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民法] 請問各位大大台大88年民總第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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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uyang (riiya)時間19年前 (2005/07/14 16: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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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契約係雙務契約(請參照§736以下),而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被害人乙當然得為有效的和解契約的意思表示,縱乙之父母不同意,亦無礙. 於契約之成立。. 惟甲與乙係胎兒之法定代理人(§1086),甲不為同意乙代理胎兒所為之意思表示時. 該契約之效力(參照§1089I II)--->共同代理?
(還有138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uyang (riiya)時間19年前 (2005/07/14 19: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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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 這個應該是錯的,剛剛沒注意到,因為胎兒非未成年人,所以應該是類推適用. 民法第1166條第二項,即以乙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 所以這邊應該就不是這樣囉......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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