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通謀虛偽意表
※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 引述《regenerate (繼續北伐五千年)》之銘言:
: : 在通謀虛偽意表和善意受讓的關係:
: : 原則上兩者競合時,通謀虛偽意表是不論的。
: : 同時舉了以下這個例子--
: : 甲為脫產,將其名下之A屋,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出賣給乙,
: : 並辦妥移轉登記。未料,一個月後乙因心臟病突發過世,
: : 繼承人丙將A地出租給善意之丁。
: : 這是補習班老師舉的例子。
: : 並且老師說道,承租人丁無法主張土地法第43條。
: : 我的疑問在於,這個案例本身。
: : 土地法第43條是針對不動產的物權行為吧?
: : 租賃卻是債權契約,承租人在什麼情況下有可能主張該條?
: : 如果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主張,那老師舉這個例子不是很奇怪?
: : 最後一個問題,出租不動產應該也是要登記吧?
: 我查了一下,這是88司一考題的前半段
: (不好意思...我覺得你的轉述恐怕有出入....)
: 通謀虛偽意表在總則篇,善意受讓在物權篇,或是土地法
: 因此通謀虛偽意表是一般規定,善意受讓是特別規定,若有競合,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 民88但書中的第三人,是指「物權行為」會受到影響的第三人,承租人自不包括在內
: 一般書上對民88但書的舉例都是舉物權上的通謀
更正 應是87條
: 1.如甲乙通謀移轉a物,乙又出賣並交付於丙
: 此時丙可主張甲乙物權行為有效,而乙再移轉於自己的物權行為也因此有效
: (但我覺得也可以主張善意受讓orz....)
: 2.若改成,甲乙通謀移轉a物,乙又出租並交付於丙
: 由於承租人丙只取得使用權(占有),因此不適用之,甲可以請求丙返還所有物
: 88司一的後半段大略是:(這才是補習班老師要講的)
: 「丙復將a地設定抵押權給善意之戊」(仍非完整考題!)
: 此時,戊可以依88但書主張甲乙間物權行為有效
: 也可以依土地法43主張善意受讓
這時就出現語病了
你沒先用87條選擇"得對抗" 如何主張土地法? 這也與前篇所述相對照
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成關係
: 這時候通謀虛偽意表和善意受讓才會有競合問題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第三人可以選擇其有效,也可以選擇其無效
1.如果選擇有效 那就直接取得啦
2.如果選擇無效 那才會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沒有選
二者只是在不得對抗時選擇何種效果而已
焉有衝突或是誰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 因為善意受讓是特別規定,所以戊應優先適用土地法43而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地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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