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板規修訂
主旨:板規修正討論 (4.3 版本) 之訴求回應
案號: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之一號
說明:
茲就提案人 BlueBird5566 提出的意見,回應如下:
甲:板務處理相關
一、關於「輪值制度」,如果要談廢止,其實我個人認為與其回歸本來的「單人認定」模
式,更合理的作法是檢舉、申訴均採行合議制認定。
換句話說:(違規:無違規比例)
三對零 → 違規
二對一 → 違規
一對二 → 無違規
零對三 → 無違規
如此一來,方可保證對於看板風氣的掌握,並使板主間更積極交流、協助執行板務,
並減少標準方面的歧異。
二、至於「通知被檢舉人到案」的環節,這是經個人觀察部分熱門看板(如希洽板、台籃
板等,均為個人曾任或現任之看板)的情況後,覺得可以嘗試的一部分。如果認為通
案上不宜採「一體適用」的準繩,其實亦可改為僅在必要時才通知其中一方回應,以
減少日常性的困擾。至於要素,則可以再討論。
三、關於「濫訴」一節,經重新研議修訂方式後,現提出新版本如下:
「經查有濫訴、誣告行為者,板主群將向小組長申請拒絕受理其檢舉。此犯行構成條
件包括但不限於:
1. 檢舉節錄斷章取義致使語意完全相反者
2. 憑空杜撰違規內容誤導板主處分者
3. 違規客觀事實完全虛假者,但於原發文者編修文章時,不在此限
(板主可以查到編輯記錄)
4. 以無關言辭強加於所檢舉的內容之上者」
不知對此看法如何,還是有可再改進的?
乙:發文規範相關
四、對於「轉錄他板文章」的部分,我認為可考慮獨立出一個新的板規。大概草案如下所
示:
「1-10 轉錄文章
說明與發文規範:
1-10-1 本板僅開放轉錄『新聞』類文章,不開放其他分類文章的交流,
違者依板規 4 相關條款處分。
有相關討論需求者,請逕洽該看板參與。
1-10-2 轉錄文章請移除原看板推文以尊重各板不同之板風,違者板規4-1處分。」
同時作為配套措施、並避免文字上的重複,原板規 1-2-9 將予以廢止。
五、對於「情報」分類,個人考慮明文限制如下:
「不得轉載不具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董監資格之人員的社群媒體貼文,違者板規4-1 處
分,嚴重者以板規4-3 處分。」
這是因為以個人看法而言:
一:如果開放政府官員、政治人物的部分,將造成較為激進的政治筆戰言辭,且只會
淪為海釣場,無益於增進良善的風氣。
二:如果開放分析師、投顧的部分,將形同助長歪風(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六條第一項,「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又《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
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丙:執法標準相關
六、對於「處分累進」制度,同我日前在組務板時的答辯,從合理的角度來說,理想的累
進制度應考量到「是否為同條板規重複違規」、「前次受過的最終處分期間」。舉例
如下:(假設在第一次違規前,都沒有處置記錄)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結論 │
├─────┼─────┼─────┼─────┤
│ 使用者甲 │ 03月01日 │ 4-2-1 │ 刪文 │
│ ├─────┼─────┼─────┤
│ │ 03月05日 │ 4-5-2 │ 水桶七天 │
│ ├─────┼─────┼─────┤
│ │ 05月10日 │ 4-2-5 │ 水桶七天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狀況;如果按現行的板規闡釋走,05月10日時應受的處分是「水
桶一月」,顯然有不符比例原則之虞。
┌─────┬─────┬─────┬─────┐
│ 人員 │ 違規日 │ 涉及板規 │ 結論 │
├─────┼─────┼─────┼─────┤
│ 使用者乙 │ 06月02日 │ 4-5-1 │ 水桶七天 │
│ ├─────┼─────┼─────┤
│ │ 07月08日 │ 4-6-1 │ 水桶七天 │
│ ├─────┼─────┼─────┤
│ │ 09月21日 │ 4-5-1 │ 水桶一月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狀況;如果按現行的板規闡釋走,07月08日時應受的處分是「水
桶一月」、09月21日則變成「水桶一年」,同樣與比例原則相違背。
另對於刪文部分,我認為其他處分已經吸納下來了,因此不需要再另外寫明。至於「
連續犯」違規,目前已有依據違規次數,在乘以基本罰則後計算應受處分期間的作法
(例如:連續違規達三篇時,將處水桶二十一天),但是否有需要明文化規定,仍有
待確認。
七、對於「髒話」部分,實際上我也曾想過要調整執法標準,經觀察後覺得本應要限縮為
「幹X娘」、「肏X媽」或其同義,但礙於部分現實問題而未能成事。是此,趁現時
將考慮明文標明不得使用的字詞,並加上「情節不嚴重時得不罰」等內容。
至於其他未回應部分,我的傾向是維持現狀、不作任何調整,還請見諒。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1.19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81146035.A.F3B.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