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聘約抵觸教師法

看板Teacher作者 (白色其實是灰色)時間11年前 (2013/07/20 14: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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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trix99 (下一個開始)》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本校聘約有一條 : 教師應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 輔導工作 生活教育 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 : 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 教師法第 十六 條 :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 : 之工作或活動。 裁判字號:90年台非字第16號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 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 無效。 ------------------------------------------- 不知可否類推為: 教師法中無規定教師可捨棄該項拒絕之權利 故 即使聘約中有捨棄之意 自屬無效 -------------------------------------------- 不過其實就算有沒這個判決 這條聘約依照 行政程序法 第141條 第一項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民法 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這條聘約要老師放棄依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7款所寫的拒絕權利 這條聘約就算寫了也是無效 騙老師不懂法律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0 14:45)

07/20 14:46, , 1F
有沒有依據本法的訴頌判決?@_@
07/20 14:46, 1F
關於導護的我沒看到過 關於教師聘約爭議用民法第247-1條主張聘約無效的判決 倒是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 謝謝 nari900916大 回文斧正 (個人還是沒習慣法律用字的力求精確...有點糟糕) 該文字應該改成「定型化契約」用民法第247-1條主張契約無效的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該判決爭議點並非在教師聘約 而是在教師進修的合約 (也就是去進修回來應該要服務兩倍進修時間的合約) 這點個人也認為教師享受了公假進修 回來要服務一定年資是合理的 ---------------------------------- 原文中教師聘約直接寫明要教師放棄教師法所賦予的 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的權利 個人以為該條聘約無效 可有哪位有涉獵法律之先進可以說一下見解?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0 19:33)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0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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