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休息日加班時數是列入延長工時46小時嗎?
先就法律規定建立幾個觀念
1. 平常日或休息日的加班一律要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休假日則要看情況
(詳細可以參考IBIZA在#1OP9VCTj的說明)
例外: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由公司發動的停止休假
2. 46小時是"每月加班總時數上限",超過變成違法加班,不過加班費照算
3. 加班費是每天依加班時數算,而不是把加班時數加起來再一起算
例外:一起結算的每小時加班費費率高於1.67
4. 加班費是法定常態,換補休是勞資雙方協商允許的例外
因此法律沒有規定加班時數換補休的轉換率,但是常理上至少要是1:1。
※ 引述《soyo (Dilemma)》之銘言:
: 12月23號實行一例一休後
: 因為最近專案很忙
: 預計光平時加班就會超過延長工時的46小時上限
: 但是還是做不完 得禮拜六(公司定義的休息日)來加班
: 我們公司是延時工時超過46小時會換成補休
依觀念2
加班超過46小時本身就是違法的
公司也許是想用這方法迴避工時報表上的超時加班
這樣子勞檢就看不出來
不過也已經比那些直接吃掉的好很多了
: 不曉得休息日加班是否納入延長工時46小時的一部份
依觀念1
休息日要列入,而且是以四小時為單位(加班1~4小時算4小時,以此類推)
: 另外好奇一點平常前兩小時加班是*1.33 後兩小時是*1.67
: 那這樣如果本月延長工時加到60小時 超過14小時的部分會被換成補休
: 是會用1.33的部分被換成補休還是從爆表後的14小時不論是1.33或1.66
依觀念4
沒有規定 所以大部份公司都是補1小時
曾經有修法草案要把補休時數的計算比照加班費
不過默默地就消失了
: 會這樣問也是擔心休息日來加班 結果列入46小時 然後都只能換補休
依觀念4
在勞工不同意的情況下
公司只能乖乖給加班費
所以關鍵在哪裡大家都知道
你敢跟公司要加班費嗎?
: 因為我看https://goo.gl/00kt4U 法規解釋的很模稜兩可
: 想請教版上大大們對這部分熟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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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可以先檢舉公司沒有做出勤紀錄 XD
自行紀錄上下班時間:做紙本工作紀錄,自己用facebook
蒐集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公司監視器、寄發公務信件的時間、公務檔案的
存取時間、Source Code Check-in的時間等,任
何能證明那個時候正在工作的資料
順便再釐清一件事
很多公司把"彈性上下班時間"和"不用打卡"綁在一起
我覺得是錯的
打卡是是依法要留的出勤紀錄
除了紀錄工時之外
還有就是工傷(上班時間受傷)職災甚至過勞的認定
至於公司要讓員工每天可以在任意時間上下班
或者每天工作少於八小時
跟要不要紀錄工時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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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公司應該有開放讓員工查
可以自己留備份(當然勞檢還是會去看公司的紀錄)
※ 編輯: chucklee (61.221.166.194), 12/29/2016 1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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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正,內文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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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ucklee (61.221.166.194), 12/29/2016 13:36:5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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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