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板規修訂

看板StockPicket作者 (唯一支持陳時中)時間1年前 (2023/04/11 02:23), 1年前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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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主旨:板規修正討論 (4.3 版本) 之訴求回應 : 案號: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之一號 : 說明: : 茲就提案人 BlueBird5566 提出的意見,回應如下: : 甲:板務處理相關 : 一、關於「輪值制度」,如果要談廢止,其實我個人認為與其回歸本來的「單人認定」模 :   式,更合理的作法是檢舉、申訴均採行合議制認定。 :   換句話說:(違規:無違規比例) :   三對零 → 違規 :   二對一 → 違規 :   一對二 → 無違規 :   零對三 → 無違規 :   如此一來,方可保證對於看板風氣的掌握,並使板主間更積極交流、協助執行板務, :   並減少標準方面的歧異。 這部份比較屬於板主群的工作模式 所以等之後新板主上任 再由板主群討論就好 建議廢止只是提醒之前使用輪值的方式造成的一些問題 例如A板主超過多日未處理板務 會影響後續案件處分無法累進 若回到合議制 我覺得不錯 可以減少單一板主主觀認定的問題 不過變成每個板主每篇檢舉都要看過一遍 由於這是板主需花時間處理檢舉文 所以僅稍微說明優缺點 最終使用哪個方式 由板主群決定就好 : 二、至於「通知被檢舉人到案」的環節,這是經個人觀察部分熱門看板(如希洽板、台籃 :   板等,均為個人曾任或現任之看板)的情況後,覺得可以嘗試的一部分。如果認為通 :   案上不宜採「一體適用」的準繩,其實亦可改為僅在必要時才通知其中一方回應,以 :   減少日常性的困擾。至於要素,則可以再討論。 1、同意必要時才通知回應 2、建議回應時間縮短到24H 甚至更短 或者由板主依狀況給予不同回應時間 例如有些是文章分類錯誤 這類給到72H修正就有點太久 另外如果改為板主合議制 那就不是單一板主決斷 似乎也不用通知檢舉人到案說明? 畢竟若檢舉人 + 板主*2 都認為違規 代表滿足客觀條件 也不用通知檢舉人說明了 但若有2位板主以上認為有需要通知檢舉人說明 再通知即可 : 三、關於「濫訴」一節,經重新研議修訂方式後,現提出新版本如下: :   「經查有濫訴、誣告行為者,板主群將向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其檢舉。此犯行構成條 :    件包括但不限於: :    1. 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者 :    2. 憑空杜撰違規內容誤導板主處分者 :    3. 違規客觀事實完全虛假者,但於原發文者編修文章時,不在此限 :     (板主可以查到編輯記錄) :    4. 以無關言辭強加於所檢舉的內容之上者」 :   不知對此看法如何,還是有可再改進的? 個人目前沒有意見 可以先試行 未來若有調整必要可再調整 : 乙:發文規範相關 : 四、對於「轉錄他板文章」的部分,我認為可考慮獨立出一個新的板規。大概草案如下所 :   示: :   「1-10 轉錄文章 :    說明與發文規範: :    1-10-1 本板僅開放轉錄『新聞』類文章,不開放其他分類文章的交流, :        違者依板規 4 相關條款處分。 :        有相關討論需求者,請逕洽該看板參與。 :    1-10-2 轉錄文章請移除原看板推文以尊重各板不同之板風,違者板規4-1處分。」 :   同時作為配套措施、並避免文字上的重複,原板規 1-2-9 將予以廢止。 1-X 是分類的說明 所以用在1-10不太對 可放在4-2-7或4-12 : 五、對於「情報」分類,個人考慮明文限制如下: :   「不得轉載不具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董監資格之人員的社群媒體貼文,違者板規4-1 處 :    分,嚴重者以板規4-3 處分。」 :   這是因為以個人看法而言: :   一:如果開放政府官員、政治人物的部分,將造成較為激進的政治筆戰言辭,且只會 :     淪為海釣場,無益於增進良善的風氣。 :   二:如果開放分析師、投顧的部分,將形同助長歪風(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第六條第一項,「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 :     資業務」;又《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     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同意~ : 丙:執法標準相關 : 六、對於「處分累進」制度,同我日前在組務板時的答辯,從合理的角度來說,理想的累 :   進制度應考量到「是否為同條板規重複違規」、「前次受過的最終處分期間」。舉例 :   如下:(假設在第一次違規前,都沒有處置記錄) : ┌─────┬─────┬─────┬─────┐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結論 │ : ├─────┼─────┼─────┼─────┤ : │ 使用者甲 │ 03月01日 │ 4-2-1 │ 刪文 │ : │ ├─────┼─────┼─────┤ : │ │ 03月05日 │ 4-5-2 │ 水桶七天 │ : │ ├─────┼─────┼─────┤ : │ │ 05月10日 │ 4-2-5 │ 水桶七天 │ :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狀況;如果按現行的板規闡釋走,05月10日時應受的處分是「水 :    桶一月」,顯然有不符比例原則之虞。 : ┌─────┬─────┬─────┬─────┐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結論 │ : ├─────┼─────┼─────┼─────┤ : │ 使用者乙 │ 06月02日 │ 4-5-1 │ 水桶七天 │ : │ ├─────┼─────┼─────┤ : │ │ 07月08日 │ 4-6-1 │ 水桶七天 │ : │ ├─────┼─────┼─────┤ : │ │ 09月21日 │ 4-5-1 │ 水桶一月 │ :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狀況;如果按現行的板規闡釋走,07月08日時應受的處分是「水 :    桶一月」、09月21日則變成「水桶一年」,同樣與比例原則相違背。 :   另對於刪文部分,我認為其他處分已經吸納下來了,因此不需要再另外寫明。至於「 :   連續犯」違規,目前已有依據違規次數,在乘以基本罰則後計算應受處分期間的作法 :   (例如:連續違規達三篇時,將處水桶二十一天),但是否有需要明文化規定,仍有 :   待確認。 連續犯的部份一定要明文 因為目前板規是寫 2. 若處置當下有多項待處分違規,且先前沒有違規處分紀錄,以處分較重者計。 例:若同時違反 4-1 砍文和 4-3水桶七日,則處刑則較重者水桶七日。 若有十篇文章違反4-2-1 按照這條板規這十篇都是只能刪文 但若有事先定義連續犯的罰則 maybe就是直接水桶七天或更高~ 依犯行 再例如違反兩篇 4-6-1 是水桶七天 依現行板規要用處分較重的計 所以應水桶七天 所以目前依據違規次數 乘以基本罰則 也就是14天 是有點違反板規的.. 再舉個極端的例子 若我連續發二十篇文 每篇都罵髒話 當然板主可以用4-0退文處理 不過單純以板規來看 二十篇文會違反 每日上限五篇的板規(水桶七日) 以及 4-6-2的髒話 (七天) 但處置當下違反多項板規 要以"最重的"來計 所以只能判七天 不過會有連續犯的想法 是因為前板主的效率不彰 導致有些人可以連發N篇違規文 但若未來板主群效率很好 依現行板規即可 : 七、對於「髒話」部分,實際上我也曾想過要調整執法標準,經觀察後覺得本應要限縮為 :   「幹X娘」、「肏X媽」或其同義,但礙於部分現實問題而未能成事。是此,趁現時 :   將考慮明文標明不得使用的字詞,並加上「情節不嚴重時得不罰」等內容。 「情節不嚴重時得不罰」 這個麻煩的是 到時被罰的人會說 「為啥某A罵 他妹的 就不嚴重 不用桶」 「我罵你媽的就要被桶」? 然後變成板主群每次桶髒話時 都要記得很清楚自己過去的判決 不然同一句髒話 半年前判免罰 半年後判要罰 一定會被抓出來鞭 說這是選擇性判決 若是明文標明不得用的字詞 依鄉民的習性 一定會有各式的變化形可以玩 例如禁止 「他媽的」 那鄉民就會說 TMD、踏馬的、它媽的、她媽的、他媽得 基本上是禁不完的 或許可以明訂可用的詞 例如 幹、他媽的 ? 但板規這樣列舉髒話很難看XD 所以我個人是建議 若語意非針對他人 且 未提到性器官 就免罰 例如 他媽的爛股 → 因不是針對他人 且未提到性器官 免罰 幹你媽的機掰 → 提到性器官 罰 操你媽的逼 → 提到性器官 罰 幹 我居然沒買 → 不是針對他人 且未提到性器官 免罰 : 至於其他未回應部分,我的傾向是維持現狀、不作任何調整,還請見諒。 :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提醒一下 一、過去有些人發文,推文滿滿的 黑絲++ 這類推文當時也是被以徵站內信檢舉、處分 若有數十人,板主群也需處分數十人 這也是這次提出只禁徵友文 不禁徵友推文的原因 板主可再思考一下~ 因為板友很容易看了文章就直接推文 二、過去常有板主未準時置底閒聊文的狀況 所以才提議可以提早發閒聊文 板主就可以早點置底 請問維持現狀的原因是? 另外此次清明連假五天 置底一直在3/31盤後閒聊 維持現狀 不增加連假閒聊的規範原因是? 三、板主在 前幾篇提到的 「證據排除法則」建議也寫進板規裡 否則對一些不常到檢舉板的人而言 可能會認為是選擇性判決 不過這部份也可以之後與新上任板主討論 避免板主群的處理方式不同 四、冤獄可折抵未來被處置天數 這部份也可寫在板規裡 避免之後有人挑毛病 五、1-2-3 規定新聞心得要30字以上 但未明確定義是什麼字 應效法八卦板定義為正體中文 避免爭議 另外4-4 一行文、兩行文、文章過短等 也可以定義不含網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19.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81150985.A.797.html ※ 編輯: BlueBird5566 (223.137.19.86 臺灣), 04/11/2023 02:35:26

04/11 08:43, 1年前 , 1F
證據排除法是指把證據湮滅掉就不會被罰了? 那請問檢舉文
04/11 08:43, 1F

04/11 08:43, 1年前 , 2F
格式要求檢舉人貼出違規事證是在貼身體健康的嗎? 反正貼
04/11 08:43, 2F

04/11 08:43, 1年前 , 3F
出事證板主也會視而不見(還有我那篇檢舉文底下根本沒人
04/11 08:43, 3F

04/11 08:43, 1年前 , 4F
在吵爭,直接被鎖定處理大家閉嘴,這算是另類的證據排除
04/11 08:43, 4F

04/11 08:43, 1年前 , 5F
法嗎,算了這當我在碎念)
04/11 08:43, 5F

04/11 20:36, 1年前 , 6F
所以不是說申訴了嗎? 有管道不走 在這邊講都PO完了
04/11 20:36, 6F

04/11 22:09, 1年前 , 7F
人家在討論板規 他在這吵 有夠..
04/11 22:09, 7F

04/12 06:47, 1年前 , 8F
既然在提案修版規,我只是在表達證據排除法不合理;這算
04/12 06:47, 8F

04/12 06:47, 1年前 , 9F
吵?好吧 抱歉 我飄走
04/12 06:47, 9F

04/12 09:45, 1年前 , 10F
覺得不合理干我這篇屁事喔 自己去發文提案啦
04/12 09:45, 10F
※ 編輯: BlueBird5566 (223.137.19.86 臺灣), 04/12/2023 1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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