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通謀虛偽意表

看板TransLaw作者 (一條50元)時間20年前 (2006/05/28 03:00), 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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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 引述《regenerate (繼續北伐五千年)》之銘言: : : 在通謀虛偽意表和善意受讓的關係: : : 原則上兩者競合時,通謀虛偽意表是不論的。 : : 同時舉了以下這個例子-- : : 甲為脫產,將其名下之A屋,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出賣給乙, : : 並辦妥移轉登記。未料,一個月後乙因心臟病突發過世, : : 繼承人丙將A地出租給善意之丁。 : : 這是補習班老師舉的例子。 : : 並且老師說道,承租人丁無法主張土地法第43條。 : : 我的疑問在於,這個案例本身。 : : 土地法第43條是針對不動產的物權行為吧? : : 租賃卻是債權契約,承租人在什麼情況下有可能主張該條? : : 如果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主張,那老師舉這個例子不是很奇怪? : : 最後一個問題,出租不動產應該也是要登記吧? : 我查了一下,這是88司一考題的前半段 : (不好意思...我覺得你的轉述恐怕有出入....) : 通謀虛偽意表在總則篇,善意受讓在物權篇,或是土地法 : 因此通謀虛偽意表是一般規定,善意受讓是特別規定,若有競合,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 民88但書中的第三人,是指「物權行為」會受到影響的第三人,承租人自不包括在內 : 一般書上對民88但書的舉例都是舉物權上的通謀 更正 應是87條 : 1.如甲乙通謀移轉a物,乙又出賣並交付於丙 : 此時丙可主張甲乙物權行為有效,而乙再移轉於自己的物權行為也因此有效 : (但我覺得也可以主張善意受讓orz....) : 2.若改成,甲乙通謀移轉a物,乙又出租並交付於丙 : 由於承租人丙只取得使用權(占有),因此不適用之,甲可以請求丙返還所有物 : 88司一的後半段大略是:(這才是補習班老師要講的) : 「丙復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善意之戊」(仍非完整考題!) : 此時,戊可以依88但書主張甲乙間物權行為有效 : 也可以依土地法43主張善意受讓 這時就出現語病了 你沒先用87條選擇"得對抗" 如何主張土地法? 這也與前篇所述相對照 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成關係 : 這時候通謀虛偽意表和善意受讓才會有競合問題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第三人可以選擇其有效,也可以選擇其無效 1.如果選擇有效 那就直接取得啦 2.如果選擇無效 那才會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沒有選 二者只是在不得對抗時選擇何種效果而已 焉有衝突或是誰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 因為善意受讓是特別規定,所以戊應優先適用土地法43而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地之抵押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8.46 ※ 編輯: unclesausage 來自: 218.166.208.46 (05/28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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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可以換種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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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存在的目的,乃在規範當事人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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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3:40, , 3F
其最終目的應該是達到公平公正正義吧(淚~)
05/28 03:40, 3F

05/28 03:41, , 4F
而法律的生命是經驗並非邏輯~經驗可以克服很多邏輯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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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3:42, , 5F
能之事~我覺得如果單以存邏輯的思維去想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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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3:43, , 6F
似乎跟法律的本質不合,在判例法國家亦是依最合乎當事人
05/28 03:43, 6F

05/28 03:44, , 7F
權利義務關係來作判決,所以林誠二的見解也不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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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03:46, , 8F
不過我還是贊成可主張801 948 and土法43 XDXDXDXD....
05/28 03:46, 8F

05/28 12:19, , 9F
所以後篇有再談合理性的問題呀
05/28 12:19, 9F

05/28 12:20, , 10F
一既合邏輯有合乎合理性的東西 為何要被不合邏輯性
05/28 12:20, 10F

05/28 12:21, , 11F
合理性(不清楚)的東東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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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7:42, , 12F
什麼是合邏輯性?邏輯只不過人創造出來的規則~
05/28 17:42, 12F

05/28 17:43, , 13F
不合此規則就是不合邏輯?..但法律這規則是可變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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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8 17:44, , 14F
可經由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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