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小] 聘約抵觸教師法
※ 引述《matrix99 (下一個開始)》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本校聘約有一條
: 教師應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 輔導工作 生活教育 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
: 不得以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 教師法第 十六 條
: 7.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
: 之工作或活動。
裁判字號:90年台非字第16號
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
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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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可否類推為:
教師法中無規定教師可捨棄該項拒絕之權利
故 即使聘約中有捨棄之意 自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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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其實就算有沒這個判決
這條聘約依照
行政程序法
第141條 第一項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民法
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這條聘約要老師放棄依教師法第16條第一項第7款所寫的拒絕權利
這條聘約就算寫了也是無效
騙老師不懂法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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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4.103.190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0 14:45)
推
07/20 14:46, , 1F
07/20 14:46, 1F
關於導護的我沒看到過
關於教師聘約爭議用民法第247-1條主張聘約無效的判決 倒是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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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nari900916大 回文斧正
(個人還是沒習慣法律用字的力求精確...有點糟糕)
該文字應該改成「定型化契約」用民法第247-1條主張契約無效的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該判決爭議點並非在教師聘約
而是在教師進修的合約
(也就是去進修回來應該要服務兩倍進修時間的合約)
這點個人也認為教師享受了公假進修 回來要服務一定年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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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教師聘約直接寫明要教師放棄教師法所賦予的
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的權利
個人以為該條聘約無效
可有哪位有涉獵法律之先進可以說一下見解?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0 19:33)
※ 編輯: plancklin 來自: 1.34.103.190 (07/20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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