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看板StockPicket作者 (五十嵐梨花的監督君)時間5月前 (2023/12/06 18:55), 5月前編輯推噓9(9088)
留言97則, 4人參與, 5月前最新討論串2/7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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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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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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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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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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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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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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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是刑法第311條?這裡是股板不是現實法院,你拿刑法套用在4-5-1?我檢舉的是4-5-1 而不是4-11欸?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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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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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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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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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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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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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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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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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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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違規說明僅摘出邊緣人版即主觀認定本人對於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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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版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經查,違規說明之言論係本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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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版友在問及這樣的不合理行為之來源為何,本人即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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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答覆,在定性上應屬中性行為。倘若任由檢舉人加以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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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逕指本人有一對於整體邊緣人版進行引戰行為,此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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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是強行將主觀臆測與推斷加諸於本人身上,亦與本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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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想法(因本人欲批判之對象為近日無理由之罷免與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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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之行為者)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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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板事務與股板無關,小組長都說過了不要帶入他板事務。 在ptt有一萬多個看板,板主有那麼多人,怎麼會是公眾人物,股板甚至不是我所管轄的看 板,在股板我也只是一般使用者,連板主權限都沒有,股板板規也沒有將批評公眾人物列 入免責範圍。 再者,你在推文中也並非只有對我個人進行引戰,而是針對整個看板進行引戰,從推文中 的「某版鬧版集團」、「這群」、「他們」、「那群高挫折者」就可以知道是在針對該特 定看板而非僅針對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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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毫無是非屬針對公共事務做成之合理評論或較具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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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與強烈性之批判而不成立引戰。的確,針對特定版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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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處份難免會有不當之處,然而,經查受影響之版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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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已經獲得回復,貿然指摘其為不適任版主而應予以罷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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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僅於情、於理、於法均有過當之處(意即,單單憑一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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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判即貿然指摘其執法不當,難免過於武斷)。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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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人之毫無是非是在指摘上開罷免案之提案人與教唆人在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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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缺正當性下罔顧其他過往執法之經驗與紀錄即行武斷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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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適格之批判,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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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經不是板主laptic第一次執法不當了,過去就曾將未曾於Stock、Stockpicket發言的 板友擅自水桶,並被群組長提醒 #1a78J3Ie (AboutBoards): 6. 板主握有影響使用者使用看板之重大系統權限,運用此權力時務必心平氣和, 小心謹慎,執行前務必再三確認符合板規 -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如今卻又將未違反板規的個人推文以「聚眾鬧板」水桶10年並禁止申訴,於情、於理、於 法均有過當之處。 根據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一、 為保障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履行本站對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具體實踐#1ReeLWvv (BoardCourt)所述之價值與精神 站務方保障所有使用者皆有申訴之權利,這篇文章還是laptic貼給我看的,有需要且lapti c本人同意的話我可以公開此站內信以供查證,現在卻又無視站規禁止使用者申訴,明顯 無視群組長的提醒,指謫其板務執行過當之處又怎麼會是毫無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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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鬧版之定義經查各版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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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需有干擾或影響看板秩序即可成立。經查,檢舉人與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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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唆人在欠缺救濟實益之下不斷透過各式檢舉程序就即為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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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5:49,
微末節之各式事件反覆進行救濟聲請,此舉除或有造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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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9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12/06 20:13, 5月前 , 59F
明確指出特定看板之答覆特定版友言論。然查第一段之言
12/06 20:13, 59F

12/06 20:13, 5月前 , 60F
論(檢舉人指摘之違規言行)既無明確指明主體是誰、又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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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3, 5月前 , 61F
自將兩段基於不同目的所為之陳述加以張冠李戴而無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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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3, 5月前 , 62F
時時空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之不當類比(一為批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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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3, 5月前 , 63F
二為答覆行為)而自認為為對己言論,難免有對號入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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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3, 5月前 , 64F
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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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3, 5月前 , 65F
綜上所言,檢舉人仍持續無視自己曾任PTT大版版主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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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3, 5月前 , 66F
特別容忍義務之事實,基於不當之法學解釋方法強行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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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4, 5月前 , 67F
具有整體性之規範體系且錯誤將針對爭議行為進行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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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4, 5月前 , 68F
評論與基於真實惡意、完全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或引戰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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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4, 5月前 , 69F
為一談,上開反對答辯應屬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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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14, 5月前 , 70F
以上答辯。
12/06 20:14, 70F

12/06 20:25, 5月前 , 71F
勿帶入他板事務是小組長講的阿
12/06 20:25, 71F

12/06 20:26, 5月前 , 72F
你知道小組長是股板板主的直屬上級嗎?
12/06 20:26, 72F

12/06 20:30, 5月前 , 73F
還有前板務站長(發言時仍是現任)曾說過即使群組長,首先
12/06 20:30, 73F

12/06 20:31, 5月前 , 74F
仍是一般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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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31, 5月前 , 75F
權限更大的群組長都是如此了,更何況是一般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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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51, 5月前 , 76F
群組長之見解於解釋上宜解釋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之應用
12/06 20:51, 76F

12/06 20:52, 5月前 , 77F
,然而,基於法規範之整體性,若逕自將具有整體性之法
12/06 20:52, 77F

12/06 20:52, 5月前 , 78F
規範加以割裂而捨棄不用不僅無助於真實之發現,更無益
12/06 20:52, 78F

12/06 20:53, 5月前 , 79F
於執法者認事用法。因此,本人認為若版規未規定之部分
12/06 20:53, 79F

12/06 20:53, 5月前 , 80F
醒醒吧這邊是股版 不是法律制度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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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53, 5月前 , 81F
適度的類推適用其他各類規範不僅與群組長之見解無違,
12/06 20:53, 81F

12/06 20:54, 5月前 , 82F
於認事用法上亦有助益
12/06 20:54, 82F

12/06 20:55, 5月前 , 83F
又,版規並不排斥適用其他規範,因此本人認為檢舉人之
12/06 20:55, 83F

12/06 20:56, 5月前 , 84F
主張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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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56, 5月前 , 85F
大大快點立股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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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0:56, 5月前 , 86F
讓說到dpp一詞 言論自由不會被水桶好不好
12/06 20:56, 86F

12/06 20:56, 5月前 , 87F
強詞奪理 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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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1:00, 5月前 , 88F
查股版之版規乃高度抽象之法規範,具有其簡潔性。因此
12/06 21:00, 88F

12/06 21:00, 5月前 , 89F
在適用上難免會用到各式本版未必有明文規定的概念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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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21:00, 5月前 , 90F
以審判。若依檢舉人之見解,則執法恐有窒礙難行之虞。
12/06 21:00, 90F

12/06 21:02, 5月前 , 91F
為何本人於答辯時多次使用上位實體法律之概念?原因無他
12/06 21:02, 91F

12/06 21:03, 5月前 , 92F
因為實定法乃具有一定社會約制力之法規範,即便PTT執法
12/06 21:03, 92F

12/06 21:03, 5月前 , 93F
未必受其直接拘束,但實體法之規定仍在某些程度上影響
12/06 21:03, 93F

12/06 21:04, 5月前 , 94F
各版版規之規範與適用。補予說明如上。
12/06 21:04, 94F

12/06 21:09, 5月前 , 95F
這邊是版規 不是來跟你說法律的 別再跳針啦…
12/06 21:09, 95F

12/06 21:09, 5月前 , 96F
你去人家版上要遵守版規 不是要人守法律的..
12/06 21:09, 96F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2:38:17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2:40:27

12/06 22:44, 5月前 , 97F
你去看我檢舉的 他竟然鬼扯說就算有違規也不處理
12/06 22:44, 97F
文章代碼(AID): #1bS5CRV0 (Stock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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