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看板TransLaw作者 (ビギナー Beginner)時間14年前 (2010/05/15 18:40),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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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HROC (Harrods)》之銘言: : 1.不能未遂的討論,因為其仍為未遂之行為樣態,故應先從未遂犯的判斷出發。 : 2.引用刑法第26條,並分析其意義。如: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 : 宣示,重點應該放在「無危險」的部分。當然,案例事實中,如何的符合犯罪結果未發生 : 、有無危險,是需要仔細的去涵攝的。 : 3.從有無危險出發,論述各家學說。此時可以以重大無知作為主要的論述對象,並可以稍 : 微介紹一下對於其他學者對於重大無知的理解,如許玉秀教授提出的「當代科學經驗」 : 判斷。 看到酷拉利的發文有關於身分犯 (文章代碼 #1BvXquJp ), 文中S大與J大推文內容相當有趣。 原來24年立法沿革就有討論問過,受教了。改天去找找資料看看。 害我以前『罪』or『犯』想破頭。 也因為如此,查詢一下兩位板上的文章。看到J大這篇。 小弟汲汲於名利(國考),看的書並不多,想請教J大的是, 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宣示。 不知道這個看法,是哪位老師或文章有提到這樣的說法呢? §26 明白寫了『犯罪結果』 又 『無危險』, 表示兩者是不一樣的東西,又須同時併存,才能成立不能犯。 有怎樣的堅強立場,來將法條上的文字認為僅是對未遂犯本質的宣示呢? (美其名是宣示,白話一點就是無視,贅文) 這個是我非常好奇的。 小弟之所以這樣問,是因為我所學的體系, 開頭質疑『危險論』者的地方就是, 危險論者,說了一堆危險,卻沒有人去討論什麼是犯罪結果。 我一直也想挑戰我自己所學的東西,但想不出很好的說詞, 突然看到J大提出這樣的看法, 覺得或許J大這邊可以指引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13.209

05/15 19:47, , 1F
因為日系學者把 客觀未遂理論 跟客觀著手理論搞混了
05/15 19:47, 1F

05/15 19:47, , 2F
有篇文章很明顯,謝庭晃老師的不能未遂 很明顯可看出
05/15 19:47, 2F

05/15 19:47, , 3F
民國24年的資料應該在國圖才有,或者你可以去大陸買一本書
05/15 19:47, 3F

05/15 19:48, , 4F
叫做中華民國立法史~ 是中共寫的
05/15 19:48, 4F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140.127.213.209 (05/15 21:28)
文章代碼(AID): #1BxdeR5K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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