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板主超過時間不執行判決公告由組務代行
請先看一下SP3使用規則六-4,以及SP2使用規則五-6。
對於檢舉案,我會有比較寬鬆的認定標準,但不代表提案人可以視板規於無物。
這邊就是針對此 [建議]案 的最後一篇回應了。
推
03/28 00:29,
03/2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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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0:30,
03/28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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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0:30,
03/28 00:30
我不希望使用者一直混淆觀念喔。
對板主處分有異議就是提出 [申訴] 程序,不要走 [建議] 案。
之前有使用者藉機生事,所以才有了 #1aOQVQIm (SP1_Basket)這篇公告,以及後續
的修法作業,但當時認為SP3建議案是為了讓使用者為了整個群組的管理方式,而採
用宏觀的角度去提案,不是配合單一個案,所以並沒有同步修改SP3使用規範。這不
代表使用者就能鑽營此段未陳述事項作為論述主張。
此外,就算這個提案跟任何使用者的處分無關,只是提案人為求提昇體育群組管理方
式而提出的想法,這邊也不認為有修法以及強制執行的必要,如同前一篇所提,小組
長有「裁決權」可對板主產生強制力,另外亦有「板務緊急處理權」讓小組長可以合
法介入看板運作,但不能參照這個建議案當中的想法隨便越權,否則會影響整個群組
的制度。
→
03/28 00:31,
03/28 00:31
推
03/28 00:35,
03/28 00:35
權利與義務是並生的。
你的主張應適用本群組申訴制度,跟 [建議]案 無關,我不需要在此作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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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真的希望讓某些好事者藉此案繼續散佈「組務操縱板務」這種謠言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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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3_AllSport/M.1711606042.A.3EC.html
[編輯說明] 補充附註。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3/28/2024 1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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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說明] 修改錯字
※ 編輯: JUNstudio (122.116.81.113 臺灣), 03/29/2024 17:18:1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