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板主超過時間不執行判決公告由組務代行
本案不受理。
本案主張並非針對管理方式提出建言,不符合建議案構成要件(見使用規則六-1)
a. 對各小組組務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b. 對群組長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而本案係提案人針對其所受處分案而提出之建議案,其精神等同是SP1 [板務] 案,
原則上可參考SP1使用規則五-1-c之規定,認定此案不予受理。這邊不想要針對此個
案進行受理還有另外一個理由,是因為不希望造成未來有惡意使用者藉此案鑽營群組
規範力有未逮之處,所以不可能放寬認定。
同時,提案人援引SP3申訴案相關使用規則,作為其論述之參考,不過此類申訴案為
使用者在組務看板中違規而產生的申訴程序,與一般看板的違規行為不同,而且SP3
的板主即為群組長,當群組長因為違反使用規則七-3而違規,為求迴避,故規定其他
組務人員亦可代為處理解桶程序,避免影響使用者權益,這就是該條規範之精神。
但這種狀況不可適用在一般看板當中,因為板主是看板「水桶處分權」之執行者,過
去對於改判結果,也是由組務人員要求板主辦理,而非逕自由組務人員代為執行,唯
有當看板板主空缺,或著其無法執行職務時,才會出現由組務人員代為執行的狀況。
當事人未能分辨SP3申訴案與一般申訴案之差異,而要求將此類案件一體適用同樣的
相關規範,此處以為無理。
另外,組務擁有的裁決權對板主是有強制力的(見站規的組長權利義務規範),但板
主在沒有受到群組任何處分前,仍舊擁有看板管理者的全部權限。請提案人不要顛倒
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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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相信,
有些人一直散播「組務操縱板務」不能只是謠言,
而是應該藉由你這種建議而成為事實?
(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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