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面試的合法性?

看板Tech_Job作者 (無聊的乖小孩 )時間4年前 (2021/10/02 05:28), 4年前編輯推噓4(406)
留言10則, 7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4/9 (看更多)
雖然這些東西,google就查得到了 但很明顯你老板的常識淺薄, 而你也不懂保障自己的權利………… 拿這些去嗆他吧!憲法都有明文了……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對此,我大學、研究所求學時期的憲法啟蒙老師,吳前大法官庚在釋字第四○四號解釋之 不同意見書提及,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應為: (一)凡人民作為生活職業之正當工作,均受國家之保障,且屬工作權之核心部分; (二)人民有選擇工作及職業之自由,國家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強迫其就業或工作; (三)取得各種職業資格者,其職業活動範圍及工作方法之選擇,亦受憲法之保障,法律 或各該職業之自治規章雖得加以規範,但均不應逾越必要程度。 以上即屬我國憲法目前對工作權保障之主要核心領域! 連國家都不能限制你,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公司跟老闆憑甚麼限制你去面試? 憲法最大,直接打勞工局檢舉了啦! 反正你都黑了,記得檢舉欠薪 最好順便找記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22.2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633123723.A.206.html

10/02 05:31, 4年前 , 1F
沒錯,這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權益,任何法律不可僭越
10/02 05:31, 1F

10/02 09:12, 4年前 , 2F
請問如果簽了競業條款呢 憲法是否無效了?
10/02 09:12, 2F
禁業的重點是,他要給你簽約金(補償金),忘記要多少了,所以沒給錢的合約,簽了也 沒用…………

10/02 09:23, 4年前 , 3F
競業條款是民法 你情我願才簽 不甘願不要簽
10/02 09:23, 3F

10/02 09:25, 4年前 , 4F
條款有要求你 也要給你補償 單方面要求是剝削 違法
10/02 09:25, 4F

10/02 09:29, 4年前 , 5F
直接拿憲法行使防禦權?
10/02 09:29, 5F

10/02 10:37, 4年前 , 6F
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合約,所以跟憲法抵觸都是無效
10/02 10:37, 6F

10/02 10:38, 4年前 , 7F
但憲法要用很麻煩,所以大部份都是跟法律衝突無效
10/02 10:38, 7F

10/02 10:38, 4年前 , 8F
除非法律跟憲法有抵觸到,才會有大法官釋憲這東西
10/02 10:38, 8F
我的內容有包含大法官釋憲啊!

10/02 11:02, 4年前 , 9F
我還蠻好奇這老闆是否涉犯強制罪?
10/02 11:02, 9F
有機會,可以告看看

10/02 11:41, 4年前 , 10F
連google確認自己的權益很難嗎
10/02 11:41, 10F
※ 編輯: cityhunter04 (1.200.22.254 臺灣), 10/02/2021 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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