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WOW板Induction板主判決申訴

看板Sub_GOnline作者 (伊西爾丁)時間12年前 (2011/09/28 20:4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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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duction (莫忘初衷)》之銘言: : ※ 引述《Ithildin (伊西爾丁)》之銘言: : : 根本不是和反方爭執 何來引戰? : 見本板組務解釋 #1E1EBZxU 本人推文並無任何暗諷也無修改迴避 和該案何關? : : 根本不存在攻擊對象 何來人身? : 見申訴人文章後述 : 「本人同意里長是作為"會長"的借代 : 但是該推文中的會長是指前半句"私倉當公倉"的會長」 : 敢問此人不存在? 不存在 因為我根本不是提原文之會長 而是推文中舉例之情況 請不要多次扭曲本人回信內容 本人解釋無數次了 板主卻依然斷章取義 只拿這句話出來一直講一直講 但是該推文中的會長是指前半句"私倉當公倉"的會長 後半句卻視而不見? 塑造出莫須有的存在 安放莫須有的罪名 : 類似自板上攻訐第三方被判決的案例見 : #1CxWlu59 #1EPU4IJP #1EQ3WMqR 根本不存在第三方 請板主不要模糊焦點 : : 此推文應是對於該公會"對人不對事"因此違反板規 : : 和本人四句推文除了"自私"外並無相似可類推之處 : 見申訴人文章後述 : 「本人同意里長是作為"會長"的借代 : 但是該推文中的會長是指前半句"私倉當公倉"的會長」 : 該會長究竟是人還是物可能需要申訴人提供更精確的定義解釋. 見回應後述 根本不是在提原文的公會會長 : : 組務建議在板上乃是[轉錄]文章 並無法使用[公告]查詢到 : : 雖然板眾查閱公告乃是義務 但是連TAG都無法查詢實在是太過強人所難 : 組務建議乃向板主建議公告做法. : 配合後已事先提醒, 信件往來中申訴人也透露知悉曾獲提醒. 事前本人並不知道這篇組務勸告喔? : 所以有無閱讀組務指示未影響板主對於違規人事前的權利宣告與責任提醒. 是說先前的緩刑? 但是該篇說的是"再犯" 我並沒有使用強烈否定語氣 連續噓文或是針對某特定人士緊咬不放 此篇四句推文從何能推論是"再犯" : : 本段推文的確太過 但是和本文有何關聯性? : : 若板主想翻舊帳將該篇全部補水桶 本人無可抗辯 : : 板主強調要對事不對人 但是判決卻因人廢言 挑語病? : : 因為本人曾經語氣強烈 所以只要本人發言都自動語氣加成30%嗎? : 請不要曲解, 援引前例乃證明已事先告知過申訴人處於前案類緩起訴之情況. 組務判決乃是關於"不帶髒字的吵架" 本人前案語氣奇差無比 難道可以類比? : 相隔十日又再次引戰自然依慣例類引戰行為受提醒過者之板規1-a違犯認定從嚴從重解. : 事實上此處也僅是從嚴, 並未從重. 標準一致和從嚴辦理衝突吧? 被放大鏡觀察沒有人能完美無缺 : 法律上緩刑的意義是緩刑期間再犯要把這段時間加進新案刑期一併關唷. (有錯請指正) 但這要有"再次犯罪"之事實 而不是"你犯過罪 所以以後用高標準檢視" : 本案不管要視為前案壓住的懲罰交還抑前案不計, : 僅作新案從嚴之輔助解,警告都是要給的. 而且相當輕. 但是WOW板的判例將對未來判案影響深遠 若此案例一開 今後將如同文字獄之恐怖統治 : : 想問的是"現在這四句 哪裡有問題?" : : 並非不友善推文 也不是對人不對事 到底是怎麼會判斷成攻擊的 : → Ithildin:想要私人會倉那花錢去找人簽名啦 真自私的里長 09/26 19:59 : 推 Ithildin:"公會倉庫"變成誰的私倉啦... 09/26 20:20 : → Ithildin:還是有人盜用會長帳號 領走東西這麼厲害 09/26 20:21 : 推 Ithildin:就是會長大人表示國庫通黨庫 會倉就是會長倉的意思囉 09/26 20:24 : 後三句酸酸的, 但不致影響直接判決; 主因為第一句. : 然後請申訴人檢視自己說的話 「並非不友善推文」 : 所以申訴人主張這四句為友善言詞囉? 單純閒聊以及推論 無關友善不友善 請不要戴帽子推測不存在的意圖 畢竟先前有人回應了語意不明的詞句又不做解釋 試圖解釋內涵罷了 : : 本人在該篇文章之所有推文皆是對舉例與試圖解析文句 : : 和上次案件之情緒爆發完全不同 何來"依然故我" : : 情況跟此段舉例之案件非常明顯有所不同 : 依本人之見解, 同樣都是類人身引戰, 只是這部分更為隱晦, "類"人身的說法非常奇怪 板規修訂不就是為了封殺灰色地帶? 結果卻是把灰色地帶拉寬後說是黑的 "類人身"等同"人身攻擊" 然後這個灰色地帶依然是(板主主觀認定) : 所以挑最明顯的自私下去判. "自私"並非專指某特定人物 而是對事件之評論 請不要雞蛋裡挑骨頭 本人一再對於該句推文做解釋 陷入無限迴圈 : 講話嗆嗆的就是有一定的風險, 後反方意見言詞過激判處水桶. : 落井下石的板友同樣判處警告, : 雖無從證明因果關係, 好歹標準要一致, 標準一致和雙方各打五十大板並不相同 : 本人認為申訴人該篇之言論不可謂沒有責任, 尤早有案底在身. : 附上檢舉人該文推文 : → Ithildin:沒先改好就只是事後補救 會長自己的錯還怪罪咧 09/26 18:00 這句是講原文會長 但是是講原文的權限設定問題 : → Ithildin:飲水機說每人每天100毫升 原PO喝50被管理處罵偷喝 09/26 19:46 試圖舉例子 推文中有許多例子 : → Ithildin:想要私人會倉那花錢去找人簽名啦 真自私的里長 09/26 19:59 板規列出第一句 抗辯已在前文 : → Ithildin:那會長睡前都把會倉鎖起來好了 連絡不到不能領 09/26 20:00 回應先前推文 表達這種方案並不可行 : → Ithildin:分段權限 看重要度決定開放程度阿 09/26 20:03 實際上可行的方法 : → Ithildin:全都人治那會長累死 會員煩死... 09/26 20:03 對推行全部申請制的未來做推測 : 推 Ithildin:"公會倉庫"變成誰的私倉啦... 09/26 20:20 : → Ithildin:還是有人盜用會長帳號 領走東西這麼厲害 09/26 20:21 : 推 Ithildin:就是會長大人表示國庫通黨庫 會倉就是會長倉的意思囉 09/26 20:24 : → Ithildin:這樣子應該可以解釋吧? 09/26 20:24 回應前文語意不明之"把私倉當公倉" 公告中並無提到其餘推文 附上來有什麼意圖? 更何況大多為回應其餘板眾之聊天內容 : : 才剛出現1-a修正條例沒幾天 就有人又"對人不對事" : : 這嚴重違反標準 不是嗎? : : 事實上我認為此處板主的回答比較像是"如果辦下去你也有問題 和諧點" : : 而我的訴求只有"標準一致" 板規修訂前後皆是如此 : 是的, 察覺出檢舉人的要求同樣會反噬自身時wow板務依慣例是會進行提醒與確認的. 可是現狀比較像是因為都威脅了 所以雞蛋裡挑骨頭? 抓到一句"自私"曾經有過判例 就盯著這句不放? : 見 WOW 置底優劣文推薦區對話: : 案例一 : → rock5421:→ fleeaaa:我有這樣說嘛 呵呵 我也是在講我的 有叫你理 06/14 00:33 : → rock5421:#1DzYAAak 06/14 00:33 : → rock5421:應該符合刻意討戰的標準 06/14 00:34 : → fleeaaa:→ Golu:不要被點就反指著別人鼻子說:「你一定跟我一樣 06/14 02:20 : → fleeaaa:#1DzYAAak 06/14 02:20 : → fleeaaa:我根本沒這樣算說 這樣算不算惡意造謠 06/14 02:21 : → Golu:#1DzYAAak → fleeaaa:很正常好不 回想一下你們都沒做過這種 06/14 02:26 : → Golu:事嗎 06/14 02:27 : → Golu:他以自己所認定正常之事物欲將其價值觀加諸於他人身上,同時 06/14 02:28 : → Golu:以疑問的形式試圖以反問或者是激問之方式詢問他人 06/14 02:28 : → Golu:但其所欲之答案以此二種問法方式已了然於胸 06/14 02:31 : → Golu:如此激化他人回應之方式是否能歸類於引戰? 06/14 02:33 : 類似的兩造攻訐在過去的經驗中時常出現. : 以往板僕習慣將底限現出, : 譬如盡數處理又或者提供雙方各退一步彼此和解皆不處理的選擇權. : 惟這種做法近日產生了麻煩. 是以可能要用比較粗糙的方式來強制中斷幾位之紛爭. : #1DzYAAak 原文為無甚內容之日記文, 已依板規1.e逕行刪除. : 資源回收桶中板僕細觀推文兩造針鋒相對的情形, 察覺如數處理將對所有人都相當不利. : 現文章既已砍除, 想請問幾位是否願意化劍為犁, 為彼此保留在板規限制內 : 暢所欲言的權利. 也避免為自身平增困擾. : ※ 編輯: Induction 來自: 114.42.65.32 (06/14 05:57) : → rock5421:我個人而言是不需要退一步 畢竟我沒推文XD 06/14 07:05 : → rock5421:不過都砍了就算了 可惜了就是(咦? 06/14 07:05 : 案例二 : → FairyBomb:#1Dz10oDp Othrom版友的推文很明顯與事實不符 06/12 14:27 : → FairyBomb:還說我隨便扣人帽子加上輕挑的語氣,是否有版規1a之嫌 ? 06/12 14:29 : → Othrom:同篇 FairyBomb版友刻意抬槓引戰 不過我火氣也滿大的 06/12 14:33 : → Othrom:請版主把我們兩個用吵架桶了吧! 06/12 14:33 : → FairyBomb:那就請I版主明查囉,起碼我沒說別人扣人帽子跟無聊 :) 06/12 14:34 : 推 Othrom:別說的好像你都沒做這些事情很無辜的樣子嘛:) 06/12 14:47 : 二人間的爭執與對話請利用站內信. : 抓不到開頭的爭執常用各打五十大板作結, 一人吞一個警告對大家都沒好處. : 如果雙方同意, 這邊就不處理. 不同意的話則請告知. "各打五十大板"這作法本身就有嚴重問題吧 是非對錯 賞罰分明 這才公平公正標準一致? 更何況一再舉其他例子沒什麼意義 能不能就事論事呢 : : 板主不同意本人為當事人 本人接受這個論點 : : 但此無損於指稱人格品德明顯違反修訂後1-a : : 請說明本人措辭尖酸在何處? 除了"自私"以外有哪個用詞有疑慮? : 光這個自私加上緩刑身分判水桶都不過分, 請問什麼叫做除了自私以外? 緩刑代表再犯要合併計算 並非緩刑中需要使用放大鏡觀看 現在是文字獄?那麼以後只要出現負面的詞都第一次口頭勸告 第二次警告? 假如所謂的標準一致乃是嚴格至此 那本人也只能吞下去 今後試著幫忙檢舉其他違規 假如板主能持續這麼嚴格的標準 本人只能說這非常非常的恐怖 : : 板主在回信中同意並無犯意 也同意過措辭有選過 : : 但此時卻又說本人措辭尖酸 令人非常不解 : 請問申訴人是否認為你的WOW板受判決推文沒酸沒惡意, 出於友善發表. : 如果你是這樣認為的, 可能就需要請組務仲裁. : 因為見解歧異. 重複來往多篇回信 以及組務板上多篇回應皆無法取得共識 而板主一再拿出相似卻不同的判例以及扭曲本人回信 試圖塑造本人存在違規意圖 : 本人同意沒有犯意, 因為看得出申訴人很小心的在規避板規. : 但是違規行為的客觀事實存在, 當判則判, 尤在申訴人要求清算之下. : 僅能就非惡意違犯的部分從輕量刑, 即警告處置, 這一邊還有什麼問題嗎? 前述已提過 無關友善 單純閒聊 或許推文字量精簡讓板主誤會 但我已解釋過 本人並沒有刻意迴避板規 因為一開始就沒打算做什麼事 只是剛好看到有人在1-a修訂後沒幾天就越線感到不快 : : 更何況真的沒有指稱任何實際存在的對象 : : 擅自認定本人語氣 扭曲本人意圖 : : 這部分在往來信件中皆試圖解釋過 : : 甚至該公會會長根本沒有出現在系列文章當中 何來攻擊的意義 : 網路上的攻訐常常是不具意義的, 所以也不是有意義的攻訐才需要懲罰. 前面幾句請不要視而不見 本人解釋無數次了 板主卻只回了"文字遊戲" 板主扭曲本人文義何嘗不是"文字遊戲"呢? : 受懲罰的是攻訐行為而非攻訐帶有的意義. : 類似自板上攻訐第三方被判決的案例見 : #1CxWlu59 #1EPU4IJP #1EQ3WMqR 連第三方都不存在 單純敘述一件故事罷了 拿其他判例出來也不能代表本人想法 請不要扭曲本人回信內容 : : 本人同意里長是作為"會長"的借代 但是該推文中的會長是指前半句"私倉當公倉"的會長 : : 請板主不要將回信斷章取義 在回信中本人也提過不是嗎? : : 推 wing7526:放公倉不就是要給會員拿的?難不成公倉是會長私人倉庫? 09/26 19:58 : : → Ithildin:想要私人會倉那花錢去找人簽名啦 真自私的里長 09/26 19:59 : : 修改後即為"想要私人會倉那花錢去找人簽名啦 真自私的會長" : : 這裡"自私的會長"表示的是本人推文前半以及上句推文提到的"公倉是會長私人倉庫" : : 如果發生這種情形的話管理者非常自私 這是針對這件事情下的感想 : : 本人並沒有對原文的公會會長提出意見 : : 請不要擅自戴高帽子 然後說這個帽子不合規定 : : 這完全是欲加之罪 : 玩文字遊戲就沒有意思了, 看得出來申訴人在講誰, 申訴人自己也同意 玩文字遊戲就沒有意思了 板主請勿用色眼鏡看待我的回信 本人從來沒有沒有同意"里長就是本文章中提到之公會會長" 回信想的不夠完備就被一再挑語病也很沒有意思 : 借代為會長合理, 然後現在拗說自私是對事不對人. 前面提到公園提到里長伯 所以我跟著用里長比較有趣 就這樣而已 "會長"並非專有名詞 請不要放大解釋 扭曲文義 : 對事不對人不可以放大到這種程度規避板規 1-a 是板主扭曲本人回信才變這樣的 而本人後續補充修改卻都不當一回事? : : 很遺憾本人不如板主通曉板上所有判例 並不知道"自私"帶有如此強烈的意義 : 不要緊, 警告不影響發言權, 被警告之後請多小心留意. 警告雖不嚴重 但連此用語都會被咬著不放 前途堪憂 這根本無可適從 不知從何小心起 更何況板主對本人已有定見 對於危險用語之判定十分嚴格 里長出自這裡 更前面則是有提到社區飲水機之類的 要當作會長借代的確是合理 但我自私是形容"把公會倉庫作為私人倉庫"的情況很自私 而不是回應原文事件 討論過程中不可能全部還圍繞的原始論點不會跑題吧? 本人回信內容如上 第二三句即提到是在形容前半句之"公倉當私倉" 而板主卻斷章取義 認定本人同意不實指控 : : 但假如連"自私"都算是"非常危險的用語" : : 那麼請問"噓文"附帶"語氣強烈"是否都會成為"有強烈攻擊性的危險用語" : 語氣太差就有可能被判了. : 推噓文本身wow板倒沒有限制. 那麼在此強烈建議WOW板關閉推文功能 否則今後將會有大量板眾擦過板規1-a遭到警告 : 見 組務的引戰解釋 : 有關於"引戰"的說明, : 主要不是開戰什麼的... 而是語氣、態度... 這才是關鍵,引起爭端的是挑釁的態度, : 而不是誰先開口說對方錯,畢竟"不認同別人觀點"這事情本身很合理, : 問題在於不可以用嗆嗆的語氣,這對看板討論風氣十分負面,版主理當限制之。 : 因此,for所說"是應戰不是引戰",應是對於違規之處,有所不瞭解... : 白話講,引戰是說你語氣帶挑釁意味,不是說你"帶頭"吵架的意思囉~~~~。 請不要因為本人先前言論以人廢言 緩刑身分不代表從嚴判定 反而板主一再否認的從重判定因為緩刑合併計算的關係比較可行 : : 並且該判例難道不是因為推文者針對公會作人身攻擊因此違規 : : 而只是因為用詞不對嗎? : 都有. 而本篇推文只有了"自私" 就和一個"都有"的相提並論 說因為前面判過"自私" 所以以後用"自私"的都同罪 甚至板主能說出"光靠自私和緩刑就能辦你" 這種邏輯實在是非常詭異 配上本案判例 今後只要用到"自私" 不管前因後果大概都十二分的危險了 : : 判決時應了解前因後果 而非抓著部分用詞鑽牛角尖吧? : : 尤其WOW板常用過往判例作為將來判案之法源依據 : : 若此例一開 今後不光是本人推文需要小心 而是所有板眾皆可能誤觸"危險用語" : : 板規以及板主執法不應成為"文字獄"的情形 單純因為用語而開罰 : : 並且身為板主更應該專注於文章本身 而非以人廢言 : : 希望能就本事件就事論事 理解前後文由來再下定論 : 包含申訴人在內主張的 wow板 本月21日的板規1-a 模糊地帶細項明文化修訂. : 就是將板主仲裁的彈性給縮限, 這會使得板規相對嚴苛. 本人當初的訴求只有標準一致 並沒有其餘要求 因為當時對於多起案件的判決感到並非一視同仁 詳細和本案無關 不需多提吧? : 本人不認為這是一件好事, 但是既然作了, 那麼變嚴的所有後果我們都必須概括承受. : 不過申訴人的提醒的確有道理, 也許你可以考慮再一次提案或表達意見主張板規 : 可以寬鬆一些, 如欲否決掉申訴人與部分板友要求下的9/21板規1-a明文化修訂. : 經過一定板眾共識後wow板可以配合. : 甚至不排除將這段期間的違規人銷案解桶. 板規修訂明文化乃是板主群自行決定 並非板眾訴求 板主看到那些噓文了嗎 : 但是在此之前, 只能公事公辦, 並且多宣導敦請不要違規, 不要酸人, 不要罵人, : 不要惡意攻訐, 不要措辭尖酸, 不要語帶譏諷, 不要措辭激烈, 不要嗆來嗆去, ... etc. : 簡單的說, 之後客氣點你就不會有事. : 警告三個月就會消除. 我想我的語氣已經很客氣了 但在這種文字獄的情況下 前途堪憂 只要本判例一開 將來任何負面用詞 非友善言語 全數有機會吃警告以上處分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判例可不是三個月就能消失的事情 將來也會被一再提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91.74 ※ 編輯: Ithildin 來自: 122.116.91.74 (09/28 20:44) ※ 編輯: Ithildin 來自: 122.116.91.74 (09/28 20:45) ※ 編輯: Ithildin 來自: 122.116.91.74 (09/28 20:46)

09/28 21:17, , 1F
認同 我只看到板主一直在玩文字遊戲 這次真的太誇張了....
09/28 21:17, 1F

09/29 08:20, , 2F
自私若能當作人身攻擊一堆人早就官司打不完了 拜託...
09/29 08:20,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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