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聘約抵觸教師法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 引述《matrix99 (下一個開始)》之銘言:
: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 本校聘約有一條
: : 教師應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 輔導工作 生活教育 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
: : 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 : 教師法第 十六 條
: :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
: : 之工作或活動。
: 裁判字號:90年台非字第16號
: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 要旨:
: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
: 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
: 無效。
: -------------------------------------------
: 不知可否類推為:
: 教師法中無規定教師可捨棄該項拒絕之權利
: 故 即使聘約中有捨棄之意 自屬無效
: --------------------------------------------
: 不過其實就算有沒這個判決
: 這條聘約依照
: 行政程序法
: 第141條 第一項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 民法
: 第247條之1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
: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這條聘約要老師放棄依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7款所寫的拒絕權利
: 這條聘約就算寫了也是無效
: 騙老師不懂法律罷了
補充說明上篇推文內容
1.推文引述臺南地方法院97年的判決是私立學校教師聘約
最近幾年行政法院的見解多主張公立學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 適用行政法之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聘約大多屬於民法上的一般契約 適用民法規定
(以該案件離職違約金爭議適用民法規定)
例外情況為私立學校依據教育法令授權訂定的聘約條款
可以將私校視為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 適用行政法的規定
2.推文引述的臺南地方法院判決
經學校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仍認定契約有效
將原判決廢棄判決學校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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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28.133
推
07/20 17:59, , 1F
07/20 17:5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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