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公司可以因為員工私下抱怨而開除嗎
※ 引述《cinvle (雷)》之銘言:
: (代po)
: 朋友因為在賴群組中講公司壞話
: 而群組中有抓耙子
: 抓耙子把訊息拿給高層看
: 高層就召集全公司會議然後公布對話(名字碼掉)
: 說這些員工涉及侮辱跟毀謗
: 然後就逼他們自請離職
: 當天早上就被消失了
: 1. 私人群組(人數<10)中的抱怨有涉及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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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跟誹謗來講,有機會成立
群組超過三個人以上就有機會了.
(P.S. 有機會,代表也有機會不成立)
另外,抱怨的內容也會影響申訴/提告的結果.
: 2. 公司這樣擅自公開私人對話有觸法嗎?
: (在想說是不是因為怕反被告才碼掉名字)
公司並非無故公開,所以很難告這點....
: 3. 抱怨的時候人名一律都用代號(例如:禿頭哥),這樣有算人身攻擊嗎?
分兩個問題
1. 能從前後文看得出來是指誰就有機會成立侮辱or誹謗
2. 禿頭哥這三個字是否構成侮辱,請擲茭.
: 請各位大大開示
: 在這恐怖的社會中小小魯蛇員工要怎麼保護自己
: 連下班抱怨公司都會被吉
: 好~恐~怖~啊~
個人看法
上班好同事,下班不認識
下班後還要跟同事聊八卦,聊到被開除真的是自找的.
順便補個勞基法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已經幫你上色了
下次記得職場上不要亂聊八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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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