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看板TransLaw作者 (Harrods)時間14年前 (2010/05/02 01:41), 編輯推噓4(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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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net150 (寶妮)》之銘言: : 以東吳大學98年三年級刑總第三題為例, : 甲想殺乙,在瞄準其頭部後,扣下扳機。不料,什麼事都沒發生。檢查槍枝後,甲才發現 : ,自己根本使用了錯誤規格的子彈。但是,乙早已離去。請問,甲的行為有何可罰性?請 : 附理由詳述之。 : 私以為「不能未遂」所涉之爭點如下: : 1. 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不罰」,其不罰所代表的意義 : 2. 「沒有犯罪結果發生」以及「無危險」之間的關聯性 : 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別 : 4. 德國刑法23條第3項「重大無知」之判斷 1.不能未遂的討論,因為其仍為未遂之行為樣態,故應先從未遂犯的判斷出發。 2.引用刑法第26條,並分析其意義。如:所謂沒有犯罪結果發生,僅係對未遂犯本質的 宣示,重點應該放在「無危險」的部分。當然,案例事實中,如何的符合犯罪結果未發生 、有無危險,是需要仔細的去涵攝的。 3.從有無危險出發,論述各家學說。此時可以以重大無知作為主要的論述對象,並可以稍 微介紹一下對於其他學者對於重大無知的理解,如許玉秀教授提出的「當代科學經驗」 判斷。 4.既然是考東吳,那麼就不能不去注意蔡聖偉教授於刑法問題與研究(一)中,所討論關於 不能未遂的問題。當然,也可以點出有學者主張不能未遂應該廢除的見解(柯耀程)。 5.最後就是法律效果的部分。 : 然考試時間僅計一百分鐘,在擬答時,必須有所斟酌。 : 究竟應列舉各派學說之爭議,再依提示逐一推導? : Ex. 依xxxx說,認為xxxxx,依提示,甲xxxx,故為xx未遂。 : 抑或者是依循法條之要件,依序判斷結果不發生的原因(普通未遂中的物理障礙), : 再討論行為人主觀上危險性之有無與行為危險性之有無, : 最後於不法與罪責之外檢討是否有不能未遂之適用即可? : 不成熟的問題,如能不吝指教,是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53

05/02 02:45, , 1F
相當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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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08:57, , 2F
他寫的這題是東茂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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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13, , 3F
東茂師有什麼特別見解嗎@@??,如果沒有寫蔡師的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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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14, , 4F
保險一點吧,因為現在陳子平師人在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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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8:26, , 5F
確定是林東茂?我覺得問句的問法不太像林東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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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2:33, , 6F
個人經驗 真的不必太在意是誰出題 是否猜中出題者並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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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 02:33, , 7F
用其見解並非高分與否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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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7:47, , 8F
對阿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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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3:07, , 9F
完全同意南投049的說法 完全不去猜是誰出仍然可以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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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9:50, , 10F
未錯認自然法則,只是錯認事實情狀,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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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19:58, , 11F
手段不能的判斷關鍵,在於手段是否恆常的無用,行為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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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錯認自然法則,亦即誤認事實的本質。如果手段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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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01, , 13F
失效,表示行為人並未錯認自然法則,而是錯認事實情狀(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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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所以是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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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06, , 15F
上面是甲說(林東茂說)。乙說,實務認子彈規格不合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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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14, , 16F
擊發,應屬不能犯。管見以為,甲說有理,本案從旁觀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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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16, , 17F
角度而言,應可認行為人沒有錯認事物的普遍性質,亦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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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18, , 18F
為人並非發生了重大無知,也就是客觀上並非根本的無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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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20, , 19F
所以是普通未遂。違法性與罪責無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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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23, , 20F
最前面主觀要素XXXXXX知與欲自己拼拼湊湊開始寫起,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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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26, , 21F
要件該當性該有的寫一寫,應該就差不多了。去年這份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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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20:30, , 22F
9成應該是林東茂出的,我是他的忠實讀者^y^
05/13 20:30, 22F
文章代碼(AID): #1Bt6VXPV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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