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 通謀虛偽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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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時間20年前 (2006/05/28 18: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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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說不用無權處分不是你說的嗎? 回應?. 那如果假設你說錯的話. 不就回到原來的質疑. 你沒先用87條選擇"得對抗" 如何主張土地法? 這也與前篇所述相對照. 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成關係.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08.4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時間20年前 (2006/05/28 17: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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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通謀移轉a地,乙又出賣並交付於善意之丙. 甲按87i本文主張意思表示無效,乙無權處分. 此時丙可以主張. 1.87i但,甲乙移轉a地有效,乙有權處分,丙取得a地所有權. 2.土地43,丙善意受讓a地. 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還有問題嗎?:)). skip... --. 發信站: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時間20年前 (2006/05/28 12: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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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是在強調沒有特別規定問題(同前篇). 再來一樣 怎麼這裡就變成善意取得是特別規定了. 幾乎是一樣的問題嘛. 在前一個是脅迫是特別規定 這邊就變善意取得. 邏輯性在哪?. 你的問題主要就是這個...喔 是這樣阿. 我怎麼記得學說就是要求"無權處分"(信賴登記的意思不就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同.
(還有58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1→)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時間20年前 (2006/05/28 03:0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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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應是87條這時就出現語病了. 你沒先用87條選擇"得對抗" 如何主張土地法? 這也與前篇所述相對照. 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成關係.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第三人可以選擇其有效,也可以選擇其無效. 1.如果選擇有效 那就直接取得啦. 2.如果選擇無效 那才會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沒有選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時間20年前 (2006/05/27 20: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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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一下,這是88司一考題的前半段. (不好意思...我覺得你的轉述恐怕有出入....). 通謀虛偽意表在總則篇,善意受讓在物權篇,或是土地法. 因此通謀虛偽意表是一般規定,善意受讓是特別規定,若有競合,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民87但書中的第三人,是指「物權行為」會受到影響的第三人,承租人自不包括
(還有36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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