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明朝對台灣的主權問題

看板TW-history作者 (Vote for your country)時間15年前 (2009/07/17 01: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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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952台北和約(中日和約) 是否有把台灣主權轉給中華民國流亡政權? 答: 1952年4月28日台北和約(Taipei treaty,註1)並沒有把台灣主權轉給中華民國流亡 政權. 1945年日本對盟國投降,於1951年與45國代表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條約中第26條 的規定和約生效後三年內日本得與其他國另簽訂和平協議,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 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舊金山和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 國。意思就是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三年內日本可以與其他國簽訂和平協議,但內容 不得超過舊金山和約的內容. 因此關於台北和約第二條領土主權部份,日本僅重申按照 舊金山和約中第二條的協議,放棄台澎等地主權. 而台北和約第五條與舊金山合約第十條關於中國權利部份內容也完全相同. 有人以第十條所提對和平條約適用的中華民國國民認定解釋為日本把台灣主權轉給中華 民國流亡政權,這也是一種誤解,第十條所述只是日本承認當時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對台灣 的治權,並沒有把台灣給中華民國流亡政權. 195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 「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有立法 委員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 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 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 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台北和約生效時,舊金山和約早已經生效,也就是日本已經放棄台灣主權,因此日本無法 對其已經放棄的台灣主權再作處分,這是很確定的. 註1: 舊金山和約見: http://www.oceantaiwan.com/society/20040317.htm 台北和約見: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英文原文) or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Y0010076 (中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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