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民法] 請問各位大大台大88年民總第2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riiya)時間19年前 (2005/07/14 16:18),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 引述《isunnyday (2005年盛夏的神聖的戰役 )》之銘言: : 標題: [民法] 請問各位大大台大88年民總第2題 : 時間: Thu Jul 14 16:06:53 2005 : : 二.甲男、乙女均未滿二十歲,但已合法結婚,乙於婚後且已懷胎。某日,乙騎友人 :   丙所有之機車外出時,丁駕駛因過失撞倒該機車,乙經送醫急救,醫師診斷乙受 :   輕傷,胎兒亦受傷。在醫院中,乙表示自己係機車所有人,丁信以為真,遂與乙 :   訂立和解契約,丁負責下列賠償:機車損害二萬元、乙及胎兒之醫藥費與慰撫金 :   暨其他一切損害共二十萬元;乙則放棄任何其他請求。丁並當場支付二十二萬元 :   之現金,經乙收受。 : :   請問:若乙之父母、甲及丙均不同意前述之和解契約,則該契約之效力如何? :   (佔三十五分) : 和解契約係雙務契約(請參照§736以下),而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被害人乙當然得為有效的和解契約的意思表示,縱乙之父母不同意,亦無礙 於契約之成立。 惟甲與乙係胎兒之法定代理人(§1086),甲不為同意乙代理胎兒所為之意思表示時 該契約之效力(參照§1089I II)--->共同代理?--->不同意-->確定不發生效力 還有確定不發生效力應該是指關於胎兒權利之部分,但除去該部分其他部分應為有效 (參照§111),所以除去胎兒之損害賠償之外,其他的部分應為有效。 另一問題,乃係和解契約重要事項有錯誤(請參照§738第三款) 不過題目沒有問 就不用理他,不過原則是契約是有效,只是得撤銷。 不知道有沒有錯,供參考! : : : : ---------------------------------------------------------------------- : 真是令人無從下筆的題目阿~ : : 我想是不是要從契約生效要件去檢驗呢 : : 可以請教板上的高手應該從何解? : : -- : 想起過去 : : 都是失望 : : 又何必放不下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03.68.107.6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48.56 ※ 編輯: ouyang 來自: 220.135.148.56 (07/14 16:38)

220.135.148.56 07/14, , 1F
看樣子版大應該可的不錯喔!恭喜啦!!
220.135.148.56 07/14, 1F

203.68.107.67 07/14, , 2F
感謝解惑
203.68.107.67 07/14, 2F
文章代碼(AID): #12rX_5w- (TransLaw)
文章代碼(AID): #12rX_5w- (Tran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