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願搜索同意書

看板TPC_Police作者 (凌熙)時間6年前 (2018/04/12 04:41), 6年前編輯推噓1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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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部分原文 ※ 引述《ImMyFriend (強者我朋友)》之銘言: : 結果案子送上去之後嫌犯向檢察官供稱, : 他只有同意警察「查看」他的車子, : 沒有同意警察「翻找」他的車子。 : 所以反咬警察認為搜索過程不合法, : 學長被檢察官傳喚開庭,見面第一句話是 : 「你他媽的知不知道這樣程序不合法?」 : 「這個案子如果送上去我保證法官玩死你」 : 「相不相信送上去之後你的主管跟政府都不會挺你」 : 因為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現場簽立自願搜索同意書, : 所以搜索及起獲的過程一切不合法。 基本上檢察官不可能會說第三句話,好吧就當作真的是在做夢 但要做也做得像一點 原PO沒看過檢察官罵人嗎? : 啊,為求方便,自搜書都是等犯罪跡證查獲後, : 回所內偵訊時才會叫他簽名呢。學長心想, : 「所以現場口頭同意不能算同意搜索嗎?」 太久沒上來回文,當掉重開編輯 發現上面已經有熱心人士先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判決拿出來了, 先幫你劃重點,有空多看↓ 因此,現行偵查實務通常將「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或稱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與「搜索、扣押筆錄」二者,分別規定,供執行搜索人員使用。前者係自願性同 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故執行人員應於執行搜索場所,當場出示證件,先查明受搜 索人有無同意權限,同時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書面)後,始得據以執行 搜索,此之筆錄(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警察若係依被告自願同意搜索 ,自應於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被告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你這個夢爭點在沒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下的搜索扣押物品,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我國刑訴對於證據能力採德派的相對排除主義(刑訴158之4) 這件起訴送到法院後,扣押物會被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力的機率 我看比年改改回原版的機率還低啦。 : 學長這樣問檢察官,反而被酸了一頓。 : 「政府都把你們的年金砍成這樣了, : 為什麼還要這麼認真搞這種績效呢?」 : 學長在故事的尾聲跟我說, : 以後只要我身上帶了毒品,被警察盤查, : 我就聲稱拒絕簽立自願搜索同意書, : 警察不只不能搜索我,還必須立刻放我離開現場, : 否則我可以 警察強制呢^_^ : 頭殼壞掉的人才會帶毒品在身上簽自搜吧? : 那警職法內「已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 : 那條規定中可以盤查搜索的前提呢? : 「如果有人在他的車子裡面大喊救命, : 就就叫做已生危害,才能依警職法盤查搜索」 : 學長打趣的說。 : 要求警察提供毒品績效, : 卻因為人權關係修改了刑訴法的自搜條款, : 修改後警職法並未對刑訴修改的內容跟進, : 造成警察盤查搜索時綁手綁腳, : 出事被反咬後長官跟政府卻閃邊站, : 這就是警察緝毒的真諦啊。 : 在夢醒來的那一瞬間, : 彷彿看到阿哲學長輕蔑的笑容呢。 : https://i.imgur.com/rcsAEFH.jpg
這就是很典型的警察作夢文章,由本身警察的主觀想法去看法律 警職法的盤查什麼時候又跟文中的搜索混淆在一起?實在是看不懂 我只看到了藉著夢境在紓發自己的不滿,順便嘲諷一下大家 讚讚 ------ 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有數種符合法律規範的方式, 但我想既然是假作夢分享案例真抱怨文,就不在這獻醜了 佛系警察的另一張圖是我做的,但也不是叫大家什麼都不管 把自己弄得憨憨像白癡不讀書,整天等著領薪水 扣掉智障職場外還有很多東西可以探索,不要把自己的心給侷限住了 特別喜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這段 分享給看板的大家 因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予以排除,必須考量容許其作為 認定事實之依據,是否有害於公平正義。倘依憲法所揭示之基本精 神,就個案違反法定程序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事項綜合考量結果 ,尤以蒐集非供述證據之過程違背法定程序,因證物之型態並未改 變,故認以容許其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始符合審判之公平正義及 公共利益,而不予排除,自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4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 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 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 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 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 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 、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 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亦難 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 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 ,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 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 -- If you want to conquer the fear , you must be the fear. http://www.wretch.cc/user/alishani01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18.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23479283.A.3C3.html ※ 編輯: UponSunrise (36.224.218.201), 04/12/2018 04:42:49

04/12 05:05, 6年前 , 1F
解惑推 一篇夢境文釣出這麼多高手 警專版真是個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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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7:14, 6年前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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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8:18, 6年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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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28, 6年前 , 5F
就算依你說158-4給你認定有證據能力,但人家請個律師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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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28, 6年前 , 6F
攻你沒簽同意搜索該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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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38, 6年前 , 7F
158-4是讓法官權衡。雖然實務上如Po講的多肯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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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38, 6年前 , 8F
難保你不會這麼剛好遇到跟其他法官見解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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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53, 6年前 , 9F
想借問一下,就算是沒有簽同搜造成搜索程序有點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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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53, 6年前 , 10F
但是違法搜索似無刑法規定罪責,頂多只是該名犯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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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09:53, 6年前 , 11F
不符合158-4者),本身應無刑責或民事責任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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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24, 6年前 , 12F
刑法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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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38, 6年前 , 13F
推~覺得要實際經歷過,了解實務執勤技巧,如何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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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38, 6年前 , 14F
行政、符合構成要件的狀態下,把光怪陸離的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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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38, 6年前 , 15F
有的還會牽扯到其他法、主管機關,很多事不懂、道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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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38, 6年前 , 16F
塗說就要當佛系警察,尸位夙餐不說,是不是倒果為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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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0:38, 6年前 ,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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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08, 6年前 , 18F
上面,違法搜索就強制了啊。行政、刑事、民事責任都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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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1:08, 6年前 , 19F
能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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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7啊 簡單找就好 臺南地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3號 看看人家刑事小隊長是怎麼把自己玩進去蹲的... ※ 編輯: UponSunrise (36.224.218.201), 04/12/2018 12:13:34

04/12 20:34, 6年前 , 20F
推啦 精闢分析 原文學長還是寫寫一線三做夢日常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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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20:34, 6年前 , 21F
好看創作給推,經驗不能編造,愚弄嘲諷自己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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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03:55, 6年前 , 22F
回覆一下m大 所謂佛系 是針對上面規定的不合理績效制度
04/13 03:55, 22F

04/13 03:55, 6年前 , 23F
的反諷 你做得要死還是一線三 做錯輕則處分 重則走法院
04/13 03:55, 23F

04/13 03:55, 6年前 , 24F
那何不每天盡本分上下班 事情遇到再處理 何必主動找自己
04/13 03:55, 24F

04/13 03:55, 6年前 , 25F
麻煩(遊走法律邊緣)
04/13 03:55, 25F

04/13 03:57, 6年前 , 26F
在合法範圍內才能行政 現今法律對執法人員不友善 那何必
04/13 03:57, 26F

04/13 03:57, 6年前 , 27F
跟法律過不去
04/13 03:57, 27F

04/14 01:50, 6年前 , 28F
科技發達的時代錄音錄影不能當佐證同搜嗎 實務上如此,
04/14 01:50, 28F

04/14 01:50, 6年前 , 29F
理論卻不能進化嗎
04/14 01:50, 29F

04/14 12:29, 6年前 , 30F
謝謝各位大大解答
04/14 12:29, 30F
文章代碼(AID): #1QpdBpF3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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