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看板TW-history作者 (偷油偷米)時間16年前 (2009/10/27 21:3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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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g2000 (天空中的星塵)》之銘言: : 不是搞國際法的,一直以來,對於這一問題希望知道國際法的專家的意見, : 而不是由我們搞歷史的人嘴砲,現在有強者出來,那我也冒味的來嘴砲一下, : 印象上,佔領法是有時限的,例如一個人實際佔領了50年以上,那該地就算他的 : 所以日本才會一直舉證釣魚台有他的建築(燈塔),甚至乎有國民交稅的單子 : 還發掘到錢幣(雖然這有點...) : 相信,ROC到目前為止實際佔領也很久... : 也就是說,佔領權是可以通過事實佔領來取得的 既然我們在討論國際法... 那請問「佔領權是可以透過事實佔領取得」的依據是什麼? 另外根據你的陳述...顯然你沒有理解國際法上領土地位的多重態樣 就「領土」這個名詞來說包含了多種的領土態樣 而不是只有「領土」以及「非領土」兩種態樣 在「領土」中仍然分成「擁有主權之領土」以及「僅具有管轄權之領土」 什麼叫做「僅具有管轄權之領土」? 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以前美國在西太平洋的託管島嶼地區 這些地方是美國擁有主權的領土嗎?不是 他們是獨立自主的國家嗎?也不是 那他們是什麼? 在討論台灣主權地位時,這是首先必須理解的第一件事情。 再來你所謂的「佔領權」用詞不精確....你應該是要指「主權」 先佔原則S大所回的文章已經詳細說明,小弟不在此贅述 我只是想告訴你一個例子 1948年以色列獨立戰爭後佔領了西耶路撒冷城、 1967年六日戰爭後以色列統一了東西耶路撒冷 於是以色列國會通過了一項國內法「耶路撒冷基本法」 片面宣布耶路撒冷為以色列永久首都 但是耶路撒冷的國際地位在聯合國大會1947年通過的181號決議案 已經確定為一個國際共管城市...因此以色列的行為被聯合國批評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耶路撒冷基本法不具國際法效力 以色列佔領全耶路撒冷並且片面立法耶路撒冷為其永久首都至今42年 在國際法上以色列仍然沒有取得耶路撒冷的主權 另外在同一場戰爭中以色列佔領了敘利亞的「戈蘭高地」 戈蘭高地至今仍然在以色列的軍事佔領狀態不願意歸還敘利雅 因此以色列與敘利雅之間仍然在交戰狀態中尚未簽訂最終和平協議 1967年至今已經過了42年了...以色列仍然沒有取得戈蘭高地的主權 : 但法理佔領最終仍然可以被推翻 : 相反事實佔領是有可能變成取得佔領權 : 我想事實佔領要比法理佔領來得更有力吧 : 再說,適法,是適誰的法?遊戲規則怎麼玩大家都在玩而已 : 事實佔領則是事實上的事情,考慮現實的情況 : 當然兩者都有可能被強權操控,但最少後者更具體,更實在 : 更符合當時的歷史選擇,而不是後世的法律來觀看當年的歷史時空 既然跟我們在討論國際法了...就不要拿現實情況來抗辯... 我們只討論合不合法,不是在討論實際上誰比較有力的問題。 拿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國際法就好像交通規則...國際政治現實就像實際交通情況 交通規則要你不可以闖紅燈、不可以逆向、機車不可以騎禁行機車道 實際的交通狀況呢?但是闖紅燈是不是違反交通規則?是吧? 毫無疑問...我們現在討論的就是這個行為到底「是不是違反了交通規則」而已 : 拿公約來談國籍法... : 和約裡的規定是針對國籍,日本與盟國是敵國 : 但台灣只是他戰敗後要處理的財產之一 : 而不是日本的領土,這不是日本的領土的台灣 : 在日本戰敗後,竟然成為日本領土的看待? : 你以盟國敵國的角度來定義台灣是美國與ROC的敵國 : 我不是唸法律的,真不懂那來的邏輯 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以前「台灣不是日本主權所有的領土」? 這個奇怪的推論是從哪兒來的阿? 在國際法上頭「任何一塊土地之主權所有移轉」 都必須經過原所有國與受移轉國簽署協議 請問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前台灣不是日本主權所有的是誰的? 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宣佈放棄了台灣澎湖的主權 那請問要不是日本的...盟國憑什麼叫他「放棄」 就好像我說....我TOYOTOMI拋棄陳水扁的高雄豪宅的所有權 而且還上電視大肆宣布...我想應該馬上就被抓去精神病院吧 承上所述...台灣既然是日本主權所有的領土...美國跟ROC不是他的敵國難道是盟友嗎? : : 【第 45 條】 : :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 : 請注意一點, : : 美國對台灣佔領尚未開始, : : 也無所謂的結束, : : 而美國竟然放任其盟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隨意強迫福爾摩莎住民效忠敵國, : ^^^^^^^^^^^^^^^^^^^^^^^^^^^^^^^^^^^^^^^^^^^^^^^^^^^^^^^^^^^^^^^^^ : 沒想到,搞法律的,在民族主義問題上的意識形態,也不比搞歷史的人差 我說了....既然討論國際法...就不要偷渡別的東西進來... 民族主義是「政治學」的東西吧... 不過在這邊我的見解與S大有稍微的不同...在戰爭國際法上 軍事佔領是基於最終確定前「暫時的主權所有狀態」 而軍事佔領當局最後仍然必須將主權永久確定還給應該所有的人 所以佔領軍政府在其佔領區上基於行政管理的目的仍然有其權利 根一般政府的權利是差不多的...最大的差異他是個「三權不分立」的政府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都是由佔領軍政府一手包辦... 因此為了管理當局為了營運擁有課稅的權利...為了管理金融而有發行軍票的權利 也因為這個「暫時性的主權所有狀態」因此軍事佔領地上頭的居民也有 效忠佔領國的義務... 不過這一切的前提都是以將來確定主權為目的的「暫時狀態」 : 你又說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又說美國不能強破佔領地人民改國籍 : 老美與ROC都定了台灣人的國籍 : 你又說這不行,這是老美強破的 : 但ROC是實際佔領國,那來的強破呢 : 難道讓你可以選美國籍嗎? : 還是你要選PRC,但當時PRC是不被美國承認 : 再退一步,即使老美不強破台灣人的國籍 : 那依照歷史走,ROC是清朝的合法繼承人 : 台灣是清朝割給日本的殖民地 : 戰後要歸還,當然是還給清朝 : 但清朝掛了,還給ROC很合理 : 而且,國籍是中華民國國籍,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在這邊再次的重申...佔領國依據戰爭國際法對其軍事佔領地行使其「佔領軍」 的權利是合法的....但是這個權利並不包括「片面終局的移轉主權」 以及「片面終局的改變佔領地居民國籍」...你會沒辦法理解是因為 你是「傳統」的戰爭思想...沒錯...在傳統的尚未有國際法前的戰爭思想確實就是 軍隊打到那邊...那個地區的主權就變該國家... 但是在有戰爭國際法之後就不是這樣了而是軍隊打到哪兒...必須在該地區建立 「佔領軍政府」實施行政管理權...直到交戰雙方結束戰爭狀態後 再由和平條約來處理主權移轉的問題....而且主權移轉地不一定是在戰爭中被佔領地 舉個例子吧...中日甲午戰爭(日清戰爭)時戰場在黃海、東北是吧? 有沒有打來台灣?但是最後日本歸還了東北卻取得台灣的主權。 再來我在舉另外一個例子說明交戰雙方尚未結束時 領土主權及居民國籍不能變動的例子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佔領中國華北、華中一代....請問當時住在上頭的中國人 是否取得日本國籍拿了日本護照呢?答案顯然是沒有!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對日本實施軍事佔領...請問當時的日本人有因此而取得 美國國籍拿美國護照嗎?答案顯然是沒有! 那軍事佔領下的台灣居民...究竟屬於何種國籍? 1945~1952(日本主權所有、軍事佔領期間):毫無疑問是日本人 1952~現今(日本放棄主權、軍事佔領期間):究竟屬於何國? 因為日本放棄台灣澎湖主權...導致台灣、澎湖主權情況不定... 為了避免當時有一千萬人口的台灣澎湖住民全部成為無國籍人士 日華和約中才有了「應認為」中華民國國籍的規定 我們可以認為他是在台灣將來主權確定之前的各種「暫時性」安排的其中一種 : 美蘇可以引一推戰後接收與分配的條約來成為你所謂的"慣例" : 但你偏偏卻引一條馬關條約,指出國籍是人民選擇,否則就是違反"慣例" : 再說,你這一"慣例"中,清廷給予的選擇是走或不走,不走就是強破他們 : 變國籍為日本人,還是跟老美的改國籍一樣,來強破的,那來的選擇權利呢 : 難道如果我不走的話,能選擇當美國人嗎? 或許馬關條約不夠充分...那我在引一個戰勝國法國曾經簽署過的條約好了 普法戰爭結束後所簽署的「法蘭克福條約」法國割讓雅爾薩斯及洛林兩省給德國 普魯士也給了這兩省的居民猶豫期... : 違反"慣例",也就變成"違法"... : 台灣關係未定論... : 那來的未定呢 : 不是都定好了嗎 : 按歷史情理,這無需置疑 : 但有些人愛在法律上挑毛病,再來鬆動原有的解釋,借此挑戰政權的合法性 : 當然,今天討論的不是歷史情況 : 而是那些法律上的毛病 : 之前聽老師上課,沒用心聽,記得老師說了幾條法律來解釋這個未定論 : 當時覺得老師講得很有道理,最少在法律上他是挑出一些毛病來證明未定論是成立的, : 但過了數年,我又忘了,我想我那時聽到的,絕不是像原PO所講那樣, : 不知有沒有國際法的專家解釋一下... 台灣地位未定論並不是說明了中華民國政權的合法性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戰爭國際法中佔領軍政府的行政管轄權統治台灣澎湖地區是合法的... 只是說明了台灣澎湖的主權尚未最終局的確定屬於那個國家而已 說明了中華民國主權所有地是「金門馬祖」 另外有統治權但是沒有主權的領地則是「台灣澎湖」 台灣地位未定論所表彰的是台灣澎湖這兩個地區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狀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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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交通規則的例子舉得蠻妙的XD
10/28 00:33, 1F

10/28 00:43, , 2F
呵呵...過獎了...不過這是書上舉的例子抄過來而已
10/28 00:43, 2F

10/28 00:55, , 3F
多謝,多看到一個法蘭克福條約可以引用.
10/28 00:5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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