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PTT徵女夜遊且同意過夜 最後仍挨告?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作者 (天涯孤獨)時間7年前 (2016/07/29 20:49), 7年前編輯推噓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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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weewqq (風一樣的男子)》之銘言: : 男PTT徵女夜遊且同意過夜 最後仍挨告? : 2016-07-29 19:22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 姚姓男子日前上BBS站批踢踢徵求女性夜遊,一名女子同意前往後,姚又提議一起過夜; : 兩人到旅館,姚撫摸、親吻女子,用手指插入對方下體,並要求女子口交,但遭到拒絕。 : 後來姚要求女子負擔一半住宿費用,遭到對方提告妨害性自主罪嫌,新北地檢署今天處分 : 不起訴。 : 28歲姚姓男子去年12月19日在批踢踢網站徵求女性一起看夜景,一名女子寄站內訊息給他 : ,兩人聊沒多久,就交換LINE帳號,相談甚歡;出遊看夜景時,姚又詢問當晚要不要一起 : 過夜,獲得女子同意。 : 兩人前往新北市三重區一間大旅社辦理住宿,先在房間內看電視、聊天,後來姚逐漸靠近 : 女子擁抱、親吻、撫摸身體;他脫下女子衣服,撫摸胸部、下體,最後將手指插入陰道, : 過程約10分鐘,接著他再問女子是否要幫他口交。 : 事後女子指控,她承認在姚詢問是否同意口交前,所有過程都有經過她同意;但她拒絕幫 : 姚口交後,姚便強行將下體侵入她的嘴巴,再將她強逼到牆角,扳開雙腿強制性交,在她 : 不斷抗拒下,姚才停止。 : 檢警調查,旅社服務人員證稱女子下樓後,並沒有慌張、也沒有哭泣,只是請求幫忙報警 : ;警方進入房間,發現拖鞋、棉被、浴室、保險套、衛生紙都沒有使用,床鋪、床單沒有 : 凌亂情況,女子神情自若,看不出來有懼怕、創傷症候群等現象。 : 姚姓男子供稱,前面過程如同女子所說,但女子拒絕幫他口交後,他就到旁邊吃東西,絕 : 無強迫、沒有強制性交;他見女子要離開,順口詢問對方是否願意負擔房間住宿費350元 : ,女子丟下500元就走了。 : 檢方調查,經採集女子衣褲、身體、胸部、下體檢體檢驗,僅在頸部、胸部驗出姚姓男子 : 的唾液DNA反應,其他均無反應;加上現場並未發現姚有強制性交的跡證,女子也承認原 : 本同意親吻、愛撫,難以認定姚有強制性交行為,認定罪嫌不足。 : http://udn.com/news/story/2/1861200 : 心得:網路交友要慎重,盡可能不要違反對方的意願與自主權 : 不知板上的大家看法如何,對於網路交友又有什麼樣的想法呢? : 可以討論看看,聽聽大家的想法 1 新北地檢署今天處分不起訴 2 事後女子指控,她承認在姚詢問是否同意口交前,所有過程都有經過她同意 但她拒絕姚口交後,姚便強行將下體侵入她的嘴巴 再將她強逼到牆角,扳開雙腿強制 性交 3 姚姓男子供稱,前面過程如同女子所說,但女子拒絕幫他口交後 他就到旁邊吃東西,無強迫、沒有強制性交 4 姚要求女子負擔一半住宿費用 網路交友真的要小心阿 現在台女連開房間過程都可以任意捏造出來 幸好該男有把持住 不然真的八卦板又-1了 明明就只有 開房間 >>>親吻 愛撫>>>吃東西 怎會變成 開房間>>>>親吻 愛撫>>>口交>>性侵 最好口交 性侵這2個步驟是可以不小心幻想出來的啦 從頭到尾該男哪裡有違反女方意願? 倒是原原PO推文中才是一堆女性觀點的推文 慶幸的是地檢署不起訴 這位""PTT的優質台女""才無法得逞 ============================================================================ 開房間AA制為何會在新聞中特別被提出來勒??? 另外 28歲 姓姚 PTT阿宅 都被公佈了 前提還是無辜的 反而亂告的女子 啥都沒公佈 只知道是PTT台女 唉 -- 狂沙震駝鈴 揚袍笑青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7.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9796574.A.754.html

07/29 21:10, , 1F
不轉女版問問?
07/29 21:10, 1F

07/29 21:13, , 2F
阿...回錯文
07/29 21:13, 2F

07/29 21:25, , 3F
母X
07/29 21:25, 3F

07/29 21:31, , 4F
我同意你 這個男的也算謹慎了
07/29 21:31, 4F

07/29 21:31, , 5F
頂多就是過夜費一人一半 浪費一個晚上跟個女人耗
07/29 21:31, 5F

07/29 21:32, , 6F
不知道男主角換成阿肥 守不守得住?
07/29 21:32, 6F

07/29 22:07, , 7F
怎麼沒反告那女的誣告
07/29 22:07, 7F

07/29 22:20, , 8F
如果女方不是因為理性原因才決定亂告男方,反告女方誣告
07/29 22:20, 8F

07/29 22:20, , 9F
只怕會像桶到馬蜂窩,鬥個兩敗俱傷
07/29 22:20, 9F
※ 編輯: ts1688 (36.227.17.133), 07/29/2016 22:37:31

07/30 03:23, , 10F
換個角度,不是28歲又不姓姚的PTT男用戶都得以撇清關
07/30 03:23, 10F

07/30 03:23, , 11F
係,但整個PTT的女性使用者都可能是本案提告人了
07/30 03:23,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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