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或許可以停了

看板Teacher作者 (Logos的追尋)時間11年前 (2012/10/01 18:04), 編輯推噓46(50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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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部份我回一下好了,但我要先聲明,我說的只是參考, 希望真正專業的能來提供意見。 導護工作應該算是行政工作,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教師有參與的義務 而具體實施辦法則由同條第2項授權學校以校務會議制訂,校務會議制訂的辦法 為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是規範機關內部事務處理的法規範,內容可能授權校內 部分行政職人員(ex.校長)有裁量權針對個別下指示...等等。 裁量權不是指一切事項都有裁量權,要先回到校務會議制訂辦法去看到底授予的裁量權 範圍到哪裡?是針對哪些事項有裁量權? 如果不明確怎麼辦?回到行政命令去找,看教育主管機關有無制訂相關行政命令規範, 這部份我沒甚麼接觸,但是老師應該也會有所了解才對。 除了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法其他法源依據,法源有哪些許多行政法課本都會提,在此不 贅述。如果沒有具體解答,按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於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限制,沒有規定 有裁量權,就是沒有裁量權。但若不涉及前述情形的行政事項之執行,則有裁量權。 這是從行政一體原則,具有上命下從內涵而導出的結論。 上面岔開一堆,回到導護案。教師有參與行政工作的義務,但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 第10款,教師也有依其他法律應盡義務。在教室內照顧小孩子,從刑法的角度來看 已經構成保證人地位,而負有照護義務,違反的話會成立不作為犯。 如此豈非構成義務衝突?解決方法就是衡量哪個義務比較重要,或是對於義務履行的 可替代性...等去考量。例如在教室照顧小孩子比導護工作重要,或是導護工作也涉及 某程度專業性,需要原本在教室固守的老師去執行,那就應該找其他人員幫忙到教室 顧同學,如果找不到人幫忙顧同學,那我當然盡對我而言最大的義務阿,這些都是協調 問題。 再者,教師與學校成立行政契約,如果從行政程序法第165、166條去看,雖然行政機關 可以為行政指導,但是不具強制性,而相對人亦可拒絕。這個東西已經很大程度限縮校長 的裁量權了... ============================================================================= 針對本文前部分推文做一點補充。有時候,我們可能在參照法條時發現有一些義務衝突 的狀況,不知如何判斷孰輕孰重,對於事情發生了、法院判決了才知道,這種情況當然 是很遺憾。但若在事前發現了,不知如何遵行的話,就向上級主管機關要求解釋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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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大你不覺得很怪嗎?校方明知那導師在該時段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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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室,卻指派有衝突的工作,然後要老師自己找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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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所以第一反應當然會是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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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若不是有判決,老師也不會知道那一邊為重,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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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出事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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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得找人這是一定的,不然你義務仍在,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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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人就不要去當導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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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知哪邊為重的問題,這涉及法治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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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只有教師領域才有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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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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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導護這問題因為這判決而讓老師知道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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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讓老師知道了沒去導護路口執行導護沒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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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一樣有衝突的事件AB均要執行,去A,則要背負B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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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失之責,去B,則A處也可能有未做為的疏失得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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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論斷何輕何重?而這就是你所謂的陷教師於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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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呢...如果A>B,就要去A,B那邊就不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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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你是我隔壁班的教師,你願意背負敝班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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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上篇也提到最後得到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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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要背負法律責任來幫我,讓我去導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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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這判決以前,是有聲音說導護沒去該路口,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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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去當導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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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的學生出事的話,導護老師是有法律上未作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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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判決出來了,制度建立了,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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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哪能完美?法律能作也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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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若是未曾有判決的兩事件AB,教師也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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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邊可免責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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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在第一線的老師質疑該不該服從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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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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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有學者在判決出來前就提到這問題,也提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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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但立委諸公效率你也知道,結果就得等事情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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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認為有辦營養午餐的學校的值週教師該不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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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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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官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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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就如我那個文的第一個事件,等出事了法官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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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老師來說,根本就是種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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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老師,你說得這太實務我不知道如如何判斷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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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必須要大家來找出哪些法有問題,然後去催立委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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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只由學者或法官能解決的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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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觸發文說教師該驗菜,教師說「我又沒有營養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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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30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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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 救難義工最後勝訴囉--重點是他們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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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校長給書面命令,校長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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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大家自己想:若你既然發宏願加入義工-又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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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訓練--此時在法學上會認為你在能力上該用較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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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邏輯上仍要這種類型的義工無法絕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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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知道看完邢檢察長說的案例後,沒老師是志願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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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一致啊--各位問這什麼邏輯:我課堂學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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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校外導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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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懂--我說:簡單!這叫"避免越幫越忙"的立法邏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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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 這有好笑到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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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說要嘛就不介入導護/或義工 但若你要當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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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們都會敬佩你--但相連的缺點是你的確平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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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太多了,法律能做的真的滿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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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千萬要記得不可"越幫越忙"反而讓被救者傷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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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試過,校方不接受學校教師去站導護算是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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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死翹翹的結果~否則本來搞不好他還不會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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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編輪派表指派,請主任校長在輪派表蓋章又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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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對大學熟/抱歉對國小不熟--但如我先前所述: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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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壞人/而壞人又不幸成了貴校校長來壓你 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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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按照pu建議的 衡量輕重 那還是不要接導護--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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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開始找你麻煩--那你被欺壓至此 不反抗又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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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比較在意行政程序法那兩條可不可以拿來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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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事務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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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反抗是校長校方至少要承認導護是學校指派,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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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命令嘛,連這樣的要求都被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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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學校的義務跟"是老師的義務"兩個可以不要掛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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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指派算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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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說沒校長蓋章的書面命令我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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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絕就不要去了,看校長要堅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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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諸位的交流分享,為了明日的早起,我得去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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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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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晚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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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03:22, , 902F
晚安
10/02 03:22, 902F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2.238.130 (10/02 15:03)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2.238.130 (10/0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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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善盡職責,將小孩送到學校門口,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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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爸媽無法親送小孩,就請自行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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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很簡單的邏輯嗎?幹嘛扯到啥哲學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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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哲學辯論是我自己有感而發 可以不要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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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19:42, , 907F
那跟本文主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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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2.238.130 (10/02 20:02)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2.229.154 (10/0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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