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

看板TransLaw作者 (寶妮)時間14年前 (2010/05/01 23: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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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東吳大學98年三年級刑總第三題為例, 甲想殺乙,在瞄準其頭部後,扣下扳機。不料,什麼事都沒發生。檢查槍枝後,甲才發現 ,自己根本使用了錯誤規格的子彈。但是,乙早已離去。請問,甲的行為有何可罰性?請 附理由詳述之。 私以為「不能未遂」所涉之爭點如下: 1. 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法律效果為「不罰」,其不罰所代表的意義 2. 「沒有犯罪結果發生」以及「無危險」之間的關聯性 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別 4. 德國刑法23條第3項「重大無知」之判斷 然考試時間僅計一百分鐘,在擬答時,必須有所斟酌。 究竟應列舉各派學說之爭議,再依提示逐一推導? Ex. 依xxxx說,認為xxxxx,依提示,甲xxxx,故為xx未遂。 抑或者是依循法條之要件,依序判斷結果不發生的原因(普通未遂中的物理障礙), 再討論行為人主觀上危險性之有無與行為危險性之有無, 最後於不法與罪責之外檢討是否有不能未遂之適用即可? 不成熟的問題,如能不吝指教,是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4.125
文章代碼(AID): #1Bt4uLEE (Trans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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