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999報違規停車被吃案及員警扯謊
讓我們再一次讚揚台南版
利用公務系統從2/26檢舉到4/12發文
這段期間交通大隊及工務局毫無作為
但4/12台南版上再次發文後 昨天4/19下班我發現劃上紅線了
https://imgur.com/a/iw2ki
不到七個工作天就能完成
可是這不是我想要的結果欸
我還是想追查先前我檢舉的那些案件何時才會開單
且相關員警的失職行為會如何處置
鄉親的推文有些我想表達一下我的看法
1.為什麼不直接去電要員警說明解釋說服?
我利用了公務系統符合規範的檢舉, 就應作處置才是正確的
要求檢舉人浪費自己電話費和時間去說服懶散/瀆職的員警是那招啊
2.申請劃紅線以利日後檢舉方便
我在回應的申訴內容中有一直強調路口十公尺不管有沒有立禁停標誌或劃紅線都無關
停在十公尺內就是違法
正確答案都附給你了, 還要我換一題比較好作答的檢舉案給你?!
我一直思考要不要再上來回文
因為怕被違規魔人噓文
不想浪費自己口舌又忍不住不看 蠻痛苦的
可是我覺得我的經驗有一點真的很重要 所以還是決定再回一篇
「上台南版發討拍文公務機關會在七個工作天內處理完成」
等有空真的要想一下之前的拍的違規照片和處理員警失職行為
要投到那些單位申訴才能有結果
我想目前在台南市府體系內 小民我是沒招了
這意思就是我都給你劃紅線了就閉上嘴不要再吵了吧
可是在其位不思其職的公務人員不懲處 台南市會有好的一天嗎?!
另外想請問大家~
: solid1109: 跪求原post刪文,我收到掛號罰單了。讓這文消失吧。 04/15 13:25
: solid1109: 誠懇的道歉,請原post刪文。謝謝。 04/15 13:42
solid1109的罰單是那篇文那張照片啊?
※ 引述《lalalaa (沒說過)》之銘言:
: 大家好
: 先說結論
: 從2/26第一次檢舉到今天
: 我仍收到警察局的不裁罰回函
: po了文後過兩天我接到某分局吳姓員警的電話
: 也收到警察局的mail
: 很神奇的是前文中我說的三封檢舉系統查無編號的都涵括在內了
: (真的要感謝台南版提供大家管道抒發心情)
: 吳姓員警說絕對不是"明明沒去現場看卻制式回覆現場察看查無"
: 是因為檢舉信沒有寫門牌讓員警找不到
: 我回說違停處沒有門牌且轄區員警一看到照片就會知道是那裡了
: 因為449巷很短 照片是巷底緊臨鐵路 有在關心轄區的員警不可能認不出來
: 可是吳警員告訴我....1999傳遞的資料只會給文字
: "大家上傳的照片分局完全看不到"
: 口可 口可。 我啞口無言
: 後來吳警員希望我以後拍照要更明確一點 很清楚的違規事實和車上沒人...等等
: 雖然我心裡想你不是都告訴我你們看不到照片
: 那違規照片拍的再精美是誰在看?!
: 然後希望我刪掉台南版的抱怨文
: 我也敷衍的說看最後處理狀況再說吧
: 後來分局的處理回函(每封回應都一樣)
: 有關您來信反映事項,本府非常重視,經本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處理,
: 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
: 下:
: 一、查復內容:檢視影像,無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路口與車輛實際距離無法明確
: ,未涵括明確駕駛座狀態,依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
: 舉發: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之規定辦理。另該處路口未設
: 禁止停車標線,已建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以利取締舉發。
: 二、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分局承辦人警員范原通,電子信箱:
: formosajeffy@mail.tainan.gov.tw,電話3364009聯繫,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
: 感謝您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啟
: 我只再將所有照片利用市長信箱系統檢舉
: https://imgur.com/a/o2aiJ (列上部份照片)
: 內容中附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條文內容
: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 以下罰鍰: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 臨時停車。
: 也附了內政部警政署函釋
: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
: 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
: 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
: 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
: 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
: 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04&p=5&f=6
: 另外隨意搜了個政風處email也寄了同樣照片和內容
: 並請承辦人回覆照片中那一處看不出來違停車輛停在路口十公尺
: 市長信箱的回覆內容:
: 有關您來信反映事項,本府非常重視,經本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處理,茲將查處
: 結果敬復如下:
: 一、查復內容:
: (一)檢視影像,無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路口與車輛實際距離無法明確,依違
: 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四、檢舉資料欠缺
: 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之規定辦理。另該處路口未設禁止停車標線,已建請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以利取締舉發。
: (二)本案本分局於3月7日接獲臺南市政府於網路系統分案,內容包含建議事項
: 及影像檔附件,依規定辦理。
: 二、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分局承辦人警員范原通,電子信箱:
: formosajeffy@mail.tainan.gov.tw,電話3364009聯繫,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 再次感謝您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啟
: 到這邊我已經明白何謂裝睡的人叫不醒
: 而我自己處理照片後製加上日期超花時間
: 系統也很難用 除了限制照片大小外上傳還容易出現錯誤
: 作了幾次後就會完全放棄
: 看照片有在開車的人應該有概念吧
: 1. 一般房車長約3.5m 照片可看的出比對小巷路口就差不多3.5m寬(再寬也不多過4.5m)
: 2. 根本就違停"緊臨"路口, 還需要算10公尺嗎???
: 前天所拍照片 https://imgur.com/a/Qafvf
: 1. 因為違停車 遇到對向來車時就無法雙邊通行
: (其實最左沒拍到車牌的車也不該停那裡)
: 2. 右巷若是救護車或消防車則會因為違停車根本無法右轉
: 3. 有多輛機車交錯更能看出違停車"緊臨"路口0公尺
: 我不懂整個體系一直跟我回覆的"路口與車輛實際距離無法明確"是什麼意思?
: 地上要有畫比例尺才會知道有沒有在10公尺內嗎
: 我估狗的其他縣市裁罰案例地上也沒畫比例尺啊
: 另外"已建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
: 從2/26第一次檢舉到今日4/12, 也沒有任何單位來辦理啊~
: 補充督察組3/31函覆內容:
: 您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提及員警未妥處交通違規等情,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 一、本案經現地勘察,該處道路未劃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路口與車輛實際
: 距離無法明確,本分局均依規定答復,尚難謂有不妥之處;另該路段已請臺南市
: 政府交通局,會勘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 二、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分局督察組承辦人巡官王德立(電
: 話06-2880417)聯繫,將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
: 表謝忱。敬祝您
: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啟
: 市政府警察局4/12函覆內容:
: 您於106年3月8日向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電子信箱反映事項,市府政風處以106
: 年3月16日南市政查字第1060271892號書函轉本局處理。案經本局第一分局查明後
: ,於106年3月31日以公務電子信箱回復在案。
: 敬祝
: 平安 如意。
: 聯絡人:李登財
: 電話:06-6336701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 所有經手處理機關人員
: 某分局 吳警員
: 第一分局 警員范原通
: 督察組承辦人巡官王德立
: 第一分局李登財
: 請市府水軍大隊不要護航的太誇張
: 可以一直跳針不處理不裁罰不劃設禁止停車線
: 我也可以一直寄信給政風處讓承辦人寫內部報告和回函
: 大家都很浪費時間
: ※ 引述《lalalaa (沒說過)》之銘言:
: : 我家在東區大同路二段449巷這住了30年了
: : 隨著出租戶越來越多
: : 違停的狀況也就越來越誇張
: : 本來為了"鄰里和諧"沒想要檢舉
: : 但那天被路口轉角違停的車擋到
: : 讓我要左轉共倒退迴了三次才過去
: : 實在忍無可忍
: : 我下載了1999app 再觀察沒鄰居散步時拍照XD
: : 時間 2017/2/25 晚間
: : 第一件 https://imgur.com/a/VVgeU
: : 第二件 https://imgur.com/a/eQvv4
: : 第三件 https://imgur.com/a/wGABT
: : 我有收到報案流水號的回覆mail
: : https://imgur.com/a/U1GT4
: : 但大家可以按信中給的號碼查詢看看
: : 什麼都沒有 被吃案了
: : 接下來的才是重點
: : 也是讓我怒到會上來po文的動機
: : 2/27我再拍了一次第一台貨車轉角違停
: : https://imgur.com/a/Qd9pT
: : 結果我收到這封回覆mail
: : https://imgur.com/a/RPf1F
: : (也是因為這封回覆我納悶前三則檢舉結果去反查才知被吃案)
: : 各位台南鄉親
: : 我對天發誓連假四天一直到昨天3/1第五天了
: : 車號3887-Q8這台貨車完全沒動過 就是一直違停在這
: : 結果回覆 "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到場未發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05.168.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nan/M.1492681009.A.315.html
推
04/20 17:40, , 1F
04/20 17:40, 1F
推
04/20 17:47, , 2F
04/20 17:47, 2F
推
04/20 18:29, , 3F
04/20 18:29, 3F
推
04/20 18:31, , 4F
04/20 18:31, 4F
→
04/20 18:31, , 5F
04/20 18:31, 5F
→
04/20 18:32, , 6F
04/20 18:32, 6F
推
04/20 18:57, , 7F
04/20 18:57, 7F
→
04/20 18:57, , 8F
04/20 18:57, 8F
推
04/20 19:20, , 9F
04/20 19:20, 9F
→
04/20 19:20, , 10F
04/20 19:20, 10F
推
04/20 19:42, , 11F
04/20 19:42, 11F
→
04/20 19:42, , 12F
04/20 19:42, 12F
推
04/21 07:50, , 13F
04/21 07:50, 13F
推
04/21 10:21, , 14F
04/21 10:21, 14F
推
04/22 14:41, , 15F
04/22 14:41, 15F
→
04/22 14:41, , 16F
04/22 14:41, 1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1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