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或許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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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6(50推 4噓 853→)留言90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u0429 (Logos的追尋)時間13年前 (2012/10/01 18: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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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護部份我回一下好了,但我要先聲明,我說的只是參考,. 希望真正專業的能來提供意見。. 導護工作應該算是行政工作,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教師有參與的義務. 而具體實施辦法則由同條第2項授權學校以校務會議制訂,校務會議制訂的辦法. 為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是規範機關內部事務處理的法規範,內容可能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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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7(7推 0噓 12→)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zamp (燙衣板)時間13年前 (2012/10/01 07: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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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wljimkk》之銘言:所以您也同意他就是這幾行囉?. 我同意校長「有權擴大解釋」,. 但擴大解釋,頂多是解釋「必須啟動專案」,. 而不是有權更動導師職務。. 那是你說的,他在推文中,並沒有直述過你這兩句話。. 甚至在引用他人文字,使得yi必須提到「校長不合法」時,還會加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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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3(29推 6噓 302→)留言33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ljimkk時間13年前 (2012/10/01 04: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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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大在一開始的推文前幾行就講完這些道理了. 而且你還是沒搞懂. yi大是說校長"有擴大解釋的空間"(依行政裁量權). 說了 yi大並不認為校長合法. 而是不認同七花的自行判定抗拒. 第陸條裡可是只有「專案處理」四個字喔. 你確定校長沒有"擴大解釋的空間"?. 或許法官會因你所說的判定他的違法.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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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6→)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zamp (燙衣板)時間13年前 (2012/10/01 02: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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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一千多字竟然斷線,大概是懲罰我內文又在批評人吧。). (好,這篇單純討論事情。). 簡單的說吧。我贊同 eachau 的見解,佩服 pu0429 討論的態度,. 感謝 pl 和 ik。. ------------------. yiwern 論點整理如下,三行可以寫完的東西,推了兩百多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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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12→)留言2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raceeye (啾咪)時間13年前 (2012/09/30 10: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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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者我朋友夢到的見解:. 1. 在公務人員的體系中,長官的派任有其裁量權,校長沒有錯(雖然老師是. 適用教師法),依據公務員法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 官有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在不影響教師的工作權下,. 校長有其裁量權,以及影片中校長一直說的辦法依據。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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