民法責任,刑法不加規定。但在十月三十一日
時,當時的立法院長孫科(孫文長子)搞了一些手段,通姦罪又復活。
民國二十三年刑法239條(本來是256)
「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樣搞婦女團體和學者們當然不爽,強烈抗議以輿論要求之下,又修
法了。
民國二十四年刑法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至此,女性才得以使用通姦罪對老公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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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yuzuChou (58.115.25.203 臺灣), 12/28/2019 1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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