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1999報違規停車被吃案及員警扯謊
大家好
先說結論
從2/26第一次檢舉到今天
我仍收到警察局的不裁罰回函
po了文後過兩天我接到某分局吳姓員警的電話
也收到警察局的mail
很神奇的是前文中我說的三封檢舉系統查無編號的都涵括在內了
(真的要感謝台南版提供大家管道抒發心情)
吳姓員警說絕對不是"明明沒去現場看卻制式回覆現場察看查無"
是因為檢舉信沒有寫門牌讓員警找不到
我回說違停處沒有門牌且轄區員警一看到照片就會知道是那裡了
因為449巷很短 照片是巷底緊臨鐵路 有在關心轄區的員警不可能認不出來
可是吳警員告訴我....1999傳遞的資料只會給文字
"大家上傳的照片分局完全看不到"
口可 口可。 我啞口無言
後來吳警員希望我以後拍照要更明確一點 很清楚的違規事實和車上沒人...等等
雖然我心裡想你不是都告訴我你們看不到照片
那違規照片拍的再精美是誰在看?!
然後希望我刪掉台南版的抱怨文
我也敷衍的說看最後處理狀況再說吧
後來分局的處理回函(每封回應都一樣)
有關您來信反映事項,本府非常重視,經本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處理,
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
下:
一、查復內容:檢視影像,無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路口與車輛實際距離無法明確
,未涵括明確駕駛座狀態,依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
舉發: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之規定辦理。另該處路口未設
禁止停車標線,已建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以利取締舉發。
二、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分局承辦人警員范原通,電子信箱:
formosajeffy@mail.tainan.gov.tw,電話3364009聯繫,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
感謝您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啟
我只再將所有照片利用市長信箱系統檢舉
https://imgur.com/a/o2aiJ (列上部份照片)
內容中附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條文內容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
臨時停車。
也附了內政部警政署函釋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交岔路口多為
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
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
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
口10公尺內,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
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04&p=5&f=6
另外隨意搜了個政風處email也寄了同樣照片和內容
並請承辦人回覆照片中那一處看不出來違停車輛停在路口十公尺
市長信箱的回覆內容:
有關您來信反映事項,本府非常重視,經本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處理,茲將查處
結果敬復如下:
一、查復內容:
(一)檢視影像,無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路口與車輛實際距離無法明確,依違
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四、檢舉資料欠缺
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之規定辦理。另該處路口未設禁止停車標線,已建請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以利取締舉發。
(二)本案本分局於3月7日接獲臺南市政府於網路系統分案,內容包含建議事項
及影像檔附件,依規定辦理。
二、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分局承辦人警員范原通,電子信箱:
formosajeffy@mail.tainan.gov.tw,電話3364009聯繫,將會詳細為您說明,
再次感謝您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謝忱。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啟
到這邊我已經明白何謂裝睡的人叫不醒
而我自己處理照片後製加上日期超花時間
系統也很難用 除了限制照片大小外上傳還容易出現錯誤
作了幾次後就會完全放棄
看照片有在開車的人應該有概念吧
1. 一般房車長約3.5m 照片可看的出比對小巷路口就差不多3.5m寬(再寬也不多過4.5m)
2. 根本就違停"緊臨"路口, 還需要算10公尺嗎???
前天所拍照片 https://imgur.com/a/Qafvf
1. 因為違停車 遇到對向來車時就無法雙邊通行
(其實最左沒拍到車牌的車也不該停那裡)
2. 右巷若是救護車或消防車則會因為違停車根本無法右轉
3. 有多輛機車交錯更能看出違停車"緊臨"路口0公尺
我不懂整個體系一直跟我回覆的"路口與車輛實際距離無法明確"是什麼意思?
地上要有畫比例尺才會知道有沒有在10公尺內嗎
我估狗的其他縣市裁罰案例地上也沒畫比例尺啊
另外"已建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
從2/26第一次檢舉到今日4/12, 也沒有任何單位來辦理啊~
補充督察組3/31函覆內容:
您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提及員警未妥處交通違規等情,茲將查處結果答復如下:
一、本案經現地勘察,該處道路未劃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路口與車輛實際
距離無法明確,本分局均依規定答復,尚難謂有不妥之處;另該路段已請臺南市
政府交通局,會勘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
二、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分局督察組承辦人巡官王德立(電
話06-2880417)聯繫,將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
表謝忱。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敬啟
市政府警察局4/12函覆內容:
您於106年3月8日向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電子信箱反映事項,市府政風處以106
年3月16日南市政查字第1060271892號書函轉本局處理。案經本局第一分局查明後
,於106年3月31日以公務電子信箱回復在案。
敬祝
平安 如意。
聯絡人:李登財
電話:06-633670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啟
所有經手處理機關人員
某分局 吳警員
第一分局 警員范原通
督察組承辦人巡官王德立
第一分局李登財
請市府水軍大隊不要護航的太誇張
可以一直跳針不處理不裁罰不劃設禁止停車線
我也可以一直寄信給政風處讓承辦人寫內部報告和回函
大家都很浪費時間
※ 引述《lalalaa (沒說過)》之銘言:
: 我家在東區大同路二段449巷這住了30年了
: 隨著出租戶越來越多
: 違停的狀況也就越來越誇張
: 本來為了"鄰里和諧"沒想要檢舉
: 但那天被路口轉角違停的車擋到
: 讓我要左轉共倒退迴了三次才過去
: 實在忍無可忍
: 我下載了1999app 再觀察沒鄰居散步時拍照XD
: 時間 2017/2/25 晚間
: 第一件 https://imgur.com/a/VVgeU
: 第二件 https://imgur.com/a/eQvv4
: 第三件 https://imgur.com/a/wGABT
: 我有收到報案流水號的回覆mail
: https://imgur.com/a/U1GT4
: 但大家可以按信中給的號碼查詢看看
: 什麼都沒有 被吃案了
: 接下來的才是重點
: 也是讓我怒到會上來po文的動機
: 2/27我再拍了一次第一台貨車轉角違停
: https://imgur.com/a/Qd9pT
: 結果我收到這封回覆mail
: https://imgur.com/a/RPf1F
: (也是因為這封回覆我納悶前三則檢舉結果去反查才知被吃案)
: 各位台南鄉親
: 我對天發誓連假四天一直到昨天3/1第五天了
: 車號3887-Q8這台貨車完全沒動過 就是一直違停在這
: 結果回覆 "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到場未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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