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自願搜索同意書
學長/姊好,特別因為這篇文章去查了一下判決!
同意搜索跟搜扣筆錄都是要現場寫我知道,可是今天才第一次查是什麼緣由。
同意搜索:要建立在雙方立場對等的條件下,我認為也應該要告知被搜索人無同意之義務
,這樣才是真正的自願性同意。
一、無令狀搜索中同意搜索應在執行地於搜索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 (參考文
獻: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
二、另證據能力之問題,係參酌刑訴法第158條之4,當然其絕大多數的證據仍具備證據能
力,不因搜索之違法性而喪失證據能力;這是在保障人民的權益,若因檢警因程序不合法
使一切與事實相符證據不能使用即會導致辦案困難,也有害審判的公平正義。(最高法院
刑事判決 104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 @槍砲彈刀、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台上字第2404
號 @強盜)
只能說若相較之下搜索之瑕疵輕微則該證據仍具證據能力,惟搜索之行為與當時所稱
「看一下」,顯不相當。
三、於執法實務上之建議仍是以攜帶搜索同意書、搜扣筆錄在身上,若要填寫一定要在現
場寫,不然你都回派出所寫了,何必還用手寫呢?用電腦打搜扣筆錄跟搜索同意書不是更
快嗎?
如果要抓毒品也是一樣,快篩什麼的都帶在身上,你現場沒快篩也驗不出來到底那包
是什麼東西,嫌疑人說是糖粉你也不信就銬人家,結果返所還真的是陰性,尿也陰性,大
家就大眼瞪小眼。
四、時至今日,大家還不佛起來嗎?佛一波!佛佛佛佛佛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37.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23473597.A.8F9.html
推
04/12 03:24,
7年前
, 1F
04/12 03:24, 1F
→
04/12 03:25,
7年前
, 2F
04/12 03:25, 2F
若不當警察可以考慮深夜出沒在各大KTV、超商附近,身上帶幾包夾鍊袋裝糖粉,看到警
察來就眼神閃爍或者假裝丟垃圾,相信十有八九會被盤查,盤查時更加支吾其詞,直到夾
鍊袋被發現就說這是糖粉,我們來看看有幾個學長會不現場快篩就給人家上銬的^^ 這樣
子應該比當警察的薪水還高吧?瘋狂民事和解囉。不盤查就不會被弄了,還不佛起來?
※ 編輯: laiabo (111.241.37.144), 04/12/2018 03:51:50
推
04/12 04:17,
7年前
, 3F
04/12 04:17, 3F
推
04/12 04:20,
7年前
, 4F
04/12 04:20, 4F
可能沒那麼好賺喔哈哈
推
04/12 04:28,
7年前
, 5F
04/12 04:28, 5F
→
04/12 04:28,
7年前
, 6F
04/12 04:28, 6F
30期 我也是啊哈哈哈
推
04/12 05:25,
7年前
, 7F
04/12 05:25, 7F
推
04/12 05:47,
7年前
, 8F
04/12 05:47, 8F
沒辦法 只能歸咎於學長沒有教好
※ 編輯: laiabo (111.241.37.144), 04/12/2018 05:59:27
→
04/12 08:38,
7年前
, 9F
04/12 08:38, 9F
推
04/12 10:06,
7年前
, 10F
04/12 10:06, 10F
→
04/12 10:06,
7年前
, 11F
04/12 10:06, 11F
推
04/12 10:31,
7年前
, 12F
04/12 10:31, 12F
有一次我盤查一個毒蟲(紅燈右轉),他自己緊張把吸食器往身後丟。好,我看到了,當時
我一個人騎車,我就請同事開車過來,結果學長來一看到吸食器而且那個嫌疑人也嘰嘰歪
歪的就直接控制對方上銬。我內心:???那位學長從警10年。論隊友的重要性及適法性
~
這時候就回到上面我說的,如果那個吸食器就只是單純吸食器,沒有殘渣的話,嫌疑人又
嘰嘰歪歪,隊友的個性又很容易被激怒時,那大家就準備當義警了(我們這邊地檢吸食器
有殘渣驗得到陽性還能算持有,我有問過其他同學,這每個地檢收案不一樣,有些有殘渣
仍只能函送)
※ 編輯: laiabo (114.137.244.246), 04/12/2018 12:08:38
推
04/12 16:34,
7年前
, 13F
04/12 16:34, 13F
噓
04/12 18:05,
7年前
, 14F
04/12 18:05, 14F
→
04/12 18:06,
7年前
, 15F
04/12 18:06, 15F
→
04/13 03:58,
7年前
, 16F
04/13 03:58, 16F
推
04/13 04:00,
7年前
, 17F
04/13 04:00, 17F
→
04/13 04:00,
7年前
, 18F
04/13 04:00, 18F
推
04/15 18:35,
7年前
, 19F
04/15 18:35, 19F
→
04/15 18:35,
7年前
, 20F
04/15 18:35, 20F
→
04/15 18:35,
7年前
, 21F
04/15 18:35, 21F
→
04/15 18:35,
7年前
, 22F
04/15 18:35, 2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