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決標準不一

看板Sub_GMobile作者 (Silence)時間9年前 (2015/05/16 23: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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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secundus 被申訴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訴訴求:1. 請版主依照版規3-1 及過往判例, 予以當事人superLM應有之處置 2. 對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決標準不一 之疑慮 申訴內容: 以下檢附 [證一] [公告] #1LKmpNcM一案說明 #1LL43-ow (PuzzleDragon) [證二] [公告] 違規行為水桶判決 (cokaka、panbie) #1LKmpNcM (PuzzleDragon) [證三] [公告] 2015年5月公告板規 暨推薦檢舉區 #1LHaQX9l (PuzzleDragon) [證四] R: [通告] 對於#1LL43-ow文章判決申訴 ============================================================================== 案由 : 一. superLM於[證一]中有以下發言 [證一] 第 282~348 行

05/14 14:56,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05/14 14:58,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05/14 14:59,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05/14 15:01,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05/14 15:02,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05/14 15:02
二. 依據jschenlemn版主於[證一][證二]中之邏輯與理由 ---- [證一] 2. 當事人認定問題 cokaka君與panbie君雖然沒有明確針對特定版友攻擊, 然而從前後文對話、隱喻影射之對象 足見兩人對於「某一特定群體」之攻訐嘲諷 (詳見3. 違規認定) 對於特定群體之攻擊,當事人之認定會變得較為模糊,變成不特定的當事人 只要版友認為自己屬於該群體之成員,都可能是當事人 且認為某些言論已對該群體之身分、人格、名譽有所影響 自然可以提出檢舉。 [證二] 2.b. 經查該文中,cokaka君與panbie君使用具挑逗性之文字與嘲諷特定群體 其中「耳機肥宅」與「廢物」兩字,就該段推文而言,均具有貶抑他人之意涵 雖推文中,未見明確兩人所指稱之對象與形容之對象。然已有其他板友檢舉, 足見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悅,具引戰之事實。因此依據版規3-1,予以水桶三日。 ---- 敝人因 1. 莫名被掛上 "旁觀者很激動" 之名牌 2. 被認為我不應對判決有所質疑, 要質疑就得先去選版主 3. 無端被指稱為CO之分身, 還被指稱這樣很難看 對此感到相當不愉快, 認為此推文有挑釁, 引戰, 人身攻擊之意 故於[證三]中以當事人之身份, 提出對superLM之檢舉 ---- [證三] 第 942~957 行

05/14 19:24,
#1LL43-ow superLM 3-1 挑釁, 引戰
05/14 19:24

05/14 19:24,
05/14 19:24

05/14 19:25,
05/14 19:25

05/14 19:26,
1.由證一 - 我是旁觀者, 該推文中所言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9:26

05/14 19:28,
令屬於旁觀者群體的我感到不悅, 有挑釁, 引戰之意圖
05/14 19:28

05/14 19:29,
2.證一 - 另條推文曰"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05/14 19:29

05/14 19:31,
該推文中之"你"可視為在指定同頁中有推文的我
05/14 19:31

05/14 19:33,
又, 該言論認為我不應對判決有所質疑, 令我感到不悅
05/14 19:33

05/14 19:33,
同樣有挑釁, 引戰之意圖
05/14 19:33

05/14 19:39,
3.同證二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
05/14 19:39

05/14 19:40,
很難看", 我在該篇有推文, 而此推文有暗諷我為
05/14 19:40

05/14 19:41,
cokaka分身之嫌, 令我感到不悅, 同有挑釁, 引戰之意
05/14 19:41

05/14 19:42,
以上, 陳述完畢, 煩請j版主照 #1LKmpNcM 標準處理, 謝謝
05/14 19:42
---- 三. jschenlemn版主於[證三]中回應為, superLM之言詞不到受理標準, 不予受理 [證三] 第 999~1172 行

05/15 00:28,
superLM使用之詞彙並未達引戰標準
05/15 00:28

05/15 00:30,
因此不判罰
05/15 00:30

05/15 00:35,
這我無法明確回答,需要依照當時情況與個案判斷
05/15 00:35

05/15 00:35,
但是大原則是不變的
05/15 00:35

05/15 00:40,
你們只有說不悅,卻沒有指出被檢舉人具體違規項目
05/15 00:40

05/15 00:40,
單純依靠你們的感受可能無法視為引戰
05/15 00:40

05/15 01:16,
關於本檢舉案就結案
05/15 01:16

05/15 01:23,
因為經判定沒有違規呀,阿不就可以結案了
05/15 01:23
於[證三]中之討論過長, 節錄部分無法表達全意 為免誤判, 煩請組務參照[證三]第 999~1172 行 敝人早已於[證三]中明確列出被檢舉人之三項具體違規項目 jschenlemn版主卻認定沒有指出 且於[證二]中, jschenlemn版主明確指稱 "然已有其他板友檢舉,足見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悅,具引戰之事實。" 令人不由得對jschenlemn版主是否有以相同標準處理此檢舉案, 感到疑慮 四. 依據過往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1LBdFSUs (PuzzleDragon) [證一] [證二] 以上判例中 呂龍, 護吱大將, 爛草莓, 廢物, 意淫王, 高端群, 爛群 等名詞, 均被視為對特定族群/個人之挑釁、貶損 在superLM 之言論中, 將推文者(包括我)視為 1. 湊熱鬧的 <= 由[證一] "旁觀者很激動" 推出 2. 判了就別質疑, 不滿意就出來選版主 <= 由[證一]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推出 3. 他人之分身, 且說別再推文了很難看云云 <= 由[證一]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推出 又由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03/27 04:46,
反正呂龍玩久了腦袋也變傻了 不意外
03/27 04:46
比對

05/14 15:01,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兩者皆指向特定群體 (呂龍玩家 / 推文者) 兩者皆有貶抑用詞 (腦袋也變傻了 / 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兩者皆造成該篇之推文言詞激烈化, 有引戰之實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證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詞更有誣指推文者為他人分身之意 再由 #1LBdFSUs (PuzzleDragon)

04/15 15:01,
挑釁?這點程度對台泥戰神來說根本是耳邊風吧
04/15 15:01

04/15 15:02,
所以他有受理嗎?
04/15 15:02

04/15 15:02,
玩吹牛的時候不就是要引導人家的認知嗎
04/15 15:02

04/15 15:03,
你們少付啥關我啥事 沒受理是事實阿 ㄏㄏ
04/15 15:03

04/15 15:03,
光憑台泥大師這點應該都是戰無不勝的吧
04/15 15:03

04/15 15:11,
這群太不團結了 學學彼岸花好嗎
04/15 15:11

04/15 15:14,
台泥還有甚麼快來爆啊,押這麼久就只有這樣嗎?
04/15 15:14

04/15 15:13,
還有可以爆嗎,等你爆完
04/15 15:13

04/15 15:18,
不想看的人就不要看阿 什麼私信處理 還有版友想知道阿
04/15 15:18
以上均被Gravity113版主判定為引戰 *僅節錄部分內容 比對

05/14 14:56,
版主辛苦了 判決非常合理 當事人都沒上訴了 旁觀者很激動
05/14 14:56

05/14 14:58,
真的覺得判決不好 你下次就出來選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05/14 14:59,
當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05/14 15:01,
我勸CO還是趕快上訴吧 不要開分身在那邊推文很難看
05/14 15:01

05/14 15:02,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還開分身在那邊鬧 省省力氣去上訴吧
05/14 15:02
但jschenlemn版主認定superLM之言論, 不到引戰之標準 =============================================================================== 總結 綜上所述, 敝人認為 1. jschenlemn版主並未以與 [證一], [證二] 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判例 #1LBdFSUs (PuzzleDragon) 判例 #1LF11zu7 (Sub_GMobile) 相同之標準 處理[證三]中, 敝人所提之檢舉 2. 依過往判例 superLM之言詞, 與其造成之後續影響, 應已達到引戰之標準 但在敝人之檢舉中, jschenlemn版主認定superLM之推文並未達到引戰之程度 3. 版規 7-1-4 明訂水桶處置後禁止開分身發推文 因此, 被視為某被水桶者之分身 對敝人來說, 無疑是指控我違反版規, 明顯有傷害名譽, 人身攻擊之實 4. 根據 #1L5HCfA3 (Sub_GMobile) 第 2304~2326 行 #1LF11zu7 (Sub_GMobile) 即便caca5566有道歉之實, 但仍舊被判違反版規 3-1 又根據 #1L6Bf-EG (Sub_GMobile) 即使當時之版主群認定caca5566之呂龍言論並非指向檢舉人jschenlemn 未達 3-1 標準, 但最後仍舊判定違規 承上, 當時之檢舉人jschenlemn並未接受版主對 呂龍玩家 之解說 因此, 敝人認為現時亦不需接受superLM對其推文中 cokaka分身的指稱對象 之解說 [證三] 第 1102~1188 行 還請組務比照過往判例處理 根據以上推論, 敝人認為 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決標準不一 之疑慮 望組務明察, 並各自予以適當之處置 以上, 感謝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0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GMobile/M.1431791055.A.E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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