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板規討論-處分累進原則 <此篇公告開放回覆>
我這邊將個人的意見、立場說清楚:
一、就社會上的習慣而言,遵守法規是每一位個人必須履行之義務,不能因人而異或因任
何作為而導致處分有所不同。而且,在《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已有明文,略以「中
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相信不論
身在何處、何地,只要有制定憲法,都應會奉行類似的精神。
二、就現行板規第四條的總則來看,假如參照其他設累進罰則看板之情況的話:(下面以
NBA 板舉例,出處:#1SvzZI7S (NBA))
一犯:水桶三日
二犯:水桶二週
三犯:水桶一個月
四犯:水桶半年
五犯:水桶二年
五犯以上:多一犯多一年。若遇嚴重違規者,板主得處以十年水桶。
再看回股票板的版本: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 (7日)、一個月 (30日)+退文、十年+
退文。
也就是說,假如第一次違規就被處以禁言七天的罰則,基本上就形同有「三犯畢業」
的感覺。因此,我個人建議,請考慮作出以下修訂:(如黃字)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 (7日)、一個月 (30日)、半年 (180日)
+退文、十年+退文。
至於累犯計算期間,請改以警告公告日起或解除禁言日起計算(例:如果在2021年04
月07日因任意違規而受禁言七天處分,最快必須等到2022年04月14日,在未有再犯的
前提下,才能消除記錄、重新計算)。
三、在修訂板規時,建議同時新增假釋條款,以讓希望能重新回到股票板的使用者能洗心
革面、改過自新。細則如下:
1.僅適用於在2020年06月之後,受禁言十年處分者,且在申請時已服刑超過一年
2.以「通告信」的方式,將站內信發給現任板主群,表達希望恢復在股票板發言權的
意願
3.由受理板主回信,請申請人回答指定問題(包括但不限於:是否願意確實遵守板規
、是否願意謹慎發言),在收到回覆後再作進一步討論及處置(是否同意解除禁言
處分)
4.假如獲得同意,將有一年的觀察期,在這段期間假如未有再犯任何板規,則可撤除
所有違規記錄;反之則直接重新禁言十年,且不再受理未來的「假釋」申請
5.每位使用者只有一次機會,請在深思熟慮後,再行決定是否使用
6.本規則不適用於曾因一年內違反 4-3(廣告文)、4-6(政治文)、4-8(造謠或不
實言論)或第五條(分身連坐條款)之任意一項以上,而被禁言者
舉例:(以一年內連續犯為前提)
情況一:1-1-8、4-4、4-2-5、4-10 → 可申請
情況二:1-1-8、4-3、4-7、4-1 → 不可申請
以上,板主群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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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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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4 之 3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