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由於原案因非當事人之干擾而導致程序上受到影響,經版主群決議應為程序之重開並允許兩
造就更新聲請後之案件重為檢舉程序性行為。惟考量本人之答辯要旨或有過多之處,故獨立
回文闡明之。爰在此做成下列無違規答辯:
一、於立法政策上,法律常因需就高度抽象之事件加以規範,而無從將所有具體之行為樣態
皆加以鉅細靡遺之規定;又,版規在未明文排斥適用其他輔助性法源,且過往檢舉攻防上諸
多兩造皆有引用其他非本版之版規明文規定之各式規範加以辯護之慣例,因此,在無礙真實
發現或版規適用之情況下宜允許兩造於必要時適度引用非本版版規之其他規範。此等見解亦
與本版版主、小組長或群組長等版務職或其他上級管理員提醒之勿就他版事務帶入本版之意
旨無違。合先敘明。
二、查laptic版主於112年4月28日之YU1225訴CloserJ案中認為「無攻擊性言論,且應為合
理範圍之評論」不該當版規4-5-1。復查,該案係爭內容為指摘檢舉人為「心胸狹隘愛檢舉
」、「顧人怨還不自知」、「蹭師傅亂喊來刷存在感」之人是否有引戰行為。因此,本人認
為就上開判決而言,若非具有攻擊性或貶損當事人之惡性攻擊行為,即便較為強烈及尖酸之
評論仍宜受本版版規之保障。
四、查rayccccc版主於112年8月7日之BlueBird5566訴rayccccc與aloness版主案中認為「侮
辱是指和事實敘述沒有關聯的表達內容,被檢舉人針對行為做評論,認為不算侮辱」而不該
當版規4-5-1。因此,倘若與事實敘述有關連且為上段所言之合理評論,難認其行為該當4-5
-1之人身攻擊。復查,該案係爭內容為指摘分析師為詐騙集團於否是否涉及群體人身攻擊行
為。因此,本人認為就上開判決而言,僅有與事實敘述無關聯之不合理評論方能以4-5-1之
人身攻擊相繩。
五、查aloness版主於112年8月2日之BlueBird5566訴josh79103案中認為「原文少了主詞,
雖然讀起來是對應標題,但原文敘述缺乏主詞(對象)」不該當版規4-5-1。因此,即便客觀
上一般不特定人認為可資特定,但在是否可特定上應採最嚴格認定而僅限於行為人行為實顯
現於外之客觀文字表現。既檢舉人最主要係針對本人未陳明主詞之段落言論進行檢舉,然在
基於單一批判知欲所為之批判言論在未指明主體為何(至於檢舉人不當擴張該言論之範圍之
答辯如第七段所指)之情況下,應有上開見解之適用。
五、查檢舉人曾任西洽版之版主且現仍任該版小版主之職務,在西洽版於PTT之知名度、人
氣與流量較其他較少人造訪之小版顯有差距之情況下,僅以PTT看板眾多而不宜逕認所有版
主俱為公眾人物或有不當之處。在西洽版長年為PTT看板人氣前10、西洽版之相關動態亦對
社會風氣有重大影響力而具有其地位、且檢舉人仍持續以各式方式襄助該版版務推行(諸如
:整理具保存價值之優良文章)而與一般較不具知名度之小版版主有別,故於定性上其應屬
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之公眾人物。又,雖綜覽檢舉版、小組、群組對於何謂「公眾
人物」未加以明文規定,但在他組有明確將公眾人物加以定性與規範下(「至於小組長、群
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其主題為討論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
...」),此等規定雖或不能直接適用於本版,但基於比較法之角度言仍具有一定之參考或判
斷價值,此亦為法學方法論之所許。至於對公共議題(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合理評論應受較
高程度之保障,不僅為實證法之認可,亦為各界所普遍接受之普世價值或法理而在各方面俱
有其適用,故上開原則在本版亦有其參考價值,自不待言。
六、救濟與申訴乃PTT使用者之權益,但同樣的,針對PTT使用者之行為加以評價與討論亦為
本站所許。又,不同使用者之行為態樣在不同人之心中或有不同之評價,以本案為例,檢舉
人認為其行為或許為一正當權利主張;但此等行為若看在其他人眼中難免因其內心價值判斷
不同而有不同之看法與評價(亦即,程序上有此權利,但程序性規範與實質正當性為二個不
同意義之命題。正如同死刑犯有權辯護自己無責任能力或申請再審、非常上訴;惟其是否為
強辯或浪費司法資源乃另一層次之問題,故不宜混為一談)。因此,檢舉人指摘之「鬧板、
毫無是非、挾帶私人恩怨、想搞亂ptt」如第二段所言針對行為人行為為評價後之合理評論
而應為版規之所許,其理據分述如下:
1.鬧版現今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舉凡擾亂看板秩序與管理即可為之。今檢舉人反覆
就版規/群規之技術性規定或失誤進行反復救濟與申訴,若看在認定較為嚴格之人眼裡或認
為其行為試圖無故造成版務資源之浪費或進行顯無意義申訴與救濟。因此,本人以鬧版批判
也僅為就檢舉人之言行為較為嚴厲之評價與詮釋而難認為有引戰或人身攻擊之意圖之惡意行
為。倘若依檢舉人之主觀認定,則其於違規說明指摘本人之評論行為為汙衊或也可認為係對
本人之言詞侮辱而在論述上有其矛盾之處。
2.是非道德觀屬於具有高度主觀性之名詞,以選舉為例,特定政治人物在缺乏證據之情況下
貿然就政見反對者加以批判在較寬鬆認定之人眼裡僅為選舉攻防,但在其他人眼裡或認為其
行為欠缺正當性而毫無是非對錯。倘若僅以主觀之認定而逕指毫無是非為人身攻擊,則此等
不當狹隘解釋不僅無益於言論自由之維持,更無益於公眾對公共議題之自由評論。因此,此
等言行充其量也只是對於特定行為者價值標準上之批判而屬合理評價之範圍。
3.經查,檢舉人在他版的確有與現任股版版主就各式議題針鋒相對,且在其他版上亦有對於
其各式言行與以奚落、嘲諷或揶揄(惟上開行為鑑於檢舉人與版主認為為他版事物,不宜帶
入本版,故不明確指明之),因此,認為其行為或帶有部分挾帶私人恩怨之考量充其量也僅
為對其綜合行為樣態與行為遠因之一般性陳述。既然是基於已盡相當之查證義務而為之綜合
評價,又何來人身攻擊或引戰之可言。
4.想搞亂PTT或顛覆股版如上段所言,系對於其行為之動機進行之推測或研判,即便在程度
上或嫌過重但仍為合理之評論範圍。查近日因選舉將近,各式違規文章或疑似違規言論充斥
,在股版版主群時間與能力有限之情況下難免出現執法效能下滑之情況。又本版採嚴格合議
制而需二人以上之合意方得裁判,若因版主不足導致判決無法有效進行,實屬對本版秩序維
持與順利運作之重大打擊與挑戰(檢舉人曾身為西洽大版版主,對於上開穩定運作之價值理
應有較高之期待)。因此,本人質疑其有搞亂PTT或顛覆股版等言論亦僅止於對檢舉人動機與
正當性之責難與非難,而不構成人身攻擊或引戰。
5.鬧版集團為一複數概念,凡「為特定目的集合在一起,並且行動一致的組織團體」或可用
集團稱之。因此,即便以最廣義之角度觀之,以僅能得出本人主要非難之行為客體應為檢舉
人在內之基於共同目標而行動之複數行為人而非單一行為人,而未必及於未直接參與上開爭
議行為、基於上開目的而組織化之特定版版友或使用者(即便有提到特定看板,也僅為對版
友疑問之答覆而在定性上為中性行為、基於兩個不同之主觀意圖而為之之獨立行為)。檢舉
人僅憑自身主觀臆測而強加不存在之主觀意圖於本人之身上,不僅有對號入座之嫌,亦難為
本人所認同。
七、檢舉人認為,本人之言論為針對特定版之引戰行為,然而,檢舉人卻忽略該文之上下文
意境而難免流於主觀。首先,就整體文意而言,本人對於特定社會現象之批判業已於12月5
日07:19分完成「有事嗎」之系統性闡述後即告終結(因表達之意思已獲滿足);而在12月5日
7:20分之行為係因回答特定版友之疑問而指名特定版面,此亦為檢舉人所不否認並列舉於違
規事實欄,在定性上應屬中性的說明該等行為發生地為何、與前行為不應重複評價或不當連
結且難認該行為即為特定所謂鬧版集團究竟為何人。亦即,後發生之言論表達係基於不同之
主觀意欲而為之,在客觀定性上應認定為數個不同之行為(或謂其為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而
非出於同一意欲)而分別評價:第一段(對於特定行為之評價、檢舉人主要爭執段)、第二段(
對於上開爭議行為發生地之釋明、檢舉人次要爭執段)與第三段(針對事件之進一步說明、此
段未為檢舉人檢舉理由所涵蓋,應有不告不理之法理適用)。又,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而
言,縱使行為人為特定版版友且發生於該版,在一般社會大眾之認定上也僅通常會解釋成該
人/受指使之共同決意者之個人行為並就其行為進行主要評價,而未必會延伸至或與特定版/
版友產生直接關聯(意即:一人做事一人當、跟他所處的環境宜採分別評價),更遑論對其產
生負面評價。因此,即便社會大眾可透過上開行為得知行為地為何,但充其量也僅知道該版
發生此一事件而未必會得出該版使用者皆為壞人之主觀評價。倘若按檢舉人所言:指出行為
地為何即為對特定版面、特定族群進行引戰,則引戰或人身攻擊之行為之範圍或將因遭過度
延伸而有礙言論自由之虞(最誇張的說:倘若新聞工作者先指摘特定刑案兇嫌惡性重大,當
主持人問及此人籍貫為何時若從實答出特定地點即有違規之虞,因此等行為等於對特定地點
之人進行人身攻擊或引戰)。如此嚴重之指控不得不慎。
綜上所言,本人認為檢舉人指摘之言論為針對社會事實現象之主觀評論與批判,應不構成4-
5-1之人身攻擊;在完成評論後復基於全然不同之意欲(基於說明發生地之另一獨立想法)與
基於中性行為之客觀情狀下指出特定看板之行為亦與單純基於一概括故意、針對特定群體進
行無差別惡意言論攻訐之4-5-1之引戰有別。檢舉人基於不當之規範適用與解釋方法、時而
限縮時而擴張之矛盾標準與過於主觀之認定方式,加以將一般性評論入罪化且不當地將引戰
行為進行過於主觀而抽象之不確定認定,應屬無理由。以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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