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聘約抵觸教師法

看板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11年前 (2013/07/20 17:05),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之銘言: : ※ 引述《matrix99 (下一個開始)》之銘言: :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 本校聘約有一條 : : 教師應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 輔導工作 生活教育 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 : : 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 : 教師法第 十六 條 : :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 : : 之工作或活動。 : 裁判字號:90年台非字第16號 :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 要旨: :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 : 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 : 無效。 : ------------------------------------------- : 不知可否類推為: : 教師法中無規定教師可捨棄該項拒絕之權利 : 故 即使聘約中有捨棄之意 自屬無效 : -------------------------------------------- : 不過其實就算有沒這個判決 : 這條聘約依照 : 行政程序法 : 第141條 第一項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 民法 : 第247條之1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 :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這條聘約要老師放棄依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7款所寫的拒絕權利 : 這條聘約就算寫了也是無效 : 騙老師不懂法律罷了 補充說明上篇推文內容 1.推文引述臺南地方法院97年的判決是私立學校教師聘約 最近幾年行政法院的見解多主張公立學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 適用行政法之規定 私立學校教師聘約大多屬於民法上的一般契約 適用民法規定 (以該案件離職違約金爭議適用民法規定) 例外情況為私立學校依據教育法令授權訂定的聘約條款 可以將私校視為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 適用行政法的規定 2.推文引述的臺南地方法院判決 經學校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仍認定契約有效 將原判決廢棄判決學校勝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28.133

07/20 17:59, , 1F
謝謝告知其後續判決
07/20 17:59, 1F
文章代碼(AID): #1HwbB5pJ (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HwbB5pJ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