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WOW 板 BigCat處理違規判決不當一併回應

看板Sub_GOnline作者時間12年前 (2011/12/10 18:23), 編輯推噓5(5016)
留言21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0 (看更多)
Q1. 新版主上任後已經改板規, 新版規是否能凌駕於舊板規並且修改已判決之內容? A1. 我認為可以 Q2. 酌情合併是否有法源依據? A2. 新板規已試行上路,有相應新板規的處理方式,而且已經為這個討論了一段時間 身為新板工,不能讓前代板主擴大解釋板規的濫桶影響使用者權益 Q3. 改判的內容是以舊板規還是新板規作認定? A3. 新板規 Q4. 板主對於舊板規之連續犯認定不認同, 以此做改判是否合理? A4. 先不論認同不認同,連續犯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 作者 Induction (孤鴻海上來 池潢不敢顧) 看板 WOW 標題 [公告] 藏寶箱事件板務部分總懲處 時間 Wed Dec 7 00:22:51 2011 ========================================================================== 所以所謂的連續犯要當作異時連續還是異地連續? 前板主的公告是把這次事件下個標題叫「藏寶箱事件板務部分總懲處」 所以我認為應該當成單一事件來處理 單一事件要怎麼構成連續? 或是 statue 和 Induction 的標準其實也不同? 懇請賜告。 -- ※ 編輯: BigCat 來自: 114.39.99.75 (12/10 18:29)

12/10 18:35, , 1F
其實前面小組長也提過了,三犯永桶vs三周永桶,這邊是很有
12/10 18:35, 1F

12/10 18:36, , 2F
一犯跟一犯之間如何認定就是重點,依照舊判內容實際上比較
12/10 18:36, 2F

12/10 18:37, , 3F
像是三周永桶,而不是三犯。
12/10 18:37, 3F

12/10 18:39, , 4F
上上樓露字 爭議^
12/10 18:39, 4F
對,所以不合理。 因為不合理而更新的板規為什麼不能凌駕舊板規? 或是,為什麼不合理的舊板規可以凌駕新板規?

12/10 18:40, , 5F
依照法理,從輕從新,我認為是比較適合的方式,以新法為主
12/10 18:40, 5F

12/10 18:40, , 6F
但當舊法對於被告較有利時採舊法。
12/10 18:40, 6F
目前是新法對被懲處者比較有利,因為可以桶三個星期但不表示犯滿。 一開始公告到statue對改判表示意見的時候我就一直在強調 「這是一篇更新中的處理文」 因為那時新板規尚未完成而舊板規又太嚴苛,所以只能直接抓定義不明的連續犯從輕量刑 一方面也是因為 Induction 下的「藏寶箱事件板務部分懲處」讓我認為是單一事件 單一事件何來連續犯?或是我被「誤導」?

12/10 18:50, , 7F
大膽刁民敢頂嘴 一句視為初犯 兩句形同再犯 三句等於連續犯
12/10 18:50, 7F

12/10 18:53, , 8F
講直接點,這兩個板主被轟下來就是因為他們在惡搞,換新
12/10 18:53, 8F

12/10 18:53, , 9F
板主上去把惡搞過的攤子收一收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不然以
12/10 18:53, 9F

12/10 18:54, , 10F
後每一個被罷免的板主在卸任前都瘋狂亂桶還不能改,阿捏
12/10 18:54, 10F

12/10 18:54, , 11F
剛丟?
12/10 18:54, 11F
該做的事情我會做,因為這樣吃了什麼懲處我也甘願 因為當初的理念本來就是不想要那樣的嚴刑峻法,沒有道理上任後不做出相應行動 組務做的一切判決在下絕無異議,也請大家在發表意見時注意情緒發言;感謝。

12/10 18:55, , 12F
其實對於違規的累積和認定有得討論
12/10 18:55, 12F

12/10 18:55, , 13F
待個案判決完畢且溝通無共識後方始審查,裡面有些問題我
12/10 18:55, 13F

12/10 18:56, , 14F
不過這就會扯遠了 有需要再說
12/10 18:56, 14F

12/10 18:56, , 15F
也要先去問一下長官
12/10 18:56, 15F

12/10 18:59, , 16F
@whaskey 沒記錯的話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這要去問問@@
12/10 18:59, 16F

12/10 19:00, , 17F
違規的累積跟認定其實也沒什麼需要討論,因為可以直接由
12/10 19:00, 17F

12/10 19:00, , 18F
現在的板主群去制定。
12/10 19:00, 18F

12/10 19:01, , 19F
是阿 我是說有需要(板主)去討論明確的判定沒錯阿 XDD
12/10 19:01, 19F

12/10 19:02, , 20F
當之前連續犯的水桶被改判的時候,就代表已經有標準了
12/10 19:02, 20F

12/10 19:23, , 21F
有些細節僅憑我的法理常識不太夠,我已經去問完法務部哩
12/10 19:23, 21F
辛苦了。 ※ 編輯: BigCat 來自: 114.39.99.75 (12/11 02:50)
文章代碼(AID): #1EupCdFd (Sub_GOnlin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10 篇):
文章代碼(AID): #1EupCdFd (Sub_G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